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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報導電子報 第81期 (2003/6/6)

【最新報導】

1.全國就業e網─ejob網站正式啟用

【專家觀點】

1.如何面對不當的歇業裁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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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就業e網─ejob網站正式啟用

為整合全國各地就業求才資訊、快速提升國內人力市場流通,進而強化國家人才競爭力,本局藉由網際網路的便捷性,整合公立就服機構就業服務資源,建構全方位e化的就業服務網站「全國就業e網」─ejob(www.ejob.gov.tw),在本(九十二)年六月三日正式開站啟用,成為政府強力宣誓擴大就業市場及降低失業率的政策中,提振經濟、擴大就業內需等多項綿密周詳計畫中的火車頭。

 經過勞委會職訓局及委託經營單位旭聯科技的嚴謹規劃,「網際就業服務中心」辦公室已於去(九十一)年十一月成立並籌備經營「全國就業e網」等各項工作。導入網際網路(Internet)求職求才媒合平台,除符合全球e化的趨勢外,也遵循政府全面再造e化的指導原則。 「全國就業e網」除能提供全國民眾24小時免費的資訊服務、滿足求職求才民眾之各項需求,同時可擴展所屬各地就業服務機構與民眾之接觸面。民眾如有求才求職需求或問題也可透過「全國就業e網」的e-mail客服功能,獲得即時解決,且能與各地就業服務中心站取得進一步的聯繫與各項服務。全國民眾也能在網站中的e-Learning學習(線上學習)專區中免費修習各項職能訓練課程,提高職能並增加職場競爭力。

【勞委會職訓局92年6月5日】


如何面對不當的歇業裁減

文/李明沅

SARS風波未息,對中小企業的影響到日趨明顯,許多財務結構欠佳的公司,也就紛紛緊縮業務,裁減員工,甚至於倒閉,因此勞資糾紛也隨之層出不窮。不管是倒閉或裁減,其最大之爭執莫過於資遣,在這資遣的過程中,不難發現有很多資方都是以同一法定條件來合法化他們的裁員,就是「虧損或業務緊縮時」及「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然而有些企業經仔細檢視其過程,即可發現這只是一種欺騙、偷渡的非法措施,這不是有沒有給付資遣費的問題,而是資方有沒有權力資遣這些勞工,因為勞資關係絕不是任由資方想資遣就可資遣的工具。

在勞動契約中資方有「應提供勞工工作機會之附屬義務」,如果資方不具備事實的停止營業或歇業,就沒有法定的「資遣理由」,也就沒有理由資遣勞方,依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及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資方的資遣,就是終止契約的法律行為自然是不生效力,勞工就應力爭資方是非法解僱。

我們知道,勞資雙方是建立在共存共榮的基礎上,資方如果真的經營不善或客觀因素而歇業、或虧損而業務緊縮,必須裁減員工是非常不幸的事,同樣地員工勞心勞力卻因事業單位的不幸慘遭失業,其情不無可憫,雙方就應秉持著誠信的契約關係,依法行事,而不是任由資方想解約就可以解約,否則法令也就如同具文了。

依內政部74.10.30台內勞字第360203號函規定「(1)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辦理。(2)如該事業單位仍有其他工作可供安置勞工時,係屬勞工工作調動,請依本部74.9.5.七十四台內勞字第328433號函所訂原則處理」,所以事業單位要避免觸法,就應確實做好「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的訂定,俾免徒增勞資雙方不必要的勞資糾紛。

【長遠企管2003/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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