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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報導電子報 第9期 (2001/11/14)

【最新報導】

1.「勞動派遣法」草案 別走錯方向

【HR充電站】

1.勞工退休條例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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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派遣法」草案 別走錯方向

政府最近對於人力派遣相關法案開始積極進行草案的擬定,從剛出爐的部份條文重點來看,如果立法方向不變的話,可以預言的是,政府希望(或許並不希望)藉由此項法案的推出,活絡勞動市場降低失業率的理想將會落空,甚至有可能因為過於嚴格的規範,反而造成目前已經使用派遣人力作為彈性調整人力運用的企業,因為少了這一個人力資源運用的安全閥,而加速退出市場或是出走,對於失業率反而有推升作用。

從這一次草案的內容可以看出,基本上政府是不希望此項派遣法案的通過,造成企業大量裁減正式員工,轉用派遣的人力來支應,因而造成勞工工作權益受損。所以在規劃法案的方向上,有下列幾個重點以及相關的考量:

一、能夠被派遣的職位限制在秘書、行政、總機、保全、客服等支援性工作,其餘職位不可使用派遣人力。如此可以避免企業大量裁減員工改用派遣人力支應,以確保勞工的工作權益。

二、企業不可以指定使用固定被派遣的人員。如此可以避免企業將人員裁減後,轉而由派遣公司派任。

三、派遣人力最長以一年為限,否則視為使用派遣公司正式員工。這個主要是要維護與勞基法有關的使用定期勞動契約聘雇,應該被嚴格限制的精神。

四、派遣公司經營必須經過政府的核准。政府就財力、專業度方面審核派遣公司的資格,可以確保被派遣勞工的權益。

從以上的重點以及考量來看,現有草案條文完全將人力派遣的精神與價值搞錯了。派遣人力基本上是企業經營時,在人力資源運用上的配套解決方案,尤其在目前競爭環境變化快速的年代,已經有太多不確定性的風險是企業必須要考量的,而有派遣人力計畫的搭配,企業就可以一部份地降低人力成本的不確定性,增加企業營運的彈性以及競爭力。從國外的例子來看,派遣人力的使用絕對不是基於短期成本降低的考量,而是中、長程整體經營策略的一環。

如果政府想要同時保障勞工的就業權益,並且能夠藉此活絡勞動市場的話,就不應該從派遣的類別上或是營運的方式上作限制,而應該從「財務面」來思考。基本上的想法就是:讓企業使用正式員工或是派遣的人力在成本上不要有太大的差別,如此企業才會從「經營面」而不單是從「成本面」來思考使用派遣人力。因此,派遣法應該對於勞工從事正式職位工作或是派遣的工作整體所得以及權益考量,例如派遣人力的薪資、福利應該與正式職位一樣甚或稍高(因為少了長期保障)。

而對於企業使用派遣人力最容易規避的「退休金」及「資遣費」,在退休金部分,政府應該儘速檢討通過「退休金年金制」,使得勞工不因為換工作而年資歸零,並且企業只要用人就必須提撥退休金到勞工個人帳戶上;因此從事派遣工作的勞工也一樣可以累積退休基金。而在「資遣費」的部分,則應該將此責任明確交由派遣公司承擔,如此勞工的權益才真正不會有損害。

如果派遣不從這些角度切入,而是像目前草案的內容發展的話,可以預言未來的情況會是:

一、派遣公司以兩個以上的營業執照規避勞工的退休金、資遣費。並且可以名正言順地提供同一客戶指定人選,以規避一年的期限。

二、由於經濟的不景氣,有很多勞工自己願意放棄一些權益(例如保險、資遣費等),來換取政府精心「保障」的派遣工作,反而失去了基本的保障。

三、企業將其他不能使用派遣的職位,轉而用可以派遣的職位來派遣。(政府總不能規定一家公司只能有幾位總機、幾位秘書吧?)

此外政府的許可權力,會不會成為另外一種的黑洞絕對是值得觀察;我們可以從台灣開放外籍勞工的過程中,找出許多類似的「經驗」。

人力派遣在歐美以及日本等國家行之有年,並且也沒有聽過因為從事派遣的工作而對於本身權益有重大損失的情況,不曉得我們的政府為什麼不從那些經驗找出立法的原則,反而完全從「限制、防堵」的角度看問題。本來希望藉由派遣人力的合法化來促進就業的希望,眼看就要落空,政府相關部門真的應該審慎行事。

【轉載自1103 中央社】


勞工退休條例Q&A

【基礎篇】


原來領得到的,現在完全沒減少
原來領不到的,新制一定領得到
年資愈長﹐領得愈多﹐沒有上限
換工作﹐不必再怕沒有退休金!


