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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報導電子報 第78期 (2003/5/16)
文/林燕翎一波三折的薪資補貼政策終於拍板定案。勞委會昨 (13)日指出,勞工遭衛生單位強制隔離期間,雇主一律提供公假並照常支付薪資,雇主再檢附薪資轉帳證明、隔離通知,向勞保局申請勞保薪資補貼。無一定雇主勞工或自營作業者,則可直接向勞保局申請薪資補貼。
攸關上萬名勞工及數千家企業權益的「勞工因SARS強制隔離期間薪資補償及生活扶助要點」草案,近日內經行政院宣布後,即可實施。
草案規定,自今年3月1日起勞工受強制隔離者,包括居家隔離、治療隔離、集中隔離等,隔離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並照常發放工資。隔離期滿,雇主再憑勞工的強制隔離通知書、受雇證明文件,並檢附薪資證明,例如薪資轉帳單,向勞保局申請薪資補貼。
政府補助雇主的薪資補貼以勞工日投保薪資乘以隔離日數計算,例如勞工月薪4.5萬元,隔離期間,雇主照常給薪,不得扣除未出勤期間工資。
勞委會指出,政府補貼企業薪資是依據SARS防治暨暫行條例第14條規定,「受SARS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其員工提供必要協助」。
經勞委會與經建會研商,決定從寬認定「營運困難」的標準,只要企業內有勞工受強制隔離,雇主提供公假,並支付薪資後,因隔離期間勞工無法出勤,雇主又照常給薪,就視為符合「營運困難」的標準。【2003/05/14 經濟日報】文/林燕翎SARS疫情蔓延,勞委會昨 (15)日指出,勞工強制隔離期間,依法雇主必須提供公假,否則將連續罰處新台幣5,000元至30萬元。若雇主未照常支薪,還可再依勞基法再罰6,000元至6萬元。
勞委會指出,目前全台近2萬人接獲隔離通知,最快下周一就可完成薪資補貼申請的前置作業,初估,第一波將發放18億元,若隔離人數繼續攀升,就得動支500億元特別預算支應。
勞委會表示,SARS防治暨紓困暫行條例三讀通過後,依法勞工遭衛生單位強制隔離期間,雇主必須提供公假。假使雇主未依法給假,依照行政執行法規定,地方勞工局將可以「怠金」方式,罰處雇主新台幣5,000元至30萬元,雇主未履行法律義務之責,並可連續處罰。
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因勞基法規定公假屬於有給休假,假使雇主依法提供公假,卻未支薪,依照勞基法規定,將罰6,000元至6萬元。
為使強制隔離勞工能無後顧之憂,並減輕企業人事負擔,根據「勞工因SARS強制隔離期間薪資補償及生活扶助要點草案」規定,雇主可再持勞工隔離通知、聘僱證明、薪資證明向勞保局申請薪資補貼。【2003/05/16 經濟日報】一、所僱勞工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者:以勞工(日投保薪資)×(隔雜日數)計給。
二、所僱勞工未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者:以(新台幣528元)×(隔離日數)計給。
三、申請工資補貼時,如果勞工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應該扣除傷病給付之金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如強制隔 離通知單、受僱證明文件…等), 向勞保局提出申請。申請書可以至勞保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bli.gov.tw)或向勞保局各辦事處索取;或請洽因應SARS勞工權益免付費專線: 0800-012-119。【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得請事假或與雇主協商排定特別休假。
二、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僱用三十人以上事業單位之受僱者,亦得請家庭照顧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未感染SARS,自行居家隔離時,可與雇主協商請事假、病假或特別休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若雇主要求勞方出差到SARS高危險區,或要求員工到大陸等地出差,除非雇主已經提供完善的安全防護措施,否則勞工可拒絕前往到高危險區出差,即為可拒絕履行勞動義務,雇主不能因此任意變更勞動條件或解雇勞工,雇主也不能因此減薪或處罰勞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假使勞工前赴大陸出差,疑似感染 SARS,經專業醫師個案認定。屬於工作場所或執行職務(包括搭乘交通工具期間)遭受感染,則視為職災。職業災害之認定有客觀嚴謹標準,原則上,勞工因作業活動及伴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就業上一切必 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引起的疾病,屬職業災害。但是否為職業災害,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如果勞工感染 SARS,被認定因職業上原因感染SARS時,雇主應給公傷病假並給原領工資。醫療期間,勞工可請公傷病假,病假期間薪資照給。一旦勞工因職災死亡時,雇主除了發給五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之外,且應一次發給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請假就醫及療養時數,可以工傷假認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若勞工非因工作關係感染 SARS 病毒,醫療期間,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休假,並依規定請領普通傷病假,一年可請 30 天的普通傷病假,病假期間工資折半發給,並得請領勞工保險普通傷病、殘廢或死亡給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文/長遠企管 李明沅針對此次SARS疫情,引發了勞資間很多權利義務的問題,依據政府於5月2日已經立法院三讀通過SARS防治暨紓困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受隔離者在隔離期間,任職的公私立機關應給予公假,但薪資補貼的法源則根據該條例第14條受SARS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的產業,除可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外,並得對其員工提供必要協助。所以事後營運困難企業,可以憑衛生單位開具的隔離通知書,向政府申請勞保薪資補貼。至於其他有關請假、曠工、工資、職業災害、終止勞動契約,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除上述外,其它規定分述如下:
SARS下之勞資問題
公假
勞工遭衛生機構要求隔離,其雇主應給公假,並須照給工資
公傷病假
勞工在工作場所感染SARS病毒,醫療期間,雇主必須給予公傷病假,期間照常給薪。
普通病假
勞工非因工作感染SARS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請普通傷病假,一年三十日給予半薪。
事假
子女因防疫停課,其家長可依勞基法請「事假」,全年最多十四天,但不給薪。
家庭照顧假
子女因防疫停課,根據兩平法規定受僱於30人以上勞工,一年可請7天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但不給薪。
職業災害
勞工確被認定因公染SARS,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有原領工資補償、公傷病假、殘廢及死亡補償及勞保各種職傷給付。
撫卹
勞工非因公而染SARS病逝,僅能依事業單位之一般撫卹辦理及勞保35個月的一般死亡給付
留職停薪
受到SARS疫情衝擊之產業,勞資雙方可依「留職停薪」方式(期間需協議) 合意停工
調整工時
SARS病毒流行期間,勞資雙方可依勞基法規定調整工作時間
暫時停工
停工原因係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給工資
赴疫區上班
雇主不得強迫勞工前往疫區工作,勞工有權拒絕,雇主不得行使懲戒權、減薪或解僱等對勞工有不利之處分。
自疫區回來
勞工自疫區回來或疑似有SARS症狀,資方要求自行隔離(公權力未介入),因非可歸咎於勞工之因素,資方仍應給付工資。
要求勞工隔離
雇主自行要求勞工隔離者,為雇主主動要求勞工不提供勞務,所以雇主必須給假也給薪。
終止勞動契約
勞工感染SARS過不在勞工,雇主不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
雇主若欲輿勞工終止契約,應依法辦理資遣,不可強迫勞工自行離職。
爭議處理
若有爭議,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相關處理程序辦理。
政府補助
勞工因強制隔離治療而致影響其家計者,可依「社會救助法」,備齊申請表件,檢同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區公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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