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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報導電子報 第124期 (2004/6/2)
1.七成五企業:人品比人才重要 2.新加坡物流業:管制太多牌照難請台灣物流業發展瓶頸 3.以攤販維生 六成是女性 1.勞保年金 初審通過改採按月給付 2.印勞解凍 將再延後 1.企業與法律》委外代工製造合約重要內容 文/劉宗志 國內最有品德的企業家是誰?根據調查,台積電以及台積電董事長由於公司治理透明、專業,在上市櫃人力資源主管心目中,是最有品德形象的企業和企業家。
根據遠見雜誌針對國內所有上市櫃企業人力資源主管調查,高達七成五企業在徵才考量時,認為人品比人才重要。而在這些人力資源主管心目中最有品德操守的企業家,第一名是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台塑集團董事長王永慶緊追在後。而三、四、五名分別是奇美許文龍、鴻海郭台銘、宏碁施振榮。
調查顯示,品德形象最佳的企業同樣也是台積電掄元,台塑排名第二。另外統一、鴻海、奇美則分居三到五名。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總裁魏永篤指出,台積電和國內許多家族企業不同,張忠謀是以專業經理人身分管理台積電。管科學會理事長許士軍認為,台灣社會還是充滿成敗論英雄的價值觀,如果換成其他題目,張忠謀、王永慶等人還是一樣上榜。
不過在調查「國內最有品德操守的企業家」時,有超過二成的受訪者認為國內沒有這種企業家,不少受訪者直接指出「台灣沒有最值得尊敬的企業家」。被問到「國內那個企業品德形象最佳」時,也有二成的受訪者回答沒有。
調查顯示,高達74.7%企業在徵才時,把人才的品德條件看得比專業能力重要,這種狀況在金融業和服務業格外明顯,這二個行業在徵人時有八成業者都把「人品」當作用人第一要件。
而企業在徵人時篩選人才的方式,六成以上仍是藉由傳統面試檢視應徵者人品,另外透過心理測驗、暗中觀察、推薦信來檢視應徵者的比例合計不到一成。
【2004/05/28 中國時報 】文/袁延壽 為爭取新加坡物流業來台投資,我駐新加坡代表處經濟組日前拜會新加坡最大的物流公司「傅長春儲運公司」,據國內物流協會指出,該公司董事長傅春安認為,台灣物流法令、管制過多,大企業不願將物流業務委外,各類營業執照申請不易,是台灣物流業發展瓶頸。
傅長春儲運公司擁有一千三百輛運輸工具,年營業額約五千萬星元(約十億台幣),九○%以上的客戶是多國籍企業及國際海、空運公司。
傅長春儲運公司董事長傅春安指出,依新加坡的法令,物流業可基於第三者的地位,對所有產業提供進出口報關、檢驗檢疫服務、內陸倉儲、運輸及部分金流等全線式服務,因此可以替跨國企業或中大型企業節省自行聘僱物流人員的成本。
反觀台灣的物流投資環境,除了對內陸貨運的不同型態設有不同的執照規定,幾乎每一項業務都要有一項執照,對於以提供一站式全線服務的物流業者造成極大的不便。
另外,新加坡物流業者也認為,台灣對物流業的管制、法令的限制太多,加上台灣的大型企業,大多不願意將物流業務委外,而較喜歡自行聘僱貿易及物流人員,造成台灣的物流企業根本無法發展成為「第三者物流產業」,培養成為國際級的物流集團。
中華民國物流協會指出,除了新加坡物流業抱怨台灣物流投資環境惡劣外,該協會與荷蘭、日本等物流先進國家業者交流時,也接獲同樣的意見和批評,該協會近期將與經濟部國貿局、交通部路政司等單位討論,以期改善台灣的物流投資環境。
【2004/05/19 工商時報 】文/王淑美 失業了怎麼辦?做個小生意吧!主計處統計,國內攤販數量在過去五年中激增一成,主要是因為景氣差,關廠歇業者眾,許多失業者轉以攤販維生。如果沒有攤販,國內失業率的高峰將不只五%,而是七%。
值得注意的是,依據主計處五年一度進行的攤販調查,國內攤販男性從業人口計十九萬人,女性從業人口逾廿五萬人,各佔四成與六成。
跟民國七十七年首度調查相比,女性攤販增加十萬人,成長率達六十%,高於男性攤販增幅廿四%。這也反映了女性在就業市場的弱勢,加入職場不易,晉升障礙多,平均報酬僅及男性七成,加上照顧家庭的天職,使得更多女性選擇進入障礙低、時間彈性的攤販工作。
