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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報導電子報 第281期 (2007/7/18)

【最新報導】

1.帥氣的抉擇/未領一毛退休金 魏寶生 由官轉產的典範
2.提高外勞膳宿費扣抵金額 待協商
 3.兩岸員工態度超級比一比 中國大陸:積極追求前景與錢景 台灣:消極渴望工作穩定有保障
4.救失業率聘用新鮮人 每月可獲萬元補助
 5.外人最高稅率擬降為20%
6.拒雇56歲清潔工 面臨重罰

【法令焦點】

1.員工旅遊費用怎麼列?攸關課稅議題
2.稅官盯上勞務承攬代替薪資避稅
 3.團體協約法77年未動 政院擬修正

【HR充電站】

1.同理心是行銷創意之首要能力 以對方或競爭者的可能反應,預先擬定多步驟的規畫並嚴陣以待,是當前最被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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帥氣的抉擇/未領一毛退休金 魏寶生 由官轉產的典範

文/薛翔之

  首任金管會保險局局長魏寶生,在剛得到美國艾森豪獎學金、政治前途一片看好的情況下,前年突然請辭,且完全未領一毛錢的退休金,轉戰AIG集團,魏寶生此舉跌破眾人眼鏡,但官轉民的案例卻也成為後續官員仿效的最佳典範。
  現任AIG集團友邦證券董事長魏寶生,身兼金融總會秘書長,轉戰業界後發揮其長袖善舞的人格特質,加上長期任職官場,對證券、保險等法規及官方立場拿捏得宜,深受友邦及金融業者的重視,算是官員轉戰市場的成功典範。魏寶生和一般官員退休轉任週邊單位不同之處,在於魏寶生任職公務員期間,未滿二十五年也未達五○歲,因此,只能採取辭職的模式,無法領到半毛退休金。
  對於這樣「帥氣」的選擇,魏寶生卻表示,因為自己大部分的時間都在公務部門服務,薪水雖然穩定,但無法給家人品質更好的生活,他坦言自己的決定「完全是為了錢」,才轉往民間機構任職。
  到業界已三年多的時間,魏寶生是AIG集團在台子公司的重要智囊及領導階層,讓一向在台單兵作戰的AIG各子公司結合起來,充份運用彼此的資源,也提高AIG在台的能見度,許多投資及專家意見,更讓主管機關讚許,為AIG加分。
  魏寶生也指出,五十歲正值壯年,對於公務員來說,不應該只是退休而已,若是能夠協助主管機關推動政策,從週邊單位著手,也是功德一件。

【2007/07/17工商時報】


提高外勞膳宿費扣抵金額 待協商

文/薛孟杰

  為彌補產業界因基本工資調高增加的負擔,勞委會宣布外勞膳宿費,從現行四千元提高到五千元。但包括菲、泰、印、越等主要外勞輸出國都強烈抵制,雇主負擔無法減輕,資方代表因此將在今日下午召開的外勞政策諮詢會議中提案,要求勞委會強勢介入斡旋,兌現承諾。
  勞委會主委盧天麟上任後,宣布邀請勞資雙方、學者及經建部門,舉行外勞政策諮詢會議,作為勞委會決定外勞政策依據。首次會議在今日下午登場,包括工總、商總、工商協進會、工業協進會、中小企業協會等資方團體,及全國總工會、產業總工會、學者、經建部門官員參與對話。
  據瞭解,資方提案林林總總包括各種外勞議題,除本、外勞基本工資脫鉤、開放外勞來源多元化管道、產業外勞配額與社福外勞配額拖鉤、重新依產業別檢討外勞人數比例等過去勞委會皆未同意的議題外,資方也要求勞委會要強勢與外勞輸出國協商,讓雇主得以調高膳宿費扣抵金額。
  資方指出,勞委會雖然宣布外勞膳宿費可從四千元調高到五千元,但實際上,菲律賓駐台辦事處已揚言膳宿費應為「零」,換言之,雇主不可扣抵外勞的膳宿費,據了解,越南代表處的標準是二五○○元,泰國三二○○元、印尼二五○○元,都比勞委會宣稱的五千元來得低,雇主負擔根本無法減輕。
  對此,勞委會則表示,勞委會一向尊重市場機制,不願過度干涉外勞市場的運作,也還不清楚各國膳宿費規定,再加上事涉外交,要如何解決,將在今日下午外勞政策諮詢會議中,聽取資方與各界人士反應後,再決定處理方式。
  除此之外,部分資方代表也表示,勞委會開放製造業外勞三年聘用期限陸續到期,配額將遭收回,要求勞委會儘速制訂新的銜接配套方案。勞委會則指出,將朝「分流管理、限業限量」方向制訂配套措施。

