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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報導電子報 第36期 (2002/7/2)

【最新報導】

1.人力派遣在美國 – 蓄勢待發

【法令焦點】

1.業績不佳可否調動勞工工作地點?企業應遵守調動五原則

【專家觀點】

1.職災勞工符合勞保及職保法請領要件是否肯定雇主有補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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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派遣在美國 – 蓄勢待發

譯者:林俊龍

(旺達顧問總經理)

由於人力派遣行業在過去十年間快速成長,1990年代中期曾經有人預測人力派遣業不可能發生不景氣。這個論點基於兩個假設:首先,1990年初期絕大部分的派遣工作屬於辦公室事務、賣場以及生產線作業員工作,到了1990年末期,高薪的專業工作如資訊科技、管理性、醫療以及法律等工作也開始大量使用派遣,派遣需求不斷增加。其次,人力派遣業的客戶遍佈各產業,當某一類客戶碰到不景氣,減少派遣需求時,其他受不景氣影響輕微的客戶可能也會轉趨保守,新的訂單盡量使用派遣人力,不敢直接僱用正職員工。也就是說某些產業派遣需求減少,會被其他產業派遣需求增加而抵銷掉,造成整體派遣需求仍然持續增加。要證明上述預測是否正確,只能用不景氣來證明,結果2001年的經濟衰退證明人力派遣行業還是會受不景氣影響。

2001年經濟蕭條造成人力派遣業大幅衰退

由於美國1990年代經濟的快速成長,企業對派遣人力需求持續增加,失業率在2000年降到三十年來的最低點3.9%。人力派遣業雖然接到一大堆訂單卻找不到足夠的合格人才,因此1990年代人力派遣業兩位數字的營收成長到了2000年只剩下個位數成長。

到了2000年10月,人力派遣業僱用的人數開始下滑,在接下來的16個月僱用人數持續下滑,連傳統的聖誕旺季也不例外,直到2002年2月僱用人數才開始回升。

雖然人們多將派遣工作聯想為兼職工作,事實上根據美國勞工局的數據,超過80%的派遣工作屬於全職工作,與企業自行僱用的員工型態相當。根據勞工局從1997年以來的逐年調查,越來越多派遣勞工喜歡從事派遣工作。1999年的調查發現,81%的高科技派遣人才表示他們不喜歡傳統的僱用型態。

美國人力派遣協會的調查指出,43%的派遣人才選擇派遣工作是因為需要多一些時間照顧家庭。28%的人表示派遣工作時間比較有彈性,可以有較多時間作自己想做的事。

「彈性工作」對大專以上程度的上班族越來越有吸引力。勞工局指出1999-2001年間從事技術性、管理性及業務性工作的派遣人力比例逐年增加,而行政、製造類的派遣人力比例則下降。

派遣工作所提供的工作彈性不只提高勞動力參與,也促使企業釋出工作機會。因為彈性勞力的來源增加,使得企業可以放心增加人力需求,增加的人力屬於變動成本,而非固定成本。去年Employment Policies Institute(EPI)公佈的一項研究指出,人力派遣業提供的彈性人力使得製造業在面對景氣不明朗時仍然願意提供工作機會。勞工局的資料顯示1992-1997製造業僱用人力增加了570,000人,但是EPI估計同期間製造業實際增加的勞工達1,075,000人,多出來的部分都是人力派遣業的人力。EPI的首席經濟學家Richard S. Toikka指出,如果沒有人力派遣業可以提供彈性人力,即使景氣大好製造業也不敢大肆增加人力。

美國大學經濟教授Bradley R. Schiller指出“人力派遣所帶來的勞動市場彈性化,對於降低不景氣對經濟的衝擊,其貢獻不亞於聯邦準備理事會主席Alan Greenspan的貨幣政策”。勞動市場的彈性化會引導企業在業績增加時立刻增加人力。



