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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報導電子報 第83期 (2003/6/20)

【最新報導】

1.就業率逾六成 職訓將開班 失業者福音
2.北市旅館業者七月底前可申請房屋稅半額補貼

【法令焦點】

1.臺北市勞工教育課程經費補助,歡迎工會、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申請!
2.多人多福氣,幫恁做生意,賺大錢!
 3.企業將可招募派遣勞工

【專家觀點】

1.職務調動糾紛頻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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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率逾六成 職訓將開班 失業者福音

文/許萬達

失業率居高不下,縣府去年職業訓練就業率超過六成,是不景氣中的好消息,今年職業訓練即將陸續開班,歡迎踴躍報名受訓。

縣勞工局長鄭定邦說,職業訓練可促進產業升級,提高人力素質及服務品質,同時是解決人力供需的有效途徑。

縣府所辦各類職業訓練,採公開招標委外經營,受託辦理職業訓練單位,必須給身心障礙學員四成及一般學員五成的就業保證,或四成以上取得技能證照。

目前,縣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主要有中原大學、元智大學、清雲技術學院、方曙工家、南亞技術學院、縣電腦商業同業公會、縣美容協會、美好啟能基金會等學術單位或專業團體。

縣府在去年辦理四十六班類的職業訓練,共有九七五人受訓,結訓後據查至今年六月初止,已有六二八人就業,就業率高達六四.四%,其中方曙中餐廚師班就業率超過九成最好,其餘中原庭園設計與園藝栽培班、方曙點心烘焙班、清雲ISO品質系統人員培訓班及家庭水電維修班、南亞幼教人員班、聲暉電腦實務班、桃療汽車美容班等就業率超過八成。

縣內失業民眾或就業能力薄弱者,經過職業訓練後就業率超過六成,朱立倫縣長認為在經濟不景氣中很難得,強調中、高齡失業者尤其需要職業訓練。

縣府計畫九十二年度辦理的職業訓練,目前已規劃五十八班,並在日前完成第一期公開招標作業,主要有電腦基礎、電腦硬體、烘焙食品、中餐烹調、花藝設計、有機蔬菜栽培等班,朱立倫歡迎縣民踴躍報名受訓,報名可洽縣府勞工局或縣府網站查詢。

【中國時報92.06.18桃園】


北市旅館業者七月底前可申請房屋稅半額補貼

文/邱國強

受疫情影響,國內旅館業受創嚴重。配合交通部決定補貼業者今年度半數房屋稅的紓困措施,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將於明天起受理申請,業者須於七月三十一日前備妥文件親至交通局第四科申請。

交通局表示,業者申請時須備妥申請書、今年度房屋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等證件。若稅單上的繳稅者與負責人不同,須檢附房屋稅負擔證明書。交通局說,申請書可前往該局網站www.dot.taipei.gov.tw下載,或向台北市旅館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觀光旅館商業同業公會、北投溫泉發展協會等單位申請。

【中央社92.06.18】


臺北市勞工教育課程經費補助,歡迎工會、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申請!