【2007/07/17工商時報】


兩岸員工態度超級比一比 中國大陸:積極追求前景與錢景 台灣:消極渴望工作穩定有保障

文/李佳玲

  員工態度調查是組織診斷的工具之一,主要目的在於,藉由員工的反應與意見,發現組織現在及潛在的問題,並進而改善問題點,以提升員工的承諾度與敬業度。
  美商惠悅在中國大陸與台灣進行的兩岸員工態度調查(WorkChina TM vs. WorkTaiwanTM),從3項指標(包括員工承諾度、策略連結度、工作能力授與度)和10個構面(包括個人議題方面有薪酬福利、員工發展與訓練;管理議題有領導及管理效能、直屬主管的管理、績效管理;環境議題有工作環境、工作滿意度;互動議題有創新、溝通、團隊合作等)對員工的認知及工作態度,進行全面完整的了解。由於台灣與中國大陸處在不同的經濟狀況與發展階段,員工對工作的態度也就有了殊異之處。

兩岸員工對前途信心 有明顯差異
  惠悅的調查結果顯示,中國大陸員工與台灣員工對公司的承諾度,雖然沒有太大差異,但是在本質上卻存在許多相同與不同之處:
◎相同處:近8成想繼續留任公司、7成以公司為榮、6成認為公司是一良好工作場所、即使其他公司有類似職缺仍選擇留任、4成多對公司滿意、3成多認為公司的工作環境及條件不如其他公司。
◎不同處:中國大陸員工對公司長期展望較有信心、認為公司過去一年有變好;相較下,台灣員工對公司長期展望較沒信心、認為公司過去一年有變好的比例呈現下降趨勢。
整體而言,中國大陸員工對公司前景較具有信心,所以想繼續留任公司;台灣員工對公司的信心不足,卻仍選擇留任。兩岸員工選擇留任公司的原因卻大不相同。
  中國大陸員工較積極追求生涯及個人發展,他們相信有發展自然可以加薪,伴隨而來的就是良好的薪資,因此,薪資在留任原因中排名第4,中國大陸員工在選擇工作時都十分看重公司未來的發展前景。
  相對地,大多數台灣員工比較消極,不冀求生涯及個人發展,只求良好的薪資水準、工作穩定有保障、在工作與生活中取得良好的平衡,在這樣的前提下,即使對公司沒信心,仍然選擇留任公司。
  與同事良好的關係是兩岸員工唯一相同的留任原因,在過去的組織管理,因為擔心負面的連鎖效應,不會特別鼓勵良好的同事關係;然而,現在的組織管理,有所謂「好朋友理論」,認為良好的同事關係有助於抒發情緒、釋放工作壓力,產生正面的組織穩定效應。

缺乏領導力的公司 讓員工沒信心
  比較兩岸在員工認同公司的10個構面調查結果,可以發現幾點特色:
◎「薪酬福利」、「直屬主管的管理」、「領導及管理效能」和「員工發展與訓練」是10個構面中,滿意度最低的4個構面,兩岸結果相同。但是,台灣員工更渴望領導力的提升,對於高階主管與直屬主管領導力的認同度,都遠低於中國大陸員工,這樣的結果可以與台灣員工對公司沒信心互相呼應,因為缺乏領導力,所以對公司沒有信心。
◎不論在台灣或中國大陸的員工心目中,「績效管理」都是10個構面中唯一認同度提升的構面,顯示越來越多公司採取績效導向的管理方式,寄望以績效管理激勵員工有高績效表現,進而提升組織效益;在這個部分中國大陸地區上升2%、躍居所有構面中的第1位;台灣則大幅提升10%、排名第4。
◎台灣員工對工作環境的滿意度高於中國大陸員工;對於團隊合作和創新,中國大陸員工高於台灣員工。
◎中國大陸在惠悅最近3次的員工態度調查中,今年的調查結果在 10個構面中有9個構面的分數都是呈現下降的趨勢,顯示中國大陸員工對公司的期望越來越高,但這樣的期望不被滿足,所以認同度下降。相對的,台灣2次調查的結果相近,除了績效管理大幅提升之外,其他構面與之前沒有太大差異。

