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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報導電子報 第34期 (2002/6/18)
1.廠商節流 運輸業務外包掀風潮 1.企業分割 須支付分割出去員工全額退休金 1.競業條款 將限制適用行業時間區域 文/魏錫鈴 景氣尚未全面復甦,降低經營成本是企業生存重要動作,將周邊業務如貨物運送、零組件供應等儘量委外辦理,減少用人成了廠商節流之道。
產銷自行車零組件的川飛工業,本來有四名專任司機,月薪、勞健保等人事費用加上車輛維修、汽(柴)油和稅費等,平均一個月要花30萬元左右。年前,配合精簡人事政策辦理資遣,將運貨業務改為外包,由專業貨運公司承運;結果,只花不到原來一半的費用,就獲得同樣的效果。
川飛主管說,工廠不見得每天出貨,專任司機人力難以充分運用,往往形成浪費,改為委外辦理是正確抉擇。
以產銷農藥起家的興農公司,目前營業項目包括生鮮超市等多種,相關商品的配送業務,均委請專業運輸業者承辦。
興農主管說,公司的車輛和司機除固定成本支出外,交通事故也是一項考量,這部分的責任不輕。一件交通事故,動輒可能要賠償數百萬元、乃至上千萬元,潛在風險和負擔不易估計。
興農轉投資的幾家預拌混凝土廠,去年來已陸續改採外包作業。過去,一家混凝土廠要用十幾、20個人,在年資較久者辦理退休、年資較淺者資遣後,人事等費用估可大幅減省。
興農是將預拌車輛賣給司機,初期(半年)並以較高的價格、每立方公尺200元左右計付運費,大家多能接受;等營運漸上軌道後,運價再打八折左右,以減輕負擔。
簽約的司機,依規定必須優先承運供應原來的混凝土廠,有空則可承接其他業務,充分發揮個人的能力。目前,一家混凝土廠僅配置會計及財務等四、五個人,有效壓低了營運成本。
其實,房地產市場低迷已有相當期間,88年921地震後,由於重建需求強勁,預拌混凝土需求量大增,業者89年大多賺了一筆;但隨著重建工程陸續完成,90年業界呈現賠多賺少局面,今年營運預期仍不樂觀。
景氣不好,降低成本變得很重要。前述人事費用及車輛保養、油費、稅費等負擔,景氣好時或許不覺得,景氣差時就成為沈重負擔,瘦身是一定要的。
業者表示,儘量將業務外包,是不少業者已經採行的方式,常能減少固定成本;近年人力派遣業快速成長,的確有其背景。
產銷氣動打釘槍的偉全企業,零組件都是外包供應,建構了互利共榮的中衛體系,今年營收計達7.75億元,全廠員工僅有157人。因著人力的精簡、有效運用,偉全近年獲利大好,前年、去年各賺逾一個半的資本額。
不只是傳統產業,科技業者也從減少庫存等方面尋求降低成本。上福全球科技採取JIT方式、接近零庫存,第二天要用的零組件等材料,要求在前一天下午3時才送到,節省倉儲及資金成本。
部分餐飲業則將核心員工數減至最少,而以計時工取代;業者說,大日子及中午、晚上用餐時段客人較多,多些人手好辦事,平時卻養不起,引進part time員工是可行方式。
【2002/06/14 經濟日報】文/林文義 行政院勞委會最近決定配合企業併購法,修改「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規定企業進行分割時,對於分割出去的人員退休準備金必須完全提足,並提存到受讓企業的退休專戶內。
對此,勤業會計師事務所巫鑫會計師表示,勞委會這項決策,將使企業在分割時,必須提前提撥巨額的員工退休準備金,對於企業進行併購時相當不利。
在併購法第十五條中規定,公司進行收購財產或分割而移轉全部或一部營業者,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於支付非留用勞工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後,應將其隨同該營業或財產一併移轉之留用勞工所提撥之退休準備金,按比例移轉至受讓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
而且這項勞工退休準備提撥的數額,應達到勞工法令相關規定,申請暫停提撥的數額。依照勞委會的規定,所謂達到「暫停提撥的數額」,依照勞委會八十二年勞動三字第七六四一四號解釋令的規定,是指提撥的退休準備金,須已達到全體勞工日後符合退休要件,請領退休金的總額現值。
換句話說,企業分割時,對於隨同企業體分割出去的員工,必須先提足這些員工全部足額的退休準備金,存放在受讓公司的員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但是依照現行的法令規定,目前企業提撥勞工退休金準備金是在一個比例的範圍內即可,現在為了分割,即須提夠足額的勞工退休準備金,這等於會增加企業在分割時的資金壓力。
對此,勞委會表示,勞委會已經決議通過,修改「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八條,並已送交行政院核備,在這項辦法第八條中規定,企業依照企業併購法第十五條規定,對隨同移轉的勞工人數,須依照年資及工資比例,提足足額的勞工退休準備金,並存到受讓企業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儲存。
勞委會表示,這是因目前有不少企業普遍存有未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或提撥不足的現象,為保障勞工權益,企業在併購時,對於隨同財產移轉出去的勞工,必須提撥足額的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保障勞工的權益。
【2002/06/13 工商時報】6月17日經濟日報報導
競業條款 將限制適用行業時間區域
(記者林燕翎台北報導)高科技業挖角風持續不斷,企業為防止營業機密外洩,要求勞工簽署競業條款,限制勞工離職後不得至同行工作。由於該類條款相當氾濫,勞委會擬在勞動契約法草案裡,規範競業條款限制行業、時間、區域,雇主若遭受損失也須負舉證責任。