人力派遣使企業僱用意願增加

美國最大的日報Journal也指出「製造業是使用派遣人力最積極的行業,景氣才開始好立刻先增加派遣人力,但當景氣似乎開始下滑時,製造業立刻先裁掉派遣人力,只留下自己僱用的勞工」。Journal記者訪問一位工具機製造廠的總經理,該總經理從1990年代中期就開始使用派遣人力,雖然有時會在使用一段時間後將派遣人力轉為正式員工,不過派遣人力一直是他預防不景氣的彈性策略。2000年初期訂單開始下滑,他立刻逐漸縮減派遣人力,避免生產過剩。

失業是一種傷害。資遣員工對企業也是一種傷害。但2001年不景氣期間,失業率卻一直有辦法維持在6%以下,反而1982-1990經濟擴張期間,失業率卻高達5%-10.8%。

一些經濟學家認為人力派遣業在2001年這次不景氣中支撐民間消費沒有下挫,降低了不景氣的深度與長度。Fleet-Boston的首席經濟學家Wayne M. Ayers指出人力派遣的彈性增加企業提供工作機會的意願,也說明了為什麼不景氣時,民間消費與信心還能維持不墬。更進一步,哈佛大學教授Katz Lawrence及普林斯頓大學教授Alan Krueger認為人力派遣業的蓬勃發展有助於長期的失業率下降。他們的研究認為1990年代的失業率下降,人力派遣業佔有一半的功勞。

 

人力派遣成為重要的景氣指標

失業率與人力派遣僱用人數相比較,是屬於落後性的景氣指標,因為失業率只能告訴我們已經發生的景氣狀況,無法預告未來的景氣狀況。現在,華爾街隨時注意人力派遣僱用人數的變化,聯邦準備理事會主席葛林斯潘也注意人力派遣僱用人數的變化,學術界、企業負責人及政府單位也都隨時注意人力派遣僱用人數。

當人力派遣僱用人數開始下降,景氣可能即將下滑。當人力派遣僱用人數上揚時,景氣也通常準備明顯攀升。因為企業察覺景氣變化時,最先調整的人力是派遣人力,而不是自己僱用的員工,等到景氣進一步惡化時才會大幅裁減本身員工。所以本文開頭提到人力派遣業永遠不會衰退是不正確的推測,人力派遣的營運一樣會受到景氣循環的影響。

將美國過去三十年間的國內生產毛額與人力派遣業僱用人數做比較,有非常高的正相關性,去年不景氣時兩者也是同樣的下滑。2000年8月,美國採購經理人指數(PMI)下滑到50%以下,顯示製造業開始緊縮。2000年10月,人力派遣僱用人數開始下滑。2001年1月,PMI進一步下跌到41.2%,跌破景氣臨界點(PMI低於42.7%視為景氣惡化),這是117個月以來PMI第一次低於41.7%。2001年3月,國內生產毛額數據發布,官方才正式宣告經濟邁入不景氣,整整落後人力派遣指標六個月之久。

人力派遣僱用人數與景氣復甦的關係如何? 雖然美國官方至今尚未宣佈景氣衰退結束,勞工局公佈的今年二月份人力派遣僱用人數已經開始恢復成長,這是16個月以來首度恢復成長。在人力派遣僱用人數恢復成長的同一週,聯邦準備理事會主席葛林斯潘便提出景氣復甦已經在望之論調。幾天之後PMI也宣佈跳升到54.7%,創下18個月來首度成長。



人力派遣蓄勢待發

過去三十年間,人力派遣業在每次景氣循環中都能夠大幅成長。最近一次景氣擴張期,人力派遣業成長率甚至超過35%。同時期,派遣勞工佔全國勞工的比例也不斷成長。假如這兩個趨勢不變的話,經過2001年的景氣衰退,人力派遣業即將再次大幅成長。不過美國派遣勞工佔全國勞工比例與歐洲國家相比較仍然偏低,僅2.16%,不如荷蘭的4.5%。即使如此,社會及人口趨勢仍然對人力派遣業有利。