老闆工會開辦勞工教育,勞工朋友成為雇主的好幫手勞工教育補助課程以勞動權益相關事項訂為重點優先審核範圍預算有限,敬請各界把握機會

在這後SARS時代,疫情日益趨緩、百業待興之際,您是否已經為您的勞工朋友準備好再出發的機會呢?您又是否覺得在這一波令人餘悸猶存的浩劫過後,是真的有必要針對您的勞工們辦理一些以SARS為中心主題,探討該傳染病與勞動權益的關係與因應對策,或是其與職
場上勞工安全衛生知能相關的系列課程呢?為了未雨綢繆,也為了累積我們在面對這個瘟神捲土重來時有十足的備戰能力,該是時候為勞工朋友們充電加油了!別擔心經費的問題,勞工局勞工教育中心提供有勞工教育經費上的補助。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中心為鼓勵設址於臺北市之事業單位、工會、人民團體(政治團體除外),充實所屬職工、會員相關勞工權益教育,以因應社會結構及大環境之變遷,以及勞動法令脈動與基層勞工密不可分之特性,已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將「勞動法令
新法」(例如:就業保險法、兩性工作平等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等新興法令)、「口述歷史研習」、「勞動文史搜集」、「勞動權益相關議題」、「勞工安全衛生」等課程,列為本市勞工教育補助之重點優先補助課程範疇,另後SARS時代
的勞動關懷教育課程,讓曾染SARS康復者重構健康心靈,被職場溫馨協助、包容的相關課程,亦為第一優先補助項目,期待各界針對上開議題提出申請,以強化所屬會員或職工勞動權益意識,能夠走在時代尖端,因應瞬息萬變的情勢,成為雇主們工作上得意的幫手。

勞工教育中心再次提醒各界,凡設址於本市之事業單位、工會、人民團體(政治團體除外)之符合申請資格單位,得依據「臺北市加強推行勞工教育實施要點」十三點規定,擬具實施計畫向本中心提出經費申請,經本中心審查通過且於九十二年底前完成勞工教育課程與
核銷事項者,得依據上開要點規定核給「講師鐘點費」、「膳食費」、「行政費」、「場地費」、「教材費」等項目,每單位受補助經費一年以十萬元為上限,唯因應勞工局政策需要另行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歡迎有興趣、有熱忱為所屬職工或會員加分充電之工會、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政治團體除外),儘早提出申請。由於年度預算有限,直至本項補助經費用罊為止,敬請各界把握機會踴躍提出。相關補助規定,詳情敬請參見「臺北市加強推行勞工教育實施要點」暨相
關申請表格及法令、流程,亦得至「最新消息區」下載檔案閱覽使用,或電洽本案承辦人: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中心第一組:黃秀玲、郭素梅小姐,電話:2551-1407。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中心 新聞稿92.06.19】


多人多福氣,幫恁做生意,賺大錢!

多人多福氣,幫恁做生意,賺大錢!

  求才企業看過來,老闆僱人,政府幫您出錢,每家企業最高可得240萬喔!

您還在為不景氣僱不到好人才而傷腦筋嗎?是否為了節省人事費用而錯失轉型開發的好機會?現在您不用再猶豫了,經濟部推出「中小企業人力協助推動計畫」,提供頭家僱用獎助,增僱一個人就可每月補助一萬元,最長補助期限一年,企業最高申請額度可達 240萬元喔!

長期以來,中小企業面對不景氣的大環境,經營體質不若大企業穩固,致使企業獲利與競爭力隨產業外移設廠等因素逐漸示弱,再者失業率居高不下,衝擊就業市場,為此,活絡勞動市場、改善企業經營體質與產品觸角多元發展,均是政府振興經濟的重點工作。

俗話說「加人加福氣」,掌握人才等於掌握競爭利器,員工是幫老闆做生意賺大錢的最佳資產。過去中小企業考量人事成本,在組織運作或業務創新上,轉型腳步緩慢,面對驟變的經營環境,為了生存競爭,用人育才成了轉型升級、開發新業務等重要的致勝關鍵。為協助中小企業解決用人及經營危機,經濟部推出「中小企業人力協助推動計畫」,提供僱用補助,鼓勵企業聘用失業勞工,輕鬆用人,有助降低失業率,穩定就業市場。

好康的代誌,您一定要知道!過去企業對於政府補助計畫的印象,總認為手續繁複,門檻很高,為順利推動這項計畫,提高企業申請意願,在『雇主』申請資格部份,只要您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之事業即可;『受僱人員』年齡須介於三十歲至六十五歲,已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且未就業者。凡通過申請之企業可享有增僱人員每人每月一萬元的獎助金,請領期限最長十二個月,每家企業申請獎助人數最多以二十人為限〈詳情請洽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02-23680816轉243周先生或02-2366-0812轉32蔡先生〉。網址:http://www.092957.org.tw