高科技業從去年掀起搶人大戰,挖角風仍未停歇,日前也傳出IC設計業者相互挖角。勞委會近日接獲許多勞工投訴,當初進入公司時雇主要求簽下競業條款,跳槽後,卻被雇主告上法院,要求罰處幾十倍薪資作為罰金。
勞委會官員指出,就業市場緊縮,完全是雇主的買方市場,企業時常利用優勢地位,要求勞工簽署競業條款,勞工為了工作,根本無法抗拒公司規定。
官員表示,為兼顧企業利益,並避免勞工權益受損,勞委會研擬在勞動契約法草案裡,增列競業禁止條款必須載明競業禁止的職類、時間、區域,雇主也必須證明員工是否可得知營業機密,以及企業受到的損失。
官員舉例,日前發生某加拿大移民公司企畫專員與公司簽訂,離職後20個月內,不得到同為加拿大移民公司的同業任職,否則將罰處100萬元。該名企畫專員隨後跳槽至另一加拿大移民公司擔任行銷經理,而被法院判決敗訴。
判決認為,原公司主要代客辦理加拿大移民業務,由於移民為新興行業,需要長期周密的在職訓練,公司甚至對員工全面公開客戶資料,而公司為蒐集國外移民資訊,每月均需支付高額的諮詢顧問費。員工跳槽至同為加拿大移民公司並利用客戶資料,對原公司造成不公平競爭。
官員分析,依據法院判例,曾有判決認為競業條款應以兩年為限,且從事的行業必須完全相同。雇主可參考類似移民公司的競業條款,未來有糾紛時也必須舉證員工可接觸到營業機密,才能兼顧企業營業機密與勞工工作權。
官員進一步表示,日本與韓國勞基法裡,限制雇主不得與勞工簽訂競業條款。原本勞委會希望參考日韓的立法例,但徵詢企業意見後,引發業者反彈,企業認為,高科技業或是航空業投下的訓練成本相當昂貴,簽署競業條款的目的,就是不希望公司變成「新生訓練中心」。
尤其是IC設計業,IC設計人才必須花一年時間才能上手,但往往學到知識技術後就被挖角,原公司花一年開發的產品,挖角的企業只需半年就能開發出來,如果沒有競業條款,將無法維持企業競爭力。
因此,在考量企業實務運作並避免競業條款過度氾濫,進而限制勞工就業權,勞委會僅明訂競業限制的職類、時間、地區,提供勞資雙方遵循的準則。
李明沅觀點:與其限制雇主不如教育勞工,如何去了解雙方所締結之契約內容及風險,權利本來就是給努力與上進求知的人。
由於現行勞工法令,大多數是為保障勞工權益而制訂,對於勞工之外所應盡之義務,極少加以法律規範,致使勞工離職、跳槽、忽視職業倫理時有所聞,對雇主而言,除非藉由書面勞動契約,並訴諸法庭之外,實別無他法。尤其現今企業愈競爭,雇主經營愈不易,為了不讓培養好的人才他去競業,只好拿出法寶,要求勞工簽署「勞工離職競業禁止契約」,內容不外乎要勞工在離職的一段時日內,不得於同行處就業,否則願賠多少金額等等。
「競業禁止條款」在勞基法上似乎是一項法律漏洞,而勞基法沒有規定的當然應該適用民法,因除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外,特別法沒有規定者,性質相容時應適用普通法之原理。民法第148條就是所謂「誠信原則」或俗稱「帝王條款」,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的方法,尤其在勞雇之間除了法律,尚有很多道德倫理或企業規範(或企業文化),都是在法律之外,需要雙方稟持照顧與忠職的義務。但是畢竟人性是貪的,是自私的,而且企業不是不謀利機構,而且世界本來就是適者生存,有競爭才有進步,才能獲利,而人處於公平的競爭環境中,是有必要規範的,以維持公平之競爭及企業之倫理建立,因而有「競業禁止」的規定,此規定在法院是有條件的被允許。法官依「法官造法」的精神,採取「類推適用」的原則,創造出「競業禁止基本五原則」的具體見解,來作為衡量是否競業的指標。
法官的見解是憲法上的工作權及生存權不是絕對的權利,應是相對的權利,不僅要保障勞工也應保障雇主,因為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如有必要維持社會上企業競爭秩序的正當性,勞雇雙方是可以約定的,換言之,只要是具有正當性這種約定並沒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的,「競業禁止條款」是可以約定的並且有效的。與其限制雇主不如教育勞工,如何去了解雙方所締結之契約內容及風險,權利本來就是給努力與上進求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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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沅顧問簡介:
現任:長遠企管 負責人兼執行顧問
數十家國內外知名企業之顧問。
學歷:銘傳大學企管系
文化勞研所勞工問題學分班
台灣第一屆勞務管理師
經歷:
香港--(美國銀行、英國銀行、Lolliman & partner co., Ltd.資產分
析員、 合併收購、財務與人力重整等業務)。
台灣--(眾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易帆特國際企管顧問公司、
莊周企管顧問公司等公司負責勞務管理部)。
台北縣--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輔佐人。
台北市--88年度北科大職訓局推廣班講師
明志技術學院在職班講師(2001)
台北科技大學在職班講師(2002)
品質協會相關勞動法令講師(2002)
著作:寫過(約十萬字左右)勞動法令165個Q & A,去年曾出版
在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專長:專研相關勞動法令之人力資源管理,背景有人事、會
計及併購之實務經驗。
【李明沅顧問解讀】
台北:台北市110信義區基隆路一段141號4樓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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