台灣員工不滿意主管的領導力
  從員工認為對他有幫助、同時希望公司提供訓練課程中,再度驗證中國大陸員工比台灣員工更積極、具企圖心。
  中國大陸員工對於訓練課程的渴望程度遠高於台灣員工,而且中國大陸員工除了要求技術性和功能性的訓練,同時看重領導與管理、團隊建立(Team-Building)、溝通等管理職能的訓練,積極為自己做好晉升主管的準備,追求職涯的前景與錢景。
  台灣員工卻是較偏重技術性和功能性的訓練,對於領導與管理、團隊建立、溝通等管理職能的訓練需求較低,充分顯示台灣員工並沒有積極為自己做好晉升主管的準備。可是,台灣員工不滿意主管領導力卻高於中國大陸員工,因此,要提升台灣員工對主管領導力的滿意度,除了企業需要對主管加強能力培訓之外,員工也應更加重視自身管理職能的能力提升,以更積極的態度追求職涯發展。(作者為美商惠悅企管台灣分公司員工關係與福利協理暨資深顧問/大中華區員工態度調查負責人)

【2007/07/16工商時報】


救失業率聘用新鮮人 每月可獲萬元補助

文/薛孟杰

  為了降低居高不下的新鮮人失業率,勞委會昨日釋放利多,宣布試辦「新鮮人職場體驗」方案,初期挑選一五○家知名企業參與,總共有一萬五千個名額。凡雇主願聘僱廿九歲以下的大學畢業生,勞委會從今年十月到明年七月,每月提供雇主含勞健保費在內,每位員工八千元到一萬元的薪資補助。
  勞委會主委盧天麟指出,最新統計顯示,全國平均失業率三‧八七%,但廿九歲以下的年輕人失業率卻逼近一○%。
  分析原因,將近六、七成雇主不願意聘僱沒有經驗的新鮮人,勞委會為鼓勵雇主聘用年輕人,決定從就業安定基金中撥款補助雇主,提高雇主聘僱社會新鮮人的誘因。
  根據勞委會初步規劃,「新鮮人職場體驗方案」將提供一萬五千個名額,並邀請中鋼、台積電等一五○家知名企業共襄盛舉,提高新鮮人的求職動力。第一階段試辦期間從今年十月到明年七月。
  盧天麟說明,參加新鮮人體驗方案的企業,如願聘僱廿九歲以下的大學畢業生(含研究所畢),勞委會會以就業安定基金提供雇主薪資 補助,凡聘僱一位員工,就可以得到含健保費補助在內的八千到一萬元不等補助。
  至於外界質疑,新鮮人體驗職場方案僅短短九個月就結束,似乎僅是有意在大選前降低年輕人失業率、補助雇主的短期利多而已。勞委會的說法是,該案為勞委會主導的跨部會合作方案,勞委會私下調查也顯示,有七成以上雇主在試驗結束後,願意繼續雇用該位社會新鮮人,顯示類似職場媒和方案確實有效果,不排除擴大辦理。

【2007/07/15工商時報】


外人最高稅率擬降為20%

文/王尹軒

  為吸引國際優秀白領外籍人士來台長期工作,經濟部工業局現擬定的「產業創新加值條例」草案,計劃將外籍人士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四○%減半,降為二○%,以租稅減免方式,讓在台居留超過一八○天以上的外籍白領專業技術人士直接受惠,可望增加外籍高階經理人及專業技術提升人才的穩定度。
  為引進高科技業及金融業外籍優秀人才來台,行政院日前甫對外籍人才端利多,增加列舉扣除項目,來降低租稅負擔。現在更進一步,由經濟部主導制定的「產業三法」,即將進行跨部會協商,其中的產業創新加值條例草案,擬針對白領外籍人士提出綜合所得稅率最高二○%的優惠,但此優惠稅率適用時間限於三至五年。
  依規定,國際專業人才在台灣無住所的個人,居留不滿九○天者,在台灣雇主支付的薪資所得,課稅二○%,境外所得不必課稅;居留期為九○天到一八三天,台灣境內雇主及境外企業支付個人的薪資總額,須合計共課以二○%稅率;居留期超過一八三天以上,就比照台灣本國人,在境內外薪資所得在扣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依累進稅率六%到四○%申報。
  據官員指出,這項綜所稅減半適用的對象,為外籍高階經理人及技術提升專業人員,一般外籍勞工並不適用,若獲財政部同意,估計目前適用的外籍人士約一五○○名。
  不過,六月底經建部門就曾試探財政部口風,當時財政部的態度,就堅持不讓。按照經濟部的進度,最慢在七月底前,產業三法的草例要進入跨部會協商,經濟部也希望能爭取到與財政部協調的空間。

