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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報導電子報 第95期 (2003/9/23)

【最新報導】

1.鮮師打扮前衛補習班解雇
2.徵教練限已婚 駕訓班違法
 3.打工族 依法受雇

【法令焦點】

1.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資格放寬
2.商業司:勞工董事可由勞資協商決定/是否納入公司法 須進一步研議

【專家觀點】

1.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部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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鮮師打扮前衛補習班解雇

雇主:老師應以身作則 女子狀告勞工局指容貌歧視 就業歧視委會:不構成/為髮型、衣著不符公司規定而遭解雇,是否違法就業服務法?台北市某補習班不滿任教老師外型太過時髦,而將她解雇。台北市勞工局表示,雖然就服法中有容貌就業歧視,但髮型、衣著並非與生俱來的容貌,因此不構成容貌歧視。

勞工局強調,公司應建立申訴管道以制度化方式處理性騷擾事件,而不是將性騷擾事件個人化、私人化方式簡單處理,因此裁定雇主性別就業歧視成立,判決成立後,勞工局近日將研商以何種方式對此公司進行行政處分。

【2003-09-19/聯合報】


徵教練限已婚 駕訓班違法

應徵者不服告狀 業者:未婚者穩定性不高並擔心騷擾女學員 勞工局:如再犯將嚴處/公司徵才限未婚的單身條款不稀奇,大台北汽車駕駛訓練班徵駕駛教練,反其道而行,限定應徵人員得「已婚」;汽車駕訓班解釋說,已婚的人穩定性高,再者擔心未婚的小夥子「毛手毛腳」,不過此作法違反就業服務法,差點讓公司挨罰。 勞工局就業歧視小組昨天針對此案開會,勞工局表示,由於駕訓班表明不知已觸法,承諾不會再犯,因此,將此案列管追蹤,如果再犯將嚴處。

【2003-09-19/聯合報】


打工族 依法受雇

據調查,有7成打工族最怕領不到薪資,台北市勞工局表示,這確實是打工族最常發生的問題。有的打工族因為沒有作滿原先約定的期限,雇主就不發薪水,或是找理由扣錢,再加上金額通常不高,一般打工族不會循法律途徑解決,常常吃悶虧。

勞工局建議,遇到這些狀況,都可以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協調,萬一協調不成,經過勞動檢查證實確有不當扣薪,他們會發出「限期支付令」要求雇主給付;如果雇主沒幫員工投保,一旦發生意外,員工依然可以向雇主求償,勞工局也會對此開出罰單。(台北市勞工局申訴專線:02-2728-7010)

另外,目前常見的「假徵才、真詐財」,勞工局也提醒打工族小心,那種要先付出金錢的工作千萬不要應允,免得賺錢不成先破財。

【2003-09-16/星報】


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資格放寬

申請條件/88年後非自願失業半年以上 年所得在114萬元以下/失業勞工高中職以上子女就學補助將擴大辦理,預計將有六萬學子受惠,凡88年起非自願性失業勞工有前述資格子女,家庭年所得在114萬元以下都可申領。 勞委會自下月起受理失業勞工高中以上子女本學期就學補助,勞委會上午表示,補助對象由原來自今年1月起,非自願失業六個月以上勞工,擴大至88年1月1日以後失業勞工之子女;「排富條款」則確立為家庭所得總額114萬元以下,受惠對象可望由3萬人增加為6萬人。

勞委會日前宣布將動用就業安定基金2億元補助失業子女本學期就學費用,補助金額為公立高中(含五專前三年)每名3000元、私立高中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5000元、公立大專院校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5000元、私立大專院校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1萬元。

勞委會表示,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時間自10月1日-15日止,申請書可在9月底逕向各地方政府、就服中心、勞保局各辦事處索取,也可上勞委會網站(www.cla.gov.tw)直接下載。但一律採通信申請。

【2003-09-19/聯合晚報】


商業司:勞工董事可由勞資協商決定/是否納入公司法 須進一步研議

商業司表示,勞工董事可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至於是否納入公司法,則須進一步研議。學者也表示,須考量時機及勞資協商。