主計處抽樣調查全國流動性、半固定性與固定攤販共四萬六千多名,推估全台共有四十四萬人以攤販為業。過去五年間攤販數量增加一成,主要是因為前兩年景氣低迷,許多失業者轉以攤販維生。近兩年開業的攤販家數比例達三分之一,且大專以上高學歷攤販人數激增,但可能只是短期現象。
過去十五年來,女性大量投入就業市場,女性就業人口增加了廿八%,但女性攤販人數增加逾六成,遠高於女性就業的增加幅度。三成四的女性攤販表示,做生意是為了補貼家用,其次則因為沒有其他謀生計能。由於就業困難,加上女性勞工薪資偏低,八成五以上女性攤販都表明,沒有轉業意願。
截至去年八月底,臺灣平均每百人口有一.三家攤販。以地理密度來看,全台平均每平方公里約有八.一家攤販,尤以高雄市每平方公里分別達一百五十一家最多。主要是因為南部失業率高,且攤販偏好集中都會區所致。【2004/5/10中國時報】文/高有智、王超群 為保障勞工退休生活,立法院衛環及社福委員會昨審查勞保條例修正案,通過勞保老年年金制度,未來勞保投保年資年滿廿年,年滿六十歲且退職者,得按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給付金額則以平均月投保薪資與投保年資計算。
現行勞保老年給付採一次給付,但容易因通貨膨脹貶值或投資不當等因素耗盡,導致無法發揮社會保險精神,立院衛環委員會歷經多次討論,昨日初審通過勞保條例修正草案,訂定「勞保老年給付年金化」制度。
勞委會勞工保險處長賴錦豐昨日指出,勞保老年給付改採年金制與舊制最大不同就是「一次金」與「年金給付」的差別。未來新制通過後,仍提供勞工選擇「一次金」與「年金」的權利;新制通過後加入勞保的勞工只能採取年金給付。
勞保新制的給付條件,對保險年資合計滿廿年、年滿六十歲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給付標準是每投保一年給予一%平均月投保薪資老年年金月額,即每一投保年資之所得替代率為一%;未滿一年者,依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則不予計算。
如果已經符合請領老年年金的資格,還繼續工作、繼續參加勞保者,每超過一年,再加給四%,未滿一年者,依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也是不予計算。
舉例言之,老王若年滿六十歲退職時,其保險年資為廿五年,平均投保薪資為三萬元,則老王每月可領取三萬元的廿五%,即為七千五百元的老年給付,但是,老王若繼續工作五年到六十五歲才退休,保險年資增為卅年,老王除了三萬元的卅%老年給付,即九千元,另可加上超過五年的部分增給四%,即一千八百元,總計每月可領一萬八百元。
新制尚規畫遺屬請領權,如被保險人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得由其特定條件下的配偶或子女繼續請領。請領標準為老年年金給付金額之六○%,如兩人以上,每多一人加計二○%,最多百分之百。
為因應分類保險實施,針對不同特性受僱勞工訂定不同加保規定,草案也明定投保單位得不為外籍勞工投保老年保險。
【2004/05/28 中國時報】文/王超群 台灣重新開放印尼勞工引進的時程將再推遲。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長郭芳煜昨日宣布,勞委會今年二月九日公告辦理「再展延」印尼勞工聘雇許可,五月起不再繼續,計有七百卅四位印勞,確定要在五月一日前離境,否則勞、雇都將遭受處分。
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政府暫停引進印尼勞工至今,勞委會昨天表示,因印尼方面迄今仍未派員來台簽署勞工備忘錄,勞委會將繼續停止引進,直到印尼方面有善意回應為止。勞委會主委陳菊曾在今年一月赴印尼會商,一度對雙方簽署備忘錄取得共識。但因印尼國內大選,對於派遣適當人選來台拖延至今仍未實現,成為印勞不能解凍的主要理由。
解凍時程將延至何時?郭芳煜指出,「既然雙方已有共識,只差簽署而己,不排除近期就能解決」。但如果聘雇許可屆滿的印尼勞工一旦出國,短期內又解凍,權益如何確保?郭芳煜表示,由於人數不多,因此影響不大。況且這批印勞原本就是屆滿展延,而非原本能留在國內卻受此影響必須返國。