【2007/07/13工商時報】


拒雇56歲清潔工 面臨重罰

文/程炳璋

  清潔公司標到清潔案,因新雇主不願雇用55歲以上人員,導致56歲陳姓男清潔工被公司解雇。勞工局受理申訴與清潔公司協調,若公司堅持解聘,可能面臨30萬元至150萬元罰款。
  陳姓男子在某清潔公司擔任清潔工,日前,公司標到一樁清潔案,派陳某前往工作時,新雇主不願雇用55歲以上員工,清潔公司為此將他解聘。陳某向勞工局申訴,勞工局正居間協調兩造,若清潔公司堅持要解聘,勞工局將依新法祭出30萬至150萬元的重罰。
  今年5月底後實施的新修訂就服法規定,雇主刊登廣告徵人時,不得限制應徵民眾的年齡、居住地及性傾向,新增法規被稱為禁止歧視條款。
  勞工局第三科表示,新法3規定中,限制居住地的徵人廣告規定禁止後,可以解除雇主的種族歧視觀念。不得因性傾向禁止員工工作權,可以保障同性戀者的就業權利。此兩項條款實施上較無異議。
  雇主不得因為民眾年齡大小而禁止應徵的規定爭議較多,勞工局經常接獲雇主徵才時有年齡限制,與應徵者發生糾紛。
  勞工局表示,禁止雇主在刊登廣告時註明限制年齡,用意是增加年紀大者面試的機會,至於這些人能否勝任工作,仍需看各公司用人機關面試後的決定。
  這項歧視禁止條款剛實施,目前仍有許多雇主不知情,刊登違法的徵人廣告,勞工局也收到許多檢舉案例,有鑑於法令剛起步,暫時以宣導為主,未來對觸法的雇主,將會開罰。

【2007/07/12中國時報】


員工旅遊費用怎麼列?攸關課稅議題

文/吳怡

  暑假旺季來到,不少公司也利用此時間舉辦員工旅遊,但是公司為慰勞員工,舉辦旅遊所支付的費用,該如何計入員工所得課稅?財政部今(十七)日表示,若營利事業已經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且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那麼公司舉辦全體員工旅遊,所支付的費用,可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不必視為員工的所得,也免扣繳所得稅。
  但是,財政部也指出,企業所負擔費用若超過應該提撥的福利金標準,則多餘支出的費用,可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所得稅法並規定,多支出的費用屬於企業對員工的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如果企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財政部說,支付員工旅遊費時應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若有超過營所稅規定的限度部分,可以用其他費用科目列帳,但是無論是否超過限度,所有費用不必納入員工所得,不必扣繳所得稅。
  如果公司只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或現金部分額度補貼,非全體員工旅遊或全額補貼,財政部認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對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的公司,費用應認屬於各員工的其他所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對於未成立福委會的公司,費用屬於營利事業對員工的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申報,並扣繳所得稅。

【2007/07/17中時電子報】


稅官盯上勞務承攬代替薪資避稅

文/楊穆郁

  繼實物捐贈之後,另一種節稅操作手法─以承攬勞務契約報酬代替 薪資,造成勞、資互惠的情況;惟最近國稅局已經注意到了。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企業與自然人所簽訂之「勞務承攬契約」,其契約內容如係約定提供勞務者,必須經常擔任其指定之工作,且非經單位同意不得就任他職,該自然人所領取之報酬,屬於所得稅法規定之薪資所得,並非執行業務所得。
  由於執行業務所得可享有扣除相關成本的賦稅優惠,而薪資所得卻只可每年每人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七萬八千元,因此,有部份受薪階級,於是想出以承攬勞務契約報酬代替薪資所得,想藉以降低稅負;而企業為因應勞退新制實施,為避免提繳退休金的負擔,也樂於配合,以簽訂勞務承攬契約方式僱用勞工,代替給付薪資所得。不過,國稅局似乎已經注意到了。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以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均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薪資所得,又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屬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各種薪資收入為其所得額。

