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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報導電子報 第22期 (2002/3/7)

【最新報導】

1.人力派遣 新潮流
2.兩性工作平等法 周五上路企業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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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派遣 新潮流

才庫人資顧問市場部/繆璘

加入WTO之後,企業為了提高自身的競爭力,除調整經營策略之外,企業人力資源的重整也勢在必行,人力資源業者估計,今年開始,兩年內使用派遣人力的企業數會增加至現今的兩倍,同時人力派遣業之間的競爭會進入戰國時代,成為台灣人力市場的新顯學。派遣式人力雖然在台灣行之有年,但是礙於經營者觀念的影響,市場的成長十分緩慢。派遣業者分析,國內會需要人資管理的企業規模大約有5,000家,目前只有大約不到十分之一的企業曾經用過派遣人力,不過派遣業者預估,兩年內使用派遣人力的企業會增加到一萬家,達到市場規模的五分之一。

派遣業者表示,派遣市場受到民族性的影響,台灣企業的接受度一直偏低,其實只要運用得宜,與良好的派遣業者合作,將可大幅降低企業人事成本,對競爭壓力越來越大的企業而言,是相當值得參考的方式。不管企業是否出於自願,在強大的全球趨勢壓力下,企業面臨既要組織瘦身又要維持原有的工作,「業務外包」與「人力派遣」將是企業必然的選擇,派遣業者表示,即使如此,台灣的派遣業務目前仍集中於企業的基層人力,不過對派遣人力的需求,並沒有明顯的行業差別。派遣人力市場成長,投入派遣業的業者成長的速度更快,在短期內涉足派遣市場的業者將會爆增兩、三百家,派遣業者分析,這與台灣的外勞仲介業務萎縮有密切的關係。受到外勞政策的影響,國內從事外勞仲介的業者,已經感受到經營壓力,再加上國內派遣市場日趨活絡,遂有轉向經營的作法。但是派遣業者比較擔心,如此一來派遣市場將會掉入價格競爭的負面循環,對於派遣市場並不有利。

【2002-02-27/經濟日報/41版/職場】


兩性工作平等法 周五上路企業慌

兩性工作平等法訂3月8日 (周五)起實施,勞委會最新解釋規定,受雇者為育嬰而申請留職停薪時,因其工作屬於「繼續性」,雇主不能招募定期契約工因應,但可以派遣人力或部分工時者補充人力不足。
兩性工作平等法實施在即,但多項配套措施訂6日才公告,企業實務運作將面臨許多問題,因此勞委會每天上午不到9點,負責該法的勞動條件處就開始接到來自業界的各種詢問電話,且每通電話間隔時間不到10秒鐘,顯示業界對該法實施內容的關切程度。為此,勞委會決定本周起進行全國31場宣導說明會,解決企業的疑難雜症。

依法,3月8日起女性受雇者每月可請一日生理假、每年七天的家庭照顧假、五天至四星期的流產假、陪產假、半年至兩年的育嬰留職停薪假;30人以上企業,雇主還得設立防治性騷擾申訴電話;250人以上企業雇主須提供托兒措施。

企業界近來關心的問題主要有:那些假期不得影響全勤記錄 留職停薪期間,雇主能否招募定期契約工,做為替代人力 流產假是否給薪250人以上企業是否一定要設置托兒所 性騷擾防治措施如何訂定

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部分假期雖然併入病、事假計算,但生理假、流產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每日兩次的哺乳時間,都不能影響受雇者的全勤記錄。

至於企業最關心的女性員工留職停薪問題,人事主管紛紛詢問,留職停薪期間能否招募定期契約工 勞委會官員指出,根據勞基法施行細則,如果工作性質屬於「非繼續性」工作,例如某地的橋樑興建工程完成後,就不需要人手,這類工作就屬於「非繼續性」,雇主可僱用定期契約工,約滿即可離職,雇主不需付資遣費。

由於目前受雇者從事的工作內容,皆屬於「繼續性工作」,即使受雇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假,雇主也不能招募定期契約工,規避資遣費。

舉例來說,如果會計人員申請留職停薪,因會計工作是連續性的,並非一段時間後,公司內部就不需要會計。因此,這類屬於「繼續性」工作,雇主無法招募定期契約工填補人力。

官員建議,如果雇主不願意另外招募全職工作者,可以招募派遣勞工或聘僱部分工時勞工,降低人事成本。

針對流產假是否給薪的問題,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受雇者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兩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兩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五天。產假期間的工資,依相關法令規定。

官員指出,勞基法僅規定女工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四星期,工資照常發給,但未規定妊娠三個月以下流產者,薪資如何計算,即使雇主堅持不發工資,雇主也不違法。

這表示,未來受雇者如果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雖可申請流產假,但流產假期間雇主不發一毛錢,並不違法。

兩性工作平等法中,另一項讓業者大傷腦筋的規定,即是250人以上企業必須設置托兒設施。對分支機構林立的金融業或流通服務業來說,困擾最大。

條件處長黃秋桂分析,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雇主除自行設置托兒所外,某些行業如銀行或便利商店,因為分支機構分布全國,難以選擇一個定點設置托兒所,雇主可與鄰近立案托兒所簽訂合約,以優惠價格,提供托兒服務;另一選擇是發給托兒津貼,也可視為「托兒措施」。

【2002/03/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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