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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報導電子報 第444期 (2010/09/01)

【法令焦點】

1.勞委會再次強調,研訂派遣勞動保護法制絕非讓非法派遣就地合法
2.取得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規定身分之泰緬地區僑民,得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規定申請取得工作許可
 3.勞委會研修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落實簡政便民作業原則
4.拒絕育嬰留職停薪勞工復職 須報請勞工局同意
 5.台基本工資漲不漲 9.13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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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再次強調,研訂派遣勞動保護法制絕非讓非法派遣就地合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我國勞動派遣的工作型態近十年以來有日益增加趨勢,派遣勞工權益受損的情事,時有所聞。對此,勞委會表示,派遣業於民國87年4月1日起即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派遣勞工之勞動條件,如工資、工時、休息休假、資遣費、提撥勞工退休金、加入勞健保等,皆應符合勞動相關法令規範。勞委會為促使派遣公司遵守現行勞動法令規定,自98年起陸續進行三次的派遣業勞動權益專案檢查;如經檢查發現有違法情事,立即依法裁處,以確保勞工權益。而面對現行法制對派遣勞工保護不足部分,尤其是對要派單位責任與派遣業者的規範,勞委會認為應予重視並有增訂派遣勞工勞動權益保護法制的必要,修法絕非為使非法派遣制度就地合法。

國立台灣美術館委外展場服務員之爭議案自去(98)年發生後,勞委會即相當關注,主管機關台中市政府並實施勞動檢查,對派遣業者違反法令事項,依法裁處,並已將檢查結果通知當事人。此外派遣業者涉及性別歧視,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部分,台中市政府亦依本會性別工作平等會決議,於99年3月29日再召開性別工作平等會重新審議,認定性別歧視成立。至於政府部門的人力運用,是否採取直接聘用或委外等其他方式進行,牽涉政府對人民之服務是否符合效益或能即時滿足人民之期待,宜由社會大眾討論與公評。

針對外界質疑政府力行勞務外包,導致勞工遭受剝削等權益受損情事,勞委會非常重視,除全力宣導、且經由勞動檢查處罰違法派遣業者及訂定行政指導等相關作為外,更與公共工程委員會及人事行政局針對公部門使用勞動派遣單位之承辦人員,加強訓練講習;勞委會更進一步協調工程會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未來如有承包廠商對政府單位使用之派遣勞工發生積欠工資、未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等情事,並經機關通知改正而未改正者,機關將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依法將該違法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以杜絕侵害勞工權益之廠商有機會再參與政府採購標案。

勞委會十年前就已進行保障派遣勞工之立法研擬工作,惟部分勞工團體認為勞動派遣不應該存在,對勞動派遣法制化持反對態度,但在勞委會主委王如玄上任後,認為應正視加強保障派遣勞工勞動權益的問題,對於勞動派遣存在之事實與保障不足之現況,政府不能漠視,即交辦業務單位應積極化解歧異,凝聚共識,經過努力與相關勞工團體溝通後,決定以修正勞動基準法增列勞動派遣專章的立法方式進行修法工作,以確保派遣勞工工作權益。

勞委會重申,派遣業者有違法情事造成勞工權益受損,政府將立即進行勞動檢查及依法裁罰,決不容許業者違法侵害勞工權益,而保障派遣勞工權益的勞動派遣法制工作將會持續進行,並會聽取各界意見,以使勞動派遣法制更盡周延,確實達到保障派遣勞工權益與促進就業安定的目的。

【勞委會-新聞聯絡室 2010/8/28】


取得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規定身分之泰緬地區僑民,得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規定申請取得工作許可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有關報載泰緬國軍後裔來臺就學,依法取得中華民國護照,但未能立即取得身分證乙事,勞委會表示,為保障他們合法在臺居留期間的基本生活,自他們畢業後到取得身分證的過渡期間,如果是依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在88年5月21日至97年12月31日入國之無國籍人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且經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核准自泰國、緬甸地區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未能強制出國,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臺灣地區居留證(身分事由代碼:AF390)者,就可以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1條規定,由雇主或他們本人向勞委會申請工作許可,在臺灣從事工作。

為處理滯臺泰緬孤軍後裔工作權事宜,行政院已於98年7月1日召開跨部會協調會議結論,98年1月23日修正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移民法)第16條第3項,係為根本解決經教育部或僑委會核准回國就學、接受技術訓練之泰緬孤軍後裔而修訂,經考量修法意旨已隱含形同難民身分,故修法協助88年5月21日迄97年12月31日止,入國之上述無國籍人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取得合法居留身分,為顧及他們日後的生計,應該賦予在臺合法工作權,故依照98年1月23日移民法的修法意旨,認定依上述規定取得居留身分的無國籍人民,其受聘僱從事工作,可以依本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之「獲准居留之難民」規定,依同條第2項直接向勞委會申請工作許可。