【2007/07/17工商時報】


團體協約法77年未動 政院擬修正

文/盧素梅

  行政院院會明(十八)日將討論修正已長達七十七年未修正的「團體協約法」,增訂將勞工的津貼、獎金、調動都得列入團體協約的約定事項,將大大提高對勞工權益的保障。
  這次修法也增列「誠信協商條款」,明定勞資雙方均有進行團體協商的義務,勞資任何一方提出協商,無正當理由都不得拒絕協商。如有一方違反誠信協商條款,將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可限期改善,否則採連續罰,以共同有效維持產業和平。
  草案也增加規定,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的雇主,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團體協約關係人的勞工,調整該團體協約所約定的勞動條件事項。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
  上述條文也被稱為禁止「搭便車」條款,即雇主不得針對「非會員」就團體協約約定的條件進行調整,例如薪水調整、降低工時等。除了迫使勞工要盡義務,參加工會外,也避免資方弱化工會的權力。
  實施長達七十七年未修正的團體協約法,隨著這幾年勞資爭議不斷,有了修正的必要,因此行政院最近全盤修正,未來將與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希望在立法院協商使「勞動三法」得以搭配同步實施。

【2007/07/17中時電子報】


同理心是行銷創意之首要能力 以對方或競爭者的可能反應,預先擬定多步驟的規畫並嚴陣以待,是當前最被需要

文/吳心怡

  不論在哪個國家,上班族有個共同普遍的現象:幾乎50%以上的上班族都有強烈的企圖心。這個企圖心所引導的目標幾乎一致:高薪資 、高職務。可是,在面對這2個目標的強大企圖心之下,卻缺乏了一種實質的執行力,或稱為達成力。
  我這樣說一定有很多人不服氣,請你耐著心性聽我說完。我所謂實質的執行力、達成力,並不是競爭力、或合作能力、或創造力、或是榮譽感之類的(這些有其重要之處!)。而是同理心。
  記得前年我談過《十大行銷創意之超能力》,當時我並沒有把這一項超能力列入,但是今天,這個時刻,我要把同理心列在超能力的第一名上。
為什麼同理心在這個時代會變成最重要的一個超能力?因為以下幾個原因:
1.沙盤推演
  時代變化太快,承諾已經不可靠,背信忘義已快成普世價值,因此不論我們正準備進入市場或是爭取新客戶,或是單單就商品與消費者之間的互動關係研究,都需要靠同理心。
  這是一種虛擬的,設身處地的能力,更是商場上針對insights進行沙盤推演的必須性思考。
  以對方或競爭者的可能反應,預先擬定多步驟的規畫並嚴陣以待,是當前最被需要的未雨綢繆能力。(沒有同理心為思考根據而來的擔憂或瞻前顧後,叫做:庸人自擾!)
2.談判技巧
  在這現實的世界裡,談判不再是為了一家獨大,唯有整合之下的雙贏才有機會贏得久一點。但,哈哈!!有趣的是,「雙贏」是極其弔詭的字眼;因為呢,只有贏家才會感覺雙贏,被占便宜的那方可不會啊。所以在談判桌上,如何使對手感到(或誤以為)多占了一點便宜,而使你達成談判目的並達成自身最大利益才是雙贏。知悉對手的痛處與快處,便是同理心的實踐。
3.進退應對
  做為下屬的如何「支配使用」上司,跟身為上司的如何「支配使用」下屬,兩者一樣重要。層峰的命令跟部屬的接令其實都只是一個行為的作用力與反作用力。
  正常情況的重點在於上司如何能「使」下屬接受命令為之拚命,下屬如何能「使」上司體會到自己將命令當命來拚。
  異常狀況則在於如何使下屬接受不合理的要求,下屬又如何使上司收回不合自己利益的提議。這時候要靠的超能力就是同理心,可以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也可以是「彷彿無我」的客觀下,與對方站在同一邊來幫對方拆解炸彈,而自己當然會是活口。
4.趨勢預測
  這很簡單:如果你是賈伯斯,接下來你會幹嘛?如果你是比爾.蓋茲,接下來你會做甚麼?如果你是你的敵人、競爭者、上司…,接下來會怎麼做?簡單多了吧!存乎你的同理心!!
  相信我,不論在哪個領域,同理心,是最強大的超能力。(作者為資深創意人/導演,信箱為CESTSUCRE@GMAIL.COM)

【2007/07/13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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