Q1︰為什麼退休金制度必須改制?
A1:勞基法規定必須要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或工作滿25年,才領得到退休金(舊制)。但中小企業平均生命期只有13年,因此只有國營企業以及大公司的勞工才能達到此條件。此外,現代人經常換工作,超過75%的勞工領不到勞基法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新制)規定﹐不管是個人帳戶制﹐還是附加年金制﹐都是可攜帶式的,年資跟著走,不管怎麼換工作,一定領得到。

Q2︰新制的退休金縮水了嗎?
A2︰這種講法沒有根據。
● 對大多數勞工而言︰是利多而非縮水。
-本來完全領不到,現在領得到,更重要的是﹐不管那一種新制﹐退休金一定領得到,對大多數勞工的保障是一大突破。
-不管那一種新制﹐所有的工作年資都可累積﹐優於舊制。
舊制勞工只要一換工作﹐以前的年資就泡湯。
新制的所有年資都算﹐毫無損失。
-新制不但保障勞工權益﹐也有利勞動力的流動。
● 對本來領得到的勞工(國營企業、大公司)︰
-選擇新制的優點已如上述。
-但也可選擇留在舊制﹐並未縮水。

Q3︰資遣費真的縮水了嗎?
A3︰沒有縮水。
● 選擇留在舊制者︰資遣費規定不變﹐仍為一年一個月的平均工資。
● 以前領到資遣費的人就不可能領到退休金,領得到退休金的人,就不能領資遣費。現在即使拿到資遣費﹐退休金還是領得到。
● 在新制下,雇主替勞工一年提撥了相當月薪的6x12=72%的退休金,萬一資遣時,每一年年資還要付相當月薪50%的資遣費,加起來等於122%,比原來的資遣費多了22%。

Q4︰各種制度整體之比較?
A4︰
● 過去大部分人領不到﹐將來大家都有退休金。
● 新制有多種選擇(施行五年內可以變更二次﹐但之後不得再變更)︰
-原來就領得到的﹐可以選擇留在舊制。
-舊制勞工只要一換工作﹐年資就中斷。新制的所有年資都算﹐毫無損失﹐有利勞動力之流動﹐也保障勞工權益。
-希望穩定﹐有保障的勞工﹐可以選擇新的附加年金制。
-退休時希望有一筆錢來運用的人、或薪水較高﹐有餘力額外提繳6%以儲蓄節稅的,可能會喜歡個人帳戶制。
-舊制領取額度有上限﹐新制則沒有上限。因此不管那一種新制﹐年資愈久﹐領得愈多﹐甚至高於舊制。

Q5︰個人帳戶或附加年金的給付﹐是否足以保障勞工退休生活?
A5︰
● 一般國家規劃退休金的所得取代率多以百分之五、六十為目標。
● 勞工一般都有一筆勞保老年給付(通常都領得到)﹐以及一筆勞基法退休金(多數人領不到)。後者就是目前改制的對象。這兩筆如果能夠達成所得替代率的50%就應該可以接受。
● 附加年金制的所得替代率︰
年資30年者﹐為最後三年平均薪資的24%。
年資40年﹐則為32%。
● 個人帳戶制﹐如果將一次給付轉成年金﹐則其所得取代率︰
年資30年者﹐約為20.96%。
年資40年者﹐約為31.06%。
● 但勿忘記還有勞保老年給付。
勞委會正在規劃「勞保年金化」﹐所得替代率也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兩者合計﹐所得替代率應超過50%。
 

Q6︰如何能夠將所得替代率再提高?
A6︰有幾種可能︰
● 以個人儲蓄補充︰一般退休金制度分三層:公共退休金、企業退休金、個人儲蓄。勞保老年給付有點公共退休金的性質(政府有補助);舊制勞基法退休金、新制的附加年金或個人帳戶﹐則是企業退休金。至於個人帳戶制中規定可以減稅的個人自願提撥額﹐則是一個很好的退休財務工具。
● 提高企業退休金之企業提撥額度︰目前勞基法規定提撥2-15%﹐但一半以上都只提撥最低的2%。新法規定提撥6%﹐且加重罰則﹐經過多年爭論﹐已漸漸形成共識﹐應屬兼顧勞工權益與經濟發展的設計。如要再提高額度﹐必須重新取得共識。
Q7︰為什麼不是只選附加年金制或個人帳戶制,而要兩制並行?
A7:不同的勞工有不同的需求﹐必須提供適度的選擇。
● 不同的人(工作年資﹐理財能力、薪水高低、個性等)有不同的需求。
可以承擔投資風險者,可以選擇個人帳戶;喜歡穩定者,可以選擇附加年金;公司如果穩定,且自己沒有換工作的需求,則可以選擇舊制。
● 附加年金與個人帳戶制各有優點,過去爭執不下,拖了十幾年。
● 若再各持己見﹐還會再拖下去﹐對領不到退休金的勞工很不公平。
Q8︰分成兩制真的會導致附加年金制財務不穩嗎?
A8:不會。
● 根據精算:附加年金制若要完全準備須提撥6.87%,目前提撥6%,已經相當接近完全準備。
● 將來即使必須調高費率,也不會高太多,亦可透過微調退休年齡或給付率來達成,風險屬於可控制範圍。