勞委會認為,印尼仲介在輸出外勞時,不但代扣保證金,還收取高額仲介費,導致印勞逃跑率偏高。不過官員強調,經過溝通後印勞逃跑率已有明顯改善;相較於越南外勞,印勞逃跑率好得多。只要解決若干細節,仍可望短期內簽署備忘錄後解禁。
印勞在國內人數已由最高峰時九萬三千人,逐步減至今年三月為四萬九千人,其中三萬九千人是看護工,照顧本國臥床病人,印勞解凍期再往後延,將衝擊這些家庭和外勞仲介業。【2004/4/22中國時報】文/黃日燦
代工製造合約其實涵蓋了「代工製造」和「買賣產品」兩大類。有關「買賣產品」,諸如危險負擔、產品責任擔保等等,與一般貨品買賣合約的規定類似。「代工製造」則強調代工雙方的相互依存關係,帶有長期持續合作性質,而非銀貨兩訖的單次交易,其規定內容與一般買賣合約有相當差異。
代工製造合約,首先要釐清代工雙方的合作關係。代工人是否有獨家供應委託人的義務?委託人是否有向代工人獨家採購的義務?代工雙方勢力相當時,通常規定互負獨家義務,或彼此都不受約束。在現實世界,代工雙方的談判地位常不平等,代工人多須承諾獨家供應委託人,而委託人卻可自由向他人採購。
技術智慧財產權的授權,是代工製造合約常見的規定,其內容也反映了代工製造的特質。委託人技術授權給代工人時,其範圍通常限於製造而不及於銷售,因為代工人只管製造而不管銷售。反之,代工人的智財權授權給委託人時,則常包括製造、使用和銷售。智財權授權是否獨家,也視代工是否為獨家而定。
訂單是代工製造合約的重點。簽訂合約不代表委託人有義務購買產品,要下了訂單才算數。代工人從接單到出貨的期間,英文叫Lead Time。這個期間越短,委託人因應市場需求的靈活度越高,合約常要求代工人逐年縮短Lead Time期間。
委託人最怕的是代工人出貨延遲,貽誤商機。因此,合約對出貨延遲多有嚴格罰則。為了避免延遲出貨,代工人須隨時備戰,整料待工。合約也常要求委託人提供每季和每12個月的預測訂單量,這些預測無法律拘束力,但有助於代工人估計產能和原材料的需求。
現代代工業者對委託人的最大附加價值,就在全球運籌連工帶料製造生產的整合能力。委託人可以要求修改產品設計,代工人應即遵照執行,但代工人卻不可以任意更動代工產品的製程工序,不可以任意轉包或分包工作,更不可以任意停止製造合約產品和零組件。
代工價格的約定有幾種方式:有以代工人實際成本加利潤作為代工價格者;也有以產品市場售價扣除委託人利潤成數後倒算為代工價格者;產品市價通常是以市場領先者或主要競爭對手的最低價格為準。代工合約也常有「最惠國待遇」條款,當代工人給予他人的代工價格較低時,委託人也應一體適用。
委外代工製造結合了委託人行銷的品牌和代工人製造的產品,委託人必須確保代工人維持高品質的製造水準,代工製造合約因此常規定所謂「履約標準」或「最佳模式」,要求代工人承諾採行最新、最先進的工藝技術和製造工序。
在品質管制方面,合約通常允許委託人甚至最終顧客直接在代工人生產處所進行驗收測試,以期早期發現問題立即改正。合約也常要求代工人在發現產品瑕疵時,馬上通知委託人尋求解決,而不得因循掩飾。
代工製造合約,也常包括研發服務和技術合作,甚至由代工雙方共同規劃開發產品。由於代工雙方相互依存的密切關係,若代工人有公司控制權易手的情形,或有委託人的競爭對手入股代工人時,合約常給委託人終止合約的權利。
在產品責任和智財權保護方面,委託人和代工人對外是生命共同體。因此,任一方發現或知悉有狀況時,應即通知另一方,彼此在防禦上也須密切協調。若雙方意見不一時,通常應尊重代工人的意見,因為代工人原則上對產品瑕疵負最終損害賠償責任,應有權主導攻擊防禦的策略及手段,決定是否和解讓步或堅持訴訟到底。
無論為何原因終止合約,代工人都應繼續履行若干過度性義務,以免委託人及客戶遭受不當困擾。譬如說,代工人應繼續供應產品及零組件給委託人,俾委託人得履行其在合約終止前已對客戶作出的承諾,以免客戶突然面臨斷炊之痛。必要時,代工人應將相關技術授權給委託人,俾委託人得自行生產,以達互利雙贏。
【2004/05/3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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