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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報導電子報 第86期 (2003/7/11)

【最新報導】

1.失業給付 不須要報稅
2.工作鐵砂傷眼 老闆不管

【法令焦點】

1.勞委會放寬重整企業員工領老年給付條件
2.暑期工讀生須加保

【專家觀點】

1.懷孕終止契約之烏龍案

【HR充電站】

1.企業間調派之法律關係建構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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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 不須要報稅

陳先生來電:我本來任職旅行社,前幾個月SARS疫情嚴重,參加公司旅遊的團體紛紛取消,後來無法經營而倒閉,我和其他同事都失業了。由於事情來得突然,一時間找工作很困難,只好硬著頭皮向勞保局請領失業給付。但朋友告訴我,請領失業給付有所得,可能需課徵所得稅,真的是這樣嗎?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法務二科科長郭明憲答覆:依據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規定,領取失業給付的補助費,屬於勞工保險給付,符合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免稅規定。類似陳先生遭遇,因公司倒閉而失業,非屬自願性離職領取失業給付者,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不必列報這筆所得。

【2003-07-09/聯合報】


工作鐵砂傷眼 老闆不管

勞工局:屬職業災害 雇主應補償

樹林市劉先生來電:我在一家模具工廠上班,上月間在工作時遭鐵砂噴入眼睛,鐵屑留在眼中,造成右眼受傷,視力大受影響,目前還繼續工作,老闆卻對我受傷視若無睹。請問我這種情形是否可以申請勞保給付,還是應由老闆負責支付醫藥費?

台北縣勞工局勞資關係課長周朝宗說明:依劉先生陳述的情況看,應該可以認定是職業災害,可依相關規定申請補償。依照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扺充之。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職業病的種類及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的規定。

【2003-07-08/聯合報】


勞委會放寬重整企業員工領老年給付條件

勞工保險局今天宣佈,放寬因財務困難進行重整企業的員工請領勞保老年給付條件,被保險人即使在民營企業間調動,只要最後投保單位出具服務滿25年的證明,被保險人即可請領老年給付,不再要求勞工必須先領退休金或資遣費。

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可請領老年給付。員工即使在民營企業間調動,只要最後服務單位發給滿25年年資的退休金或資遣費,亦視為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保滿25年,可向勞保局申請老年給付。

不過由於經濟不景氣,部分企業因為財務困難進行重整,根本沒有能力發給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勞委會討論後認為,當初要求企業出具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證明,主要目的在避免企業浮濫出具服務年資證明,但企業提出重整計畫已表示有誠意解決債務問題,因此同意從寬解釋,讓重整企業內的員工請領老年給付。

【2003.07.07 中國時報】


暑期工讀生須加保

桃園縣丁先生來函詢問:暑假期間,實習生與工讀生多屬短期僱用,是否必須加保?

勞保局答覆:一、實習生──投保單位接受學校委託,於寒暑假期間提供在學學生實習場所,該等學生與公司之間既無僱傭關係,又無支領薪資之約定,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應不得參加勞工保險。惟實習生與投保單位如有僱傭關係,並確有支領薪資者則應加保,於加保時請備文說明即可受理。

二、工讀生──暑期為學生工讀旺季,勞保局提醒各投保單位,應於僱用暑期工讀生當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以符合勞保條例規定,以免受罰。切勿因全民健保開辦後,認為學生已參加健保享有醫療照護,誤以為即可不必參加勞保,而不為暑期工讀生申報加保。勞保局亦籲請高中(職)以上各級學校配合宣導,提醒學生在應徵工讀工作時,為保障工作安全,維護保險權益,應主動促請投保單位為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

學生暑期工讀與一般勞工面臨相同的工作環境,甚至因對作業流程不瞭解、機械操作不熟練,工作的危險性反而較一般勞工為高,更加需要勞工保險之保障。所以,投保單位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於工讀生到職工作的當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如不辦理加保手續,依照同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將按自僱用工讀生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雇主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萬一暑期工讀生發生保險事故,無法領取勞保給付,所受損失將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因此,工讀生及投保單位皆應注意工讀期間參加勞保的問題,以保障應有之保險權益,避免造成勞資糾紛。

