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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報導電子報 第29期 (2002/5/15)

【最新報導】

1.兩性平等法 企業違法比率高

【法令焦點】

1.勞基法取消女性夜間工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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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性平等法 企業違法比率高

文/陳智華

台北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三月八日起,針對北市雇用兩百五十人以上的大型事業單位,進行兩性工作平等法專案檢查,一個月共檢查一百一十五家,但只有七家完全符合法令,其中五十七家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一百零三家未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的托兒措施,違法的比率很高。

勞工局長鄭村棋指出,該局會再針對這些部分加強宣導,並擬要求違法單位強制參加兩性工作平等法講習,包括請已設托兒單位、有托兒設施及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的機構進行經驗交流,將視業者改善情形再予處分。

兩性工作平等法三月八日上路,勞檢處三月八日起進行該法的專案檢查,一直進行到四月七日,重點為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公開揭示,以及第廿三條第一項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托兒措施兩項為主。

勞檢處表示,受檢查的一百一十五家事業單位中,只有中鼎工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南陽實業公司、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巨路國際公司、中聯信託投資公司、台灣安捷倫科技公司等七家事業單位符合法令規定。

其他有五十七家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一百零三家未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托兒措施,但多數事業單位反應,將儘速研究可行方案以配合法令實施。此外,為了解一般勞工對於兩性工作平等法的認識,勞工局也派員配合勞檢人員進行問卷調查,共訪問四百一十三人,其中女性占百分之七十八。

這項調查發現,七成受訪勞工知道兩性工作平等法中的權益,也表示希望雇主能夠徹底落實兩性工作平等法,讓女性在職場上能與男性公平競爭。但部分受訪勞工指出,雇主對懷孕的女性仍有歧視態度,在召募、考績或升遷上也明顯對女性不利,因此不少勞工建議勞工局加強勞動檢查,以減少雇主違法。

【2002/05/13 聯合報】


勞基法取消女性夜間工作限制

文/袁世珮

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昨天審議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牽涉彈性工時、女工夜間工作等敏感問題,最後雖經委員會修正通過,但最重要的勞基法第卅條工時部分卻因親民黨立委林惠官阻擋,遭到保留,改交朝野協商。

修正案通過第四十九條,取消女性夜間工作限制;加重雇主強迫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工作的罰則,將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以及勞基法第卅二條,雇主得延長勞工工時連同正常工作時間,男女一致,皆為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修正案中有關部分工時勞工的部分,立委要求勞委會另全盤考量、配套規範;勞資協商機制由原先「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修正為「雇主經工會、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釐清工會與勞資會議的優先順序,避免雇主循易操控的勞資會議主導工時變更。委員會另要求勞委會針對勞資會議提出說明,並在半年內將新的勞基法罰則送立法院審議。

勞委會為使勞基法符合時代需求,落實去年經發會「放寬工時彈性」及「放寬工時限制,促進婦女就業」之共識,並配合今年二周八十四工時新制,所提行政院版和民進黨立委陳其邁與余政道、親民黨立委龐建國等四案,昨天並案討論修正五法條。但曾以勞工身分參與經發會的林惠官連署提案,要求暫緩逐條審議,先召開公聽會,主席無黨籍立委趙永清以人數不足未逕行表決,雙方爭辯不休。

按委員會修正通過的法條,雇主在經工會、無工會則為勞資會議的同意後,可以變更工作時間;為符合兩性工作平等,修正原條文男工一個月延長之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不得超過廿四小時,改為男女延長的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個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在女性夜間工時部分,取消原條文三班制規定,並將取得「勞工」同意擴大為集體力量的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要求雇主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提供交通工作或安排女工宿舍,如果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常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的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否則處以六月以下徒刑、拘役或兩萬元以下罰金。

【2002/05/14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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