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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報導電子報 第37期 (2002/7/9)

【最新報導】

1.勞退制 勞委會:違憲論茲事體大

【法令焦點】

1.育嬰假 企業得免繳勞健保費

【專家觀點】

1.勞保知識知多少(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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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制 勞委會:違憲論茲事體大

文/徐國淦

勞基法所訂退休金制度是否違憲?行政院勞委會內部意見兩極,有人支持、有人反對;不過,官員一致認為,企業者提釋憲案的確是高明的想法,大法官會議如果做出了違憲主張,不但會直接衝擊實施近廿年的勞退金制度,還會連動到整個勞工退休金制度的規劃,可說「茲事體大」。

對於企業批評已經支付七成勞工保險保費,還得支付勞工退休金,是「一頭牛剝二次皮」。官員坦承,台灣雇主負擔確實很重,當初勞基法退休金制度的確是「妥協」下的產物,如果能朝社會安全體制改革,可將雇主承擔退休金的重石搬開,讓企業更安心投資,根留台灣。

 

負責勞退金業務的勞動條件處長黃秋桂說,勞退金制度不是我國獨創,而是世界公認的原則,日本和美國也都有勞退金制度,這是三層勞工退休生活保障中的第二層,最底層的保障是包含勞保老年給付在內的公共年金,因此政府已經透過具有社會保險意義的勞保制度,保障退休勞工最基層的生活。

黃秋桂認為,勞保和勞退本質不同,勞保已有政府補貼做為最基層的社會保障,至於勞工退休金這部分公權力介入應有多深,各國國情不同,是否違憲也見仁見智。

 

另外,也有官員支持釋憲案,他們認為,先進國家規劃的第二層企業年金,都是採取各企業自行以團體協商方式,屬於「企業福利」事項,並沒有像我國以法律強制,以「勞動條件」方式,要求雇主必須承擔勞工退休金責任。不過,官員憂心,勞退金制度已實施近廿年,許多勞工已符合退休條件,一旦被解釋成違憲,雇主不願承擔責任時,可能造成社會過大衝擊。

【2002/07/09 聯合報 】


育嬰假 企業得免繳勞健保費

文/洪正吉

勞委會昨天作出解釋令指出,對僱用三十人以下企業,在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因育嬰需要留職停薪,可比照僱用三十人以上企業,在申請繼續參加勞、健保時,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得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則得遞延三年繳納。

【2002/07/03 工商時報】


勞保知識知多少(之二)

續0625(之一)中所提及之勞工,他們都是受僱於有一定之雇主,所以均應在其投保單位加保勞健保才對,包括工讀生也算在內;當工讀生沒工作恢復學生身份時,才可依附在其父母之投保單位加保(依健保法第9條規定第一類至第三類中之第三目被保險人之眷屬身份,規定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20歲且無職業,或年滿20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而且根據健保之解釋令,對有關這類部份工時勞工參加健保投保資格之認定原則如下。行政院衛生署84年7月4日衛署健保字第84031133號;行政院勞委會82年9月27日台82勞保二字第55526號函對速食店、便利超商、超市、飯店、醫院等單位僱用部份工時員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資格之部份工時之認定原則如下:1. 每個工作日到工者,無論每日工作時數若干,均視為輪派定時到工之勞工,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2. 非每個工作日到工者,其每週工作時數滿12小時以上(含12小時),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3. 同時於二個以上單位工作之員工,如符合前二項要件者,得選擇工作時間較長或工作所得較高或危險性較大之投保單位投保。4. 不符合上述規定者,得以其他適當身份投保。

 

 所謂有一定之雇主、無一定雇主之規定於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指經常於三個月內受僱於二個以上不同之雇主,其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工作報酬不固定者。如無一定雇主的勞工與自營作業者,得在職業工會加保。健保對無一定雇主之規定亦係引用自勞保,請看健保法施行細則第6條及第7條之規定即可明白,因此要了解健保之規定有必要從勞保條例看起。而在台灣的勞動生態環境中,如投保之要件不合規定,則投保就會無效,一旦被勞保局或健保局查獲,不但保費白繳,而且下場有時還會很嚴重,例如勞保會被追回已給付之金額,被健保局查到就會追補應繳未繳之健保費,並加罰新台幣三千元到一萬五千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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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保法的許多規定是勞基法、勞保條例、民法民事訴訟法的特別規定;可說職保法是其他法的特別法,同時職保法也可說是身份法,以發生職業災害者為此法之適用認定,無論公私立機構或機,只要有僱用關係都屬此範圍。它關係到勞工的權益與雇主的責任,雙方實在有了解的必要。

【李明沅顧問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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