勞農保專欄:台北郵政第五之一七七號,歡迎來函或來電洽詢(電話:02-23961266)。如有勞資糾紛或勞工行政業務問題,請逕向服務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相關單位洽辦。

【2003-07-07/聯合晚報】


懷孕終止契約之烏龍案

文/ 李明沅顧問

甲員工服務於某國際貿易公司之業務助理,其主要工作為接洽國外訂單及處理等相關業務,她在試用即將期滿前,被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將她解僱,而她自認並無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是公司知道她懷孕後,歧視懷孕婦女藉故將她解僱,儘管她一再要求回復原職提供勞務,但公司還是拒絕受領,她只好向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台北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結果,即函告公司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性別歧視規定,應依同法處以罰鍰,並命該公司應自即日起恢復甲員工之原職,給付產假期間工資。該公司不服就提起訴願、再訴願,都遭到駁回,公司又再提起行政訴訟,最後最高行法院裁定時認為依就業服務法及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都沒有明文規定有授權給主管機關去執行這項義務,台北市政府只能將構成就業歧視之事實通知該公司,並應依其指示改正或將依法處理之意思通知,而不是直接課予雇主罰鍰處分之法律效果(直接命令公司讓員工復職),這顯然並非行政處分,所以請求判決予以撤銷,自非合法。

甲員工隨後就函請公司於七日內回復其原職並支給薪資,否則自函到二十日後雙方僱傭關即告終止,公司在收到甲員工之存證信函後,回函表示因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目前繫屬中,爭議仍待法律釐清,要求恢復原職一事,請先靜待終局判決再作定奪。但員工不理會即行提起訴訟,並以醫院診斷書及勞工局之函文當為證據。

最後法官認為依事實甲員工確為缺乏國貿應具備之英語專業技能,她也自認需於下班後自行補習英文等等,而公司於試用期間屆滿前,將不能適任業務助理的甲員工終止勞動契約,不能因此而認為公司有濫用權利情形,所以法官認為勞資雙方間勞動契約為合法終止;再說該公司以女性員工居多,其中有些已有多次懷孕之員工,卻從未因懷孕而遭終止僱傭契約,所以判勞工輸。

這是值得勞資雙方了解的地方,免得走一趟冤枉路,如要提起訴願,其要件一定是要有「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而行政處分,是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做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無論是事實的敘述(或事實通知)或通知改正、糾正或告知將依法處理之表示,均屬意思通知性質,如不是敘述或說明而直接發生法律上之效果者,自然就不是行政處分,人民即不得對之提起訴願,應要等行政機關做了行政處分後,再循行政救濟程序請求救濟。

【長遠企管】


企業間調派之法律關係建構為何?

長遠企管顧問公司舉辦課程

壹、主旨:
為配合時代的需求,企業日趨多元化經營,勞工在企業間調來調去是稀鬆平常之事,本課程將從勞基法、公司法、就服法、民法來探討這種調派,是否為勞務請求權的讓與,是否屬於在籍出向的關係,還是屬於移籍出向關係。

貳、課程大綱:
(一)事業單位、關係企業、(總)分公司、(母)子公司、海外公司、總管理處、營業處、部門間調動之相關法律關係
(二)本籍勞工與外籍勞工之調派差異與可能觸法之規定
(三)僱傭關係、使用關係、派遣關係之各種勞動法律關係
(四)關係企業與公司法修法前後之調派
(五)勞保、工資、懲戒、勞安、福利、年資、終止契約之行使為何
(六)相關判決與實務作業
(七)Q&A

參、報名細節:
課程主講者:長遠企管顧問公司/李明沅小姐
舉辦日期: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星期五)9:00至16:00
舉辦地點:台北市羅斯福路2段75號10樓中華民國品質協會教室
報名電話:(02)2649-3021、(02)2649-3551 傳真:(02)2649-3031
e-mail:philipsm@ms33.hinet.net 連絡人:陳妍文小姐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7月25日(星期五)止
參加費用:非輔導客戶:每人新台幣2,500元整(包括講義、午餐與飲料)
輔 導 客 戶:每人預收新台幣1,200元整(免費名額一人,於現場退費)
費用一律採預繳方式
銀行帳號:「810-021-004-115154」 戶名:李明沅
傳真確認報名:欲參加課程者,請先傳真下列報名表並以電話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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