又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由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核准自泰國、緬甸地區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且經國防部查證,為滯留泰國緬甸地區前國軍官兵之後裔,並發給國軍後裔證明者(臺灣地區居留證之身分事由代碼:AF391),因他們兼具雙重國籍身分且沒有在國內設有戶籍,所以他們可適用就業服務法第79條有關外國人規定,可以由雇主向勞委會申請許可,在臺灣工作。

另外上述2種身分的泰緬地區僑民在臺灣就學期間,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0條規定,可以由雇主向勞委會申請聘僱在臺灣從事工作,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以外,每個星期最長可以達16小時。

【勞委會-新聞聯絡室 2010-08-30】


勞委會研修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落實簡政便民作業原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委會委員會議於日前審議通過「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被保險人得自行請領保險給付之情形、申請老年給付免附身分證及得以切結書代替支出殯葬費之證明文件等規定,落實簡政便民作業原則。

勞委會表示,以往被保險人於退保後1年內,如符合本條例第20條規定請領生育、傷病、失能、死亡或職災醫療給付,需透過原投保單位辦理請領保險給付手續,對於已退出勞保一段時日的人仍屬不便,爰於本次修正案中修正為被保險人得自行請領保險給付的相關規定。

此外,考量勞保各項給付是經由勞保局審核後,再匯入申請人的金融機構帳戶,其實已經由勞保局及金融機構做了雙重確認手續。因此,為了提升服務效能,簡化申請手續,勞委會在研議可行性後,修改了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讓申請老年給付的人,可以不用檢附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影本,而由勞保局直接以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確認申請人基本資料即可。

勞委會指出,本次修正案亦增列申請投保之單位未填具投保申請書或投保申請書漏蓋投保單位印章、負責人印章時相關補正措施,及支出殯葬費之人為當序受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者,得以切結書代替支出殯葬費之證明文件等規定,朝向簡政便民服務的方向前進,也更加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全案並將在近日內送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勞委會-新聞聯絡室 2010-08-31】


拒絕育嬰留職停薪勞工復職 須報請勞工局同意

郭力睿

為預防育嬰留職停薪的勞工申請復職時,受雇主拒絕,引發相關勞資問題,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特別提醒雇主,如因歇業、虧損、業務緊縮、解散、轉讓、停工一個月以上等事由,無法使勞工回到工作崗位,應檢具符合上開事由之相關證明文件,報請當地勞工局同意後,始得拒絕勞工復職;並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前30日通知勞工,且依法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勞工局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勞工為同一雇主工作超過一年,每一名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勞委會統計,這項規定自98年5月1日公布施行至今年6月,約有26,002位勞工提出申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勞工,除非有正當理由,原則上配偶需有工作。


勞工局表示,這是因為立法原意在於使雙薪夫妻之一方能親自養育幼兒,並保障其工作權益,讓勞工得以兼顧工作與照顧家庭。而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選擇是否在原單位繼續投保,若要繼續投保,雇主不用負擔勞工的保險費,而勞工應負擔之保險費,可遞延三年繳納。


勞工局強調,若雇主未先報請當地勞工局同意,便拒絕勞工復職,將可能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被裁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NOWnews 2010-08-29】


台基本工資漲不漲 9.13審議

記者鄭惠元、實習記者文華維

大陸勞動條件的逐步優化,將有望帶動台灣勞工基本薪資的上漲。代表勞方的台灣產業總工會表示,台灣的基本工資應由現行1萬7280元調漲到2萬2000元,但資方則不認同。對此,勞委會將於9月13日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並邀請各界人士來討論此問題。


對現行新台幣1萬7280元工資應否調整?代表勞方的全國產業總工會則早在8月中旬時就主張基本工資應調到2萬2000元,才能讓126萬名只領基本工資勞工過有尊嚴的生活;對此,工總、工商協進會則認為景氣復甦不明顯,主張應暫緩討論,或調漲幅度不能過大,勞資雙方歧見甚大。


雖然勞、資方對基本工資各有看法,甚至連軍公教不調薪,也扯上基本工資,但各方都是透過媒體放話,基本工資會不會動還須等到9月13日雙方審議過後,才