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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報導電子報 第40期 (2002/7/30)

【最新報導】

1.勞工在職訓練擴大推動

【法令焦點】

1.育嬰停薪津貼今年不發

【專家觀點】

1.勞保知多少?(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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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在職訓練擴大推動

文/林燕翎

為協助產業升級,提升勞動力素質,勞委會今年將推動大規模勞工在職訓練,職訓類別包括資訊軟體、電腦網路等數十項,預計開辦830班次,培訓2萬名勞工。

勞委會企業訓練組長黃春長昨 (24)日指出,台灣進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為提供產業所需優質勞動力,勞委會決定擴大補助職訓機構辦理勞工在職訓練,提升在職勞工的本業技能或是第二專長。

黃春長表示,今年辦理勞工在職訓練計畫共計委託各行業專業團體、職訓機構等106個訓練單位提供訓練計畫,訓練總時數依照課程不同分為24小時至90小時,即日起接受勞工報名,勞工可上職訓局網站(www.evta.gov.tw)查詢。

而為因應資訊時代來臨,這次訓練計畫也提供許多電腦繪圖、網頁設計、多媒體影像設計、資料庫暨專案控制班等職訓類別。

黃春長表示,本國籍勞工都可以參加這項在職訓練,訓練費用方面,政府補助50%,自行負擔50%。如果勞工屬於負擔家計的中高齡者(45至65歲)、身心障礙者、負擔家計婦女、921地震重建區受災戶等特定對象,職訓局則給予全額補助。

此外,為提升中小企業競爭力,勞委會今年也編列2億元預算,補助中小企業辦理員工在職訓練,每家企業補助上限為100 萬元,預估將有900家企業受惠。

企業訓練補助費用標準以每一企業補助50%為原則,最高補助以新台幣50萬元為上限,如有特殊情況並經專案認定者,得適度調整補助比例及上限,最高補助80%,新台幣100萬元為上限。

【2002/07/26  經濟日報】


育嬰停薪津貼今年不發

文/林燕翎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今年確定無法發放。行政院勞委會昨 (26)日指出,經初步研商,發放津貼恐將造成富人條款,而且育嬰津貼發放基礎、所得替代率必須從長計議。因此,在立法不及的情況下,今年確定無法實施。

兩性工作平等法實施後,七項附屬法規也早在3月8日公告實施,唯獨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法,遲遲沒有著落。

勞委會昨天邀集律師劉志鵬、黃國鐘、政大勞研所所長劉梅君等多位學者專家,出席由勞委會主委陳菊親自主持的「育嬰津貼發放相關事宜」會議。

勞委會條件處長黃秋桂指出,經過研商,出席代表認為,育嬰津貼涉及國家資源分配,包括發放資格、金額多寡以及所得替代率,必須重新規劃。


【2002/07/27 經濟日報】


勞保知多少?(之四)

由於上一篇有關委任關係的加保問題,有很多朋友有疑問,所以在勞保知多少(之四)中再談委任、承攬人的加保問題。
法律依據

1. 勞工保險第六條第一項: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

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2. 健保法第8條第1類:

一、第一類:

(一)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 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

(三) 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

(四) 雇主或自營作業者

(五)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3. 董監事、委任經理人非勞工之解釋令

○公司法委任之(總)經理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疑義:

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總經理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勞工,故其退休金及其他勞動條件等權利義務事項,由其與事業單位自行約定。

勞委會80.05.30台(80)勞動一字第12352號函

○關於副總經理、經理等身份認定疑義:

有關公司法第39條規定之公司副總經理、協理或副理等人員,如係委任關係,則不屬於勞基法所稱之勞工。

勞委會82.01.12台(82)勞動一字第52173號函

○委任之經理人、非屬勞工

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委任負責經營事業之經理人等,非屬勞基法之勞工

勞委會83.05.17台(83)勞動一字第34692號函

○關於總經理、經理等人身份認定疑義:

依公司法所委任之總經理、經理等不屬於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前經本會八十年三月十二日台八十勞動一字第06464號函釋在案;具有總經理、經理職稱等人員如僅係受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有關勞動條件,依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74年7月1日74台內勞字第329130號函釋,自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勞委會81.03.09臺(81)勞動一字第07341號函

○董事長為公司負責人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非屬勞工:

依公司法第8條、第192條、第208條規定,董事長為公司負責人,對外代表公司,其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非勞基法所稱受僱從事工作之勞工,故其退休金不得自該法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發給。

勞委會83.05.17臺(83)勞動一字第34692號函

由於在法律規定事業單位中強制加保對象僅受僱之勞工及雇主,並不及於委任與承攬契約人員,故在實務上其非強制性,但必須證明其為實際勞動者,而為「自由加保」。承攬人員應視其符合自營作業者或是無一定雇主而決定入合適之投保單位。在0722(之三)中提及行政院在79年判監察人為公司法第216條規定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非受僱勞工,而與投保要件不合,因為監察人與經理人都同為委任關係,如前面不合法且無效,而後者有效?因為至目前為止有關委任人員於勞健保中均未有明確規定,這部份仍有待相關主管機關釋示。這類經理人目前在台灣不下百萬人,未免被勞保局自始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所以應保有「實際從事勞動」之事實,或提出訴願以確保其權益。

【李明沅顧問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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