勞方出任董事,係因認可員工對公司有重要貢獻,應有參與經營利潤、營運方向的權利。資方反彈的聲浪則多為太過強調員工利益,將造成公司經營困擾。

政大法學院教授賴源河表示,基於公司民主化的考量,他並不反對勞方參與董事會運作,參考德、日等國做法,公司幹部或管理階層身兼董事的情形也很普遍。但我國引進此一制度的時機是否成熟,仍有待勞資更多的協商。

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王志誠則強調,日本或我國國營事業員工擔任董事,多是表現優異的員工被選任為董事會成員,代表的仍是資方地位。德國的勞工共同研究法中,也採由股東選任監事、監事選任董事的雙層次做法,並由資方擔任監事主席、掌握最終決定權。

王志誠表示,我國目前傾向美國選任專業外部董事的做法,若要引進員工董事,則需審慎評估。

商業司表示,國營事業管理法中已就勞方參與董事會的部分加以規定,目前一般公司中,以資方為主的董事會成員可否加入勞方,可由雙方溝通決定。至於未來是否會納入公司法規範中,則仍需進一步研議。

【2003-09-19/經濟日報】


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部分說明

文/ 李明沅顧問 長遠企管

「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已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獲行政院院會通過,立法院也已交付委員會審查,如無意外,預計下會期可排入議程,最快明年現行勞保老年給付即可改為按月領的「年金制」。

(一)現行老年給付與將增訂之老年年金及老年一次金,其請領對象、條件、給付標準、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方式有何不同?

1、老年年金的適用對象:涵蓋在修法前曾經或已參加勞工保險的被保險人,有效保險年資全部予以承認,並賦予選擇「年金」或現制「一次金」的權利;改制後初次加保的被保險人,則強制適用老年年金給付。除五人以上之強制加保對象外,草案中也將擴大勞工保險強制加保範圍,將僱用四人以下的事業單位所僱勞工納入強制加保對象。另外,在職勞工年逾六十繼續工作、以及離職退保未請領老年給付,或六十歲以上再工作的勞工,均一併納入強制加保對象。

2、請領對象:依草案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20年,年滿60歲且退職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0年,退職時未滿60歲者,得自其年滿60歲時請領老年年金給付。符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例之被保險人繼續工作參加勞工保險者,於退職時,應增給老年年金給付。

3、請領條件:依草案第六十一條之四規定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未滿二十年,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老年一次金:一、年滿六十歲退職。二、退職後,年滿六十歲。前項老年一次金給與標準,按其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老年年金平均月投保薪資之金額。未滿一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不予計算。老年一次金應一次發給。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請領老年一次金。

4、給付的標準:依草案第六十一條之二規定被保險人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百分之一老年年金;未滿一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不予計算。依符合請領老年年金者繼續工作增給老年年金給付者,每超過一年,依前項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百分之四;未滿一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不予計算。

5、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方式:依草案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老年年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條件前加保期間每月投保薪資與全體被保險人各該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比值加總後,除以被保險人加保期間之總月數,再乘以被保險人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條件前三年全體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二)老年年金給付實施前已參加或曾參加勞工保險者,於勞保條例修正後,如同時符合老年給付及老年年金給付條件時,如何選擇,試算之

1、依草案第六十一條之十規定老年年金給付實施前已參加或曾參加勞工保險者,於勞保條例修正後,如同時符合老年給付及老年年金給付條件時,得選擇其一請領;經選擇後,不得變更。

2、試算選擇現行老年給付及未來之老年年金之差異

例如:勞工月投保薪資為3萬元,年滿60歲退職,其投保年資為25年

如請領新制之老年年金,則被保險人每月可領取相當於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二十五之老年年金,每月領7,500元至死亡當月止。例如該勞工75歲死亡,7,500元×12月×15年=135萬元;反之該勞工於70歲死亡,則只能領到7,500元×12月×10年=90萬元

如請領舊制之老年給付,則(a)3萬×前15年×1個基數=45萬元;後(b)3萬×10年×2個基數=60萬。(a)+(b)=共領10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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