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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報導電子報 第38期 (2002/7/16)
1.沒為你投保 檢舉! 1.違反工安衛生者 直接開單處罰 1.勞工自請退休須雇主批准嗎? 文/高泉錫 台北市勞工局指出,甫步出校門的社會新鮮人、暑期工讀生最常面臨的「職場問題」,是雇主藉故不付薪資、未投保勞健保、要求求職者從事違反善良風俗工作、要求工讀生提供身分證卻充作人頭,勞工局表示,求職時宜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才可確保自己權益。
根據統計,過去暑期工讀最常見的糾紛,是雇主藉故不付薪水,或請假一天扣三天薪水「剝削」工讀生,勞工局表示,勞基法規定「工資應全額給付」、「雇主不可預扣薪資」、「工資不得做違約金或賠償金」。
勞保條例規定,只要有勞雇關係,根據第六條規定,雇用滿五人以上企業一律強制加參勞工保險,雇主也應為勞工投保健保。勞工局說,過去曾發生工讀生未投保勞健保,結果發生意外,喪失各項給付權益,如果雇主未依法投保,工讀生可提出檢舉。
部份不肖業者利用暑假打著「工時短、新水高」、「模特兒行業」吸引工讀生,實際上卻媒介色情,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最高可處一百五十萬元罰鍰;此外,有些業者要求工讀生提供身分證,私下卻充作人頭戶,此一行為已觸犯偽造文書罪;另外,部分打工學生應徵家庭代工,花錢買原料卻賣不出成品,勞工局提醒說,業者已違反公平交易法,可處五萬至一千五百萬元罰鍰。
勞工局呼籲社會新鮮人及工讀生,為避免誤入陷阱,可洽台北市市府路一號五樓勞工局,或電 (02)27287024尋求協助。民間「導航基金會」也提供暑期工讀諮詢服務,電話:(02)23937408。 【2002/07/01 民生報】勞動檢查將有重大變革 罰款也改採累計處分文/徐國淦 即日起勞動檢查將有重大變革,行政院勞委會昨天表示,即日起勞委會將針對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規定事項者,由勞動檢查機構直接開單處罰,不再移送縣市政府處置,至於罰款方面,也改採累計處分方式,第一次處以三萬元罰款,每次並以三萬元累加,最高可罰處十五萬元。
勞委會官員指出,過去基於尊重縣市地方自治精神,勞委會所屬北、中、南勞動檢查所進行勞動檢查時,都會知會地方縣市政府,並由地方政府開具罰單,但縣市政府往往受制於地方政治生態,大都採輕罰方式處理,使得檢查功能大打折扣。
勞委會勞工檢查處也指出,過去檢查權屬於檢查所,但裁罰權則屬於縣市政府,因此,常發生檢查所與縣市政府認知不同的情況,也因此,儘管檢查所已經開單,但縣市政府的執行率卻偏低。勞檢處以九十年度檢查案件為例,移送勞工安全衛生法罰鍰案件實際處分率約在百分五十至六十間,明顯偏低。
為一改檢查與執行罰鍰兩權分立導致的認知誤差,勞委會決定,即日起,對於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規定事項者,將由所屬的勞動檢查機構直接開具罰鍰處分書,不再移送縣市政府。另外,為妥善管理重大職災防治,勞委會已經選定「防災檢查重點項目」,包括常見的火災爆炸、倒塌崩塌、墜落、缺氧等;此外,也將承攬管理不善列為防災檢查重點項目之一。
有關罰責部分,勞委會也將首次採累計處分方式,經查有違規者,第一次處三萬元,第二次處六萬元,每次以三萬元為級距累計,最高可罰處十五萬元。勞檢處表示,希望藉由新措施的執行能有效督促事業單位重視安全衛生工作。
【2002/07/02 聯合報】勞基法退休金制度 雇主聲請釋憲(2002/07/08 聯合報)記者徐國淦
勞動基準法規定工作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得自請退休的案件今年開始湧現,連帶引發相關勞資爭議案件急速上升。有企業主不滿已支付七成勞保保費,還得另支付勞工退休金,向大法官聲請釋憲,認為勞基法退休金制度是侵害雇主財產權,明顯違憲。
據指出,大法官已受理該釋憲聲請,大法官黃越欽表示,他個人認為現行勞基法規定的勞工退休制度,不無違憲之虞,甚至造成勞資爭議不休,勞委會非常關切大法官可能做出的釋憲內容,已著手研擬因應措施。
勞基法自民國七十三年七月實施,申請自動退休的條件包括: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或者工作滿廿五年以上者。官員指出,今年起,有不少受雇勞工符合工作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規定,有意提出退休申請;但是勞基法雖規定勞工可自請退休,准駁權卻在雇主手上,雇主為財務考量,往往不批准勞工退休申請,引發勞資爭議。
李明沅觀點:
七月八日報導勞工自請退休之准駁權在雇主手上,是嗎?根據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第七期之研究意見如下:退休有自願退休與強制退休二制。前者係勞工於一定條件成就時,得片面請求退休,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者是也。後者乃雇主於一定條件成就時得片面請求退休,同法第54條規定者是也。
再根據內政部74年7月22日(74)臺內勞字第329012號函:勞工已具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要件申請退休,事業單位自應依法照准,並依同法第55條第1項規定給與退休金。雇主違反第55條第1項規定者應依同法第78條處罰,主管機關自可據以移送法辦。
由於在現行勞基法中,雖無雇主違反第53條的罰則,但曾有勞工因符合自請退休要件,提出退休卻遭雇主「不准」而告到法院,最後雇主敗訴之案例。其主要觀點在於第53條是勞工「自請退休」根本不需雇主准或不准,如果雇主不准,係違反第55條之規定,勞工自可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請求。因為勞基法第53條之規定,無非基於勞工的立場,防止雇主不願核准已達一定年資、年齡之勞工自請退休的弊端,因而賦與勞工自請退休的權利,並非基於雇主立場,規定勞工須達一定年資、年齡始得自請退休。反看同法之第54條雇主是否命令勞工退休,則具有選擇權,勞工就無權執此規定自請退休。
【李明沅顧問解讀】
台北:台北市110信義區基隆路一段141號4樓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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