【經濟部中小企業人力協助執行計畫專案辦公室】


企業將可招募派遣勞工

勞動派遣法草案將定稿 預估可節省二成人事費用

文/林燕翎

勞委會為降低企業人事負擔,研擬「勞動派遣法」草案,企業人力不足,或為因應短期訂單,將可合法引進臨時性「非典型」員工,可節省約二成的人事費用。

勞委會研擬的「勞動派遣法」草案已進入定稿階段,預計年底前報行政院審議。

根據勞動派遣法草案,企業聘僱同一名勞工擔任派遣工作以一年為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予以延長一年,也就是說,企業聘僱同一批派遣勞工最長可僱用兩年。

派遣勞工不同於一般全職工作,屬於企業彈性運用人力的方式之一,派遣勞工受雇於派遣公司,薪資、勞健保、退休金皆由派遣公司負擔。某家企業需要短期人力時,就可和派遣公司簽約,由派遣勞工赴該企業工作,工作完成,派遣勞工與企業的勞雇關係即終止,企業不需另外支付資遣費。

運用派遣勞工可為企業省下至少兩成的人事成本,因此,包括台積電、明碁、台灣應材等大型企業皆有招募派遣勞工的計畫,以因應短期、臨時性的人力需求,並降低固定人力配置比率,達到彈性運用人力的目的。

由於國內派遣市場有極大發展空間,勞委會研擬勞動派遣法草案,制定市場遊戲規則,界定企業及勞工權利義務關係。

草案規定,派遣業務範圍包括資訊情報處理業務、機械設計相關業務、秘書相關業務、市場調查相關業務、新產品研發、商品包裝廣告設計、室內設計等26類職務。

勞委會指出,以日本為例,預估未來五年內,企業全職長僱型勞工比率將從以往的84% 降至 72%,派遣勞工等彈性僱用比率將從過去的10% 提高至16%。

【經濟日報92.06.14】


職務調動糾紛頻傳

文/長遠企管 李明沅

很多公司因業務需要,而將員工調來調去是稀鬆平常的事,如果員工不依時報到,公司就以員工連續曠職三日予以開除;而勞工反過來以雇主違反勞基法之規定而請求終止勞動契約。到底調動是否要徵得員工的同意?如果員工不同意時,公司可否以員工違反勞動契約為由而予解僱?還是勞工不同意時,可以主張雇主是違反勞動契約而要求終止契約呢?由於勞基法對於此點並無明文規定,以致勞資雙方各本立場各說各話,難下定論,似乎只有待法院判決來論真章,如企業能未雨綢繆的了解實際運作方向,則可免除他日曠日費時的訴訟了。依法院在判斷雇主調動員工是否具有合理正當及必要性,均以勞動契約的約定為準,同時需符合誠實及信用原則,以及不得為權利濫用之原則,如勞資雙方未訂定書面勞動契約,行政機關解釋之「調動五原則」可以作為重要之判斷,裁定雇主是否違法之依據。

以最近台灣時報社勝訴的案子為例,有二個重要的指標,值得勞資雙方留意。首先是最高法院認為台灣時報已在工作規則載明勞雇雙方已就工作地點而為之約定,況受僱合約書更載明工作內容,所以不可謂公司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工作場所應於勞動契約約定」之規定,因此認為公司在經營需要及不違反主原則下得調動員工,員工如有拒絕工作之調派,得終止契約,而推翻高院的看法。

另外員工提出勞委會台八十九勞資二字第○○一○八○四號書函,認為公司之調職命令確有違反雇主調動勞工之五項原則及權利濫用之情形,而台灣時報認為該書函是勞委會片面的陳述,未斟酌全盤調職資料而所作錯誤之函覆,而自認公司並未違反雇主調動勞工之五項原則及權利濫用之情形,最後最高法院認同台灣時報的說法,而認為高院沒有明查就認定公司有權利濫用是略嫌疏忽,最後發回高院重審。

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因此雇主在調動勞工職務,除了契約約定外,必須符合誠實及信用,以及不得為權利濫用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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