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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報導電子報 第12期 (2001/12/5)

【HR充電站】

1.培養正確工作觀

【最新報導】

1.立院開議 兩性就業平等法可望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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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養正確工作觀

文/就業情報資訊董事長 翁靜玉

上班族如能擁有正確的工作觀,並做好自我管理,必能獲得公司的賞識及同事的敬重;且能提高企業的生產力。而這完全繫於你的一念之間。

案例:兒子的「一念之差」
  
有一天下班,我(作者)帶著六歲的兒子急急忙忙到百貨公司的超市買些生鮮食物趕著回家做晚餐。平常一提到要去百貨公司,兒子總是喜歡隨行,因為一進到百貨公司,商品琳琅滿目,有得吃又有得玩,就像親子聯誼時間,母子皆興高采烈地各取所需,滿載而歸。但是今天情況變了,由於時間有限,外頭又下著雨,因此,一出了百貨公司地下二樓的超級市場,就急著一手提著食物,一手牽著兒子的小手,直奔停車場。
回家的路上,兒子不發一言,坐在車後生悶氣,追問原因才知道。他是因為沒上七樓買玩具而生氣。頓時間,我立刻恍然大悟,這就是「一念之差」。 

藉由這個例子,我們發現許多從小到大影響我們做人處事的正、負面思考觀念,即一般人所謂的「一念之差」。原來,兒子認為只要到了百貨公司,他就有買玩具的「特權」,只要有任何剝奪他這份「特權」的狀況,他就會有所反抗。同樣的,上班族從第一天成為社會新鮮人開始,便經常無意間累積了一些似是而非的負面思考。譬如不管公司賺錢或賠錢,年終獎金不可少;不管每天工作對公司有無貢獻,月底領薪水是理所當然;晚上加班不管是為了公事或「私事」,誤餐費與加班費絕對少不了。此外,視請假、休假為權利,遲到早退是「不得已」。像上述的觀念,幾乎普遍存在於辦公室的每個角落,如此,不僅影響上班族的工作心態,也嚴重地影響了勞資雙方的和諧。

事實上,人的成敗常繫於一念之間,作為一個上班族,如能重視下列十大基本心態及二十大自我管理的基本原則,隨時調整自己的工作觀念,並身體力行,必能在企業內深獲重用。

改變自我的十大基本心態

1.要成為公司的資產而不是負債或工具。
2.嚴師出高徒,年少慎選師父,若要功夫深,就要鐵杵磨成繡 花針。不要認為只要跟隨輕鬆、隨便、甚至可以混水摸魚的主管做事,就是幸運的事。剛開始可能覺得工作輕鬆愉快,幾年下來會覺得空無一物。
3.學習負責任,主管及老闆才會託付重任。
4.做一個招來運氣,而不是等待運氣的人。每一個成功的人士,先前的運氣或立足環境可能相當惡劣,但他們樂觀、進取、行動、耐性的態度,終能獲致成功。人只要努力耕耘,聚集人氣,就有成功的機會。
5.積極接近成功人物,減少摸索的時間。
6.抱怨只會讓自己頹喪,打倒自己。
7.不要只做薪水份內的工作,否則永遠升不了官。
8.尋找最適合自己,而不是最好的工作或行業。
9.只問耕耘,不問收穫,凡事只求全力以赴,盡力而為。
10.凡事沒有所謂的理所當然,必須隨時心存感激。

二十大自我管理基本原則

1.懂得自我管理。
2.察言觀色,勿掉入辦公室的政治圈。
3.拒絕加入辦公室裡互吐苦水的牢騷會。
4.多與熱愛工作、人緣佳的成功人物接近。
5.善用時間管理,排定每天工作的優先順位。
6.尊重每個職務角色扮演的重要性。
7.凡事對事不對人,處事公平合理。
8.勇於挑戰別人不願做的事。
9.用溝通代替談判。
10.有錯即改,並立即向相關者致歉。
11.廣結善緣,建立良好的人際關係。
12.盡善盡美,讓經手的每一件事儘量完善。
13.避免自己做了無知的傳聲筒。
14.「該」與「不該」應有分寸。
15.「小心眼、大嘴巴」是辦公室的討厭鬼。
16.公私分明,儘量不讓私事影響公事。
17.拒絕利誘,明哲保身。
18.保持永遠的新鮮度。
19.培養中性人格。
20.健康的身體。
  
如能將這十大基本心態與二十大自我管理原則作為自我經營的至上哲理,相信就會成為職場經營的贏家。

【轉載自Career就業情報】


立院開議 兩性就業平等法可望三讀

年底立委選舉底定,立法院今天復會開始審議在立院擱置多時的各項民生法案。勞委會表示,新訂定的「兩性工作平等法」,以及「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本會期可望順利三讀,而「大量解僱法」、「勞動三法」、「就業保險法」等,也正在排隊等著進立法院。

年底立委選舉終結,民進黨躍居立院最大黨,休會1個月的立法院今天也開始復會審查各項法案。而勞委會推動的多項法案也即將送進立法院,其中新訂法令「兩性工作平等法」、「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亦可望於本會期三讀。

勞委會表示,一旦立院通過「兩性工作平等法」公告實施後,兩性職場平等問題將有更完整的法源依據。除了有「閒豬手」習慣的雇主或受雇者將被處以5萬到50萬的罰鍰,習慣在職場暢談男女不平等的大男人、大女人也可能因性別歧視的言語或行為,吃上性騷擾官司。

除「兩性工作平等法」將拍板定案外,81年5月公告實施至今的「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也可望三讀通過,草案中將增列雇主對求職人或所雇員工不得因婚姻而遭歧視,並明訂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禁止事項。值得注意的是,新修正條文禁止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違者最高可處75萬元罰鍰,5年內再犯者最高處3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

而為了減少國內雇主的人力訓練成本,該草案並延長了外勞可以來台工作的期限,從目前的最多3年延長為6年,但為了預防變相移民,外勞必須在3年聘僱期滿後,出境40日才可以再入境工作。

【轉載自1203勁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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