Q9︰有人主張政府應該介入保證附加年金制的財務﹐合理嗎?
A9︰
● 一般國家退休金的設計多為多層式的組合︰包括社會福利、社會保險、企業退休金、個人儲蓄年金。如果是社會福利﹐政府介入較多﹐實則為所有納稅人一起支付;社會保險﹐則由參加該保險的人一起支付﹐政府介入較少;企業退休金及個人退休金﹐如果政府以納稅人的錢介入補助﹐則會有更多不公平的問題。
● 政府並非完全不介入。譬如﹐勞保部份政府就已有補貼。
● 所謂由政府補貼﹐其實就是由所有的納稅人補貼。換句話說﹐由沒有參加保險﹐沒有享受權益的人﹐來補貼享受權益的人,這樣不大合理。
● 正途是好好監督。個人帳戶制以及附加年金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業務,都分別組成監理委員會,由勞方代表、政府代表及專家學者共同組成(勞工代表不得少於1/2),負責核准、審議、考核,並監督承辦機構之業務﹐不應該會有問題。

Q10︰萬一雇主不肯提撥個人帳戶制準備金﹐或附加年金制的保險金時﹐怎麼辦?
A10︰以往工作了二十幾年﹐到頭來才發現領不到退休金。廠關糾紛﹐大多在此。
● 個人帳戶制無此問題﹐如果雇主沒有提撥到勞工帳戶﹐馬上知道﹐依法處理。
● 附加年金制如果少數雇主不提撥﹐保險基金負責催繳﹐勞工不必擔心。




【進階篇】

Q11︰個人帳戶制的簡要內容?
A11︰
● 雇主按月為勞工提繳個人退休準備金﹐放入承辦機構為勞工設立的個人退休準備金帳戶。
● 雇主負擔提撥率:開辦第一年之提撥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的2%,第二年不得低於4%,第三年起不得低於6%。
● 勞工不須提繳退休準備金。但在不超過每月工資的6%範圍內,可自願提繳。這部份可以免稅,得自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扣除。
● 何時可以領多少︰勞工年滿六十歲或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可以一次請領其個人帳戶累積之本金及收益。
● 與舊制比較︰

-假設可領到舊制退休金(即不轉業、同時公司不會倒閉)
個人帳戶制與舊制都是一次給付。舊制有年資上限,新制沒有。
-個人帳戶制︰可以自提6%作為退休儲金﹐可以節稅。
● 個人帳戶制的優點是︰
(1) 不怕換工作;
(2) 不怕公司倒閉;
(3) 工作年資高者﹐領取額度比舊制多。
(4) 適合有能力額外提撥6%的人﹐可以節稅﹐退休時領取雙倍。
(5) 適合退休時需要一筆錢運用的人。


Q12︰附加年金制的簡要內容?
A12︰


● 附加年金制以保險方式辦理,並由雇主按月提繳附加年金保險費。其收支、保管及運用業務則由監理會委託之金融機構承辦。


● 雇主按月提繳保險費﹐放入一個共同保險基金。


● 雇主提撥率:開辦第一年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的2%,第二年不得低於4%,第三年起不得低於6%。


● 基金設一監理委員會﹐包括勞工、政府、專家﹐其中勞工代表至少1/2。


● 基金每三年精算財務,保險費率及給付標準,基金不足時,得調整費率或給付標準。調整費用超過投保每月工資6%部分,由被保險人負擔。


● 彙集附加年金保險費而成立之附加年金基金﹐由基金負責給付勞工年金。


● 何時可以領︰勞工年滿六十歲, 參加附加年金制之年資滿十五年者,得終身定期請領附加年金。


● 遺族年金:如果勞工退休後不到十年就過世,則遺族可領年金,兩者合計以十年為限。


● 每月可以領多少︰視年資與投保薪資而定。

過去勞基法退休金的基數按退休前6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有些弊病︰
-接近退休時﹐因雇主不讓加班﹐退休金就少了﹐就勞工不利。-接近退休時﹐拼命加班﹐退休金就多了﹐對雇主不公平。

新制不只考慮個別勞工的薪資﹐也考慮他對整個保險基金的貢獻﹐因此可以避免以上弊端。

每月年金給付 B= S÷M*T*Y*R
S︰【(每月投保工資)÷(所有保險人每月平均投保工資)】之歷年總和
M︰參加保險之總月數
T︰退休前三年全體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工資
Y︰參加年資
R︰年金給付率﹦(0.8%)
● 所得取代率︰視工作年資而異﹐約為24-32%
假設勞工目前工資30,000元﹐投資報酬率6%、薪資成長率4%、物價成長率3﹪、餘命22年;全體被保險人工資以80年至89年製造業平均工資32,594元為例︰
則勞工30年後每月可領取18,851元﹐即所得替代率約為(退休前3年的平均薪資的)24%。
工作40年者﹐所得替代率則為32%。

● 與舊制比較︰
-假設可領到舊制退休金(即不轉業、同時公司不會倒閉)
舊制乃一次給付﹐附加年金制則為終身領取﹐活得愈久﹐領得愈多。
-又因舊制有上限﹐故新制年資較長者更有利。
如為40年﹐兩種新制都可能高於舊制。
● 附加年金新制的優點是︰
(1) 不怕換工作;
(2) 不怕公司倒閉;
(3) 已經年金化﹐終身領取﹐退休收入穩定。
(6) 視退休後壽命而異﹐但一般領取總額高於舊制的一次給付者。

【轉載自1107勞工資訊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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