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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報導電子報 第1期 (2001/7/25)
1.專業分工、降低成本的時代 2.新就業問題 1.節稅四原則 林俊龍
營成本,才能保持領先。企業的競爭優勢在於培養核心優勢,將非
核心的項目委外完成。菁英連線的願景是成為值得企業信賴的外包
伙伴,讓企業能更專注於本身的優勢,從而創造更大的利潤。
菁英連線提供更專業的服務~ 專案外包、人力派遣
◆專案外包:例如電腦系統設計、網頁設計、程式設計、多媒體設計
、平面美工設計、廣告設計、工業設計、或翻譯編輯等等。目前本
公司有三千位接案菁英都是經過我們親自面談篩選,詳細確認有豐
富的接案經驗、作品及交件速度,合乎標準才納入接案人才資料庫
。當企業有外包需求時,立即由專業客服人員親自拜訪詳細瞭解需
求,不但兩天內即可推薦出最佳人選,而且保證報價及工作品質讓
企業滿意。萬一外包期間對品質不滿意,可以隨時更換人才,不會
延誤外包進度。
◆人力派遣:菁英連線將本身雇用的人才【出租】給企業使用是歐美
日流行已久,在國內日益蓬勃發展的人力運用趨勢。此種人力需求
多發生於企業員工離職休假、短期人力缺乏、季節性工作量變動及
特殊專案等。透過人力派遣方式取得人力,企業可以節省招募、福
利(生日、旅遊、三節獎金、年終獎金、教育訓練)、保險、退休金
及薪資管理的費用。經過計算,一個月薪四萬元的員工,加計所有
上述的成本,企業實際支付的月薪達六萬元以上。值此景氣低迷時
刻,企業的確有必要將部分固定人事成本轉換為變動成本。例如總
機、助理、賣場人員、作業員、客服人員、檔案資料管理等基層員
工,都是目前菁英連線主要的派遣對象。
以上兩種服務於推廣期間,均不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本公司
於工作外包期間還會負責監督人才的工作表現,工作結束後也會針
對企業滿意度做瞭解。如此的良性循環,讓企業在本公司找到的人
才,都是最優質的的人才。 新政府上任後,推動過程最富戲劇性的政策有兩個,一個是停建核
四,另一個就是縮減工時。在朝野數度對決、勞資紛紛走上街頭後,新
世紀的第一天, 2周84小時的新工時政策終於上路。不出意料之外地,
各種因應方案紛紛出籠,降薪、維持原有工時、調整休假、獎金……,
相應的勞資協議書、同意書更是滿天飛,充分展現出台灣企業「逢凶化
吉」的生命力。然而這些有違法之虞的應變措施,極可能引爆更多勞資
爭議,成為今年勞資關係的新隱憂。
為因應新工時案,全台企業將進入瘋狂追求刪減人事成本的風潮,
醞釀許久的人力派遣業隨之步入發展期。未來將有更多人成為派遣公司
出租給要派公司的「商品」,成為都市叢林中新式的遊牧民族,哪裡有
水草哪裡去。
此外,企業前進大陸連鎖效應持續發燒,去年下半年關廠歇業問題
嚴重惡化,屢創新高而且沒有轉緩的跡象,因此今年的失業夢魘依舊縈
繞不去,會有更多中高齡的傳統產業勞工將碰到拿不到薪資、資遣費、
退休金的悲慘處境,像聯福製衣「臥軌抗爭」的案例恐怕還會再發生。
◆人力派遣公司應運而生
在獲利不佳的情況下,刪減人事成本成為企業自保的手段之一,人
力派遣業因此應運而生。所謂的人力派遣就是,需要短期人力或特殊技
能等勞工的要派公司,向派遣公司提出人力需求,派遣公司將受僱於自
己的勞工短期派遣過去,因此派遣勞工的工作場所可能是不斷變動,甲
公司做完6個月,又到乙公司做8個月。要派公司祇要將薪資給派遣公司
,扣掉管銷費用,就成為派遣勞工的薪資,不必負擔資遣費、勞健保、
退休金等其他人事成本。因此在經濟景氣不好的時候,「人力派遣業將
大幅成長」,政大勞研所教授成之約預測。
這種新興的工作型態,實在不是祇規範典型僱傭關係的勞動法令所
及的,因此派遣公司、要派公司與派遣勞工之間的權益義務關係還有待
釐清。「就像職業災害,勞工在工作場所發生意外,責任要歸誰?」成
之約舉例說明,「要派公司說那是你的勞工,派遣公司說你有管理之責
,怎麼辦?」對此,勞動條件處長陳伸賢也表示,「所以就需要新法令
來規範,勞委會已在著手研擬中了」。
雖然如此,根據勞委會的粗略估算,全台投入人力派遣業的勞工已
經多達數十萬人,這些勞工多從事餐飲服務業、清潔、總機、警衛、電
腦輸入乃至電腦維修等,未來還有可能往高階主管、專業化技能方向發
展。如果你是這數十萬派遣勞工一員的話,得要多多注意,因為法令保
障不足的情況下,祇能要求雇主在勞動契約上,清楚明定各項權利關係
了。【本文摘錄自「新新聞」第724期】作者:龍文財稅規劃所原則1、能拿就拿:利用租稅津貼(如投資抵減)。
原則2、能不給就不給:善用免稅待遇(如利息所得有27萬元免稅額)。
原則3、能晚給就晚給:緩繳稅捐(如緩課的股票股利)。
原則4、該給就給:避免受罰(避免罰款、滯納金和加計利息)。
說明如下:
所謂「能拿就拿」是指政府在某一特定時期內,為促進經濟發展
、激勵投資,或為了提升科技水準等原因,制定租稅津貼政策,如果
符合津貼標準,就可以獲得租稅津貼。例如過去的獎勵投資條例和目
前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就規定原始認股或購買合於規定標準的重要
科技、創業投資等事業的記名股票,可以購買價款的20%限度內,抵
減當年度應繳納的綜合所得稅額。
所謂「能不給就不給」,指政府有時會用免稅的方式來獎勵投資
或減輕納稅人的租稅負擔。像綜合所得稅中的免稅額、扣除額,土地
稅中的一些減免規定等。
所謂「能晚給就晚給」,雖然緩繳稅捐並不是少繳,但緩繳可以
讓手上多出一筆稅款,供我們運用,等於是政府提供的無息貸款。
所謂「該給就給」,是指如果一切節稅的方法都用盡了,就該如
期繳稅,以免受罰。逾期繳稅會被加計利息,並加徵滯納金,等於增
加支出,違反了節稅的原則。
台北:台北市110信義區基隆路一段141號4樓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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