一個趨勢是『勞力需求將很快超過勞力供給』。如同2000年勞力市場緊縮一樣,到了2006年美國的工作機會會超過勞工人數。根據Christopher Meyer在American Demographics期刊發表的Future Wealth一文中預測,「到了2010年,美國只有不到一半的工作是由全職員工所完成」。麥肯錫顧問公司的顧問Ed Michaels, Helen Hanfield-Jones及Beth Axelrod在他們2001年的新書The War for Talent指出「當工業時代逐漸邁向資訊時代,企業對有才能的管理人才需求將越來越殷切,而人才也會越來越喜好換工作」。

尤其是勞力市場逐漸老化,到了2008年平均年齡達到41歲。人力派遣公司所提供的彈性工作可以促使即將或已經退休的人願意繼續投入工作。

人力派遣業者也面臨新挑戰:高技能與高教育程度的工作增加,生產製造與勞力的工作減少。勞力結構的變化將使勞力市場的緊縮狀況更加惡化。人力派遣業必須提昇招募專業人才的能力,以滿足客戶的需求。當然,高技能的人才要求的薪資較高,也會帶給人力派遣較高的收入。

人力派遣業的持續成長反映出「彈性工作」的趨勢。當人們越來越喜歡工作彈性化,就會有越來越多人願意替派遣公司工作。同樣的,當企業了解工作彈性化是美國過去十年來經濟成長的重要推手時,會越來越喜歡運用派遣人力來補充勞力需求。人力派遣業將是美國下一個景氣擴張的重要角色。


附註:本文譯自Poised for Growth, ASA’s Annual Economic Analysis of the Staffing Industry, by Steven P. Berchem,Jun, 2002)。文章內容分析美國過去一年來人力派遣業的發展狀況,以及對美國經濟的影響。希望可以給人力派遣業者、企業界、產業分析師、新聞從業人員以及政府單位作為參考。


業績不佳可否調動勞工工作地點?企業應遵守調動五原則

文/摘錄自1111人力銀行

企業內調職之原因綜合來說包括四種:適才適所、拔昇勞工、加強勞雇關係、主動請調及懲罰調動,而最具爭議的就是以調職手段來懲戒、報復或打擊勞工。勞基法雖然沒有調職規定,但「調動五原則」頗具參考價值;所謂調動五原則包括:﹙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做不利之變更;(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這五項原則又可再歸納為兩項原則,即「基於企業經營上必須原則」、「不得違反勞動契約原則」。

【案例一】
薛姓與李姓勞工任職於高雄某百貨公司擔任銷售員,與公司約定底薪一萬八千元、業績獎金按每月營業額抽取百分之二,工作一年多後,公司方面發出調職通知書,其中載明因公司營運及業務需要,將二人工作地點調至台南縣擔任公司製造部包裝員,薛姓與李姓勞工面對此項調職通知認為與原先勞資雙方約定的工作地點不符,且事先並無任何協商動作,也未告知薪資、工作內容與膳宿等相關事宜,加以兩人皆有家庭要照顧,經數度與公司溝通後,公司仍不願改變,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處無效後,很快就被公司解僱,勞工認為公司是假藉調職名義來達到逼迫兩人離職的目的,主張解僱不合法,要求給付工資,於是向法庭提起「給付訴訟」。
勞方主張公司逼迫兩人離職已違反民法上之誠實信用原則,且包裝員不具任何技術或發展性,不需遠赴他地任職,同時指出對於公司的調職,事先並無任何協商動作。
資方則主張:1.勞工任職時,雙方已約定若未達營業額之標準,願接受調職及教育訓練;2.勞工事後也同意願接受調職;3.新任職務年資與底薪和以前相同;4.勞工收下調職通知書後都沒有意見;5.公司要求勞工履行勞動義務,卻置之不理,反而赴同一層樓其他同類專櫃上班,勞工行為已違反勞基法第12條第4款及第6款,公司可終止勞動契約。

結果法院判決認為:1.原來代表公司面談的職員表示,當時並無明白表示如果業績未達標準,公司會做調職、訓練或其他處置;2.本案兩造契約並無明示或默示之調職含意;3.勞工因調職所生之不利,顯然已達到社會一般通念上難以忍受之程度,因此調職理由不正當;4.勞資爭議調解期間,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終止勞動契約,公司終止契約不合法。根據上述諸多理由,法院判決公司敗訴,勞工勝訴,兩造雇傭關係存在,公司應發給工資及特別休假工資。

(上述案例由勞動基準月刊發行人張智雄提供)

【2002/05/31 1111人力銀行】


職災勞工符合勞保及職保法請領要件是否肯定雇主有補償之責?

新實施的職保法對勞工保護比較具體,直接在施行細則上定義職業災害的認定標準,根據職保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勞保局受理…..之補助申請時,勞工職業災害之認定,準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之規定。而勞保條例對職業傷害的認定在該法第34條第2項的公傷審查準則中,反而是勞基法在第七章未規定何謂職業災害,連該法第2條的六個定義中也未定義何謂職業災害,造成該法對職業災害定義之法律依據產生爭議,這不僅嚴重影響勞工有無勞基法上的職災補償請求權,相對的等於也影響雇主應否承擔這些義務。

過去有些法官基於審判獨立原則,不受行政機關解釋之拘束,判定勞工上下班途中所發生之事故(這也是最常發生之職災事故),已脫離雇主有關勞務實施之危險控制範圍非職業災害,而造成勞工敗訴之案例。

法官認為職業災害係勞工於執行其業務上之工作時,因工作的意外事故,而致使勞工發生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的災害。勞基法就「職業災害」未加以定義,一般均以比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4項對於職業災害定義之規定,勞工若因執行業務而發生職業上的災害,當然應由雇主負責賠償或補償的責任。而勞基法第59條有關雇主應負之職業「災」害補償與勞保條例第34條第1項之勞保局應給付勞工職業「傷」害補償或職業病補償之適用範圍、給付義務人、有關職業「災」害與職業「傷」害之定義均不相同,勞基法及安衛法係在規範資方即雇主之責任,而勞保條例係在規定保險人即勞保局對被保險人之勞工有關勞保給付之範圍,二法之立法原不同。職業災害補償在解釋上,須勞工因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所造成之傷害,即造成職業災害之原因須雇主可得控制之危害始有適用。若危險發生之原因非雇主可控制之因素所致,則不宜過份擴張職業災害認定之範圍,否則無異加重雇主之責任,而減少企業之競爭力,同時亦有礙社會之經濟發展。

一旦職災勞工所生事故是屬上下班途中,而雇主不願負擔其職災補償義務時,可能就須經由司法訴訟來認定,所以這類職災勞工在符合相關請領要件下,是肯定可以得到勞保及職保的補助,但就不一定得到雇主的勞基補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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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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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您好!

想了解「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朋友們,告訴您一個好消息:

★ 7月12日(五)下午2:00~5:00 李明沅顧問針對職保法開班授課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已於今(91)年4月28日正式實施上路,究竟何謂「職災」? 與「職業傷害」有何不同?職災應如何認定?發生職災時雇主有什麼補償責任?....相信不管是勞工或雇主心中都有許多疑惑。

 

職保法的許多規定是勞基法、勞保條例、民法民事訴訟法的特別規定;可說職保法是其他法的特別法,同時職保法也可說是身份法,以發生職業災害者為此法之適用認定,無論公私立機構或機,只要有僱用關係都屬此範圍。它關係到勞工的權益與雇主的責任,雙方實在有了解的必要。

【李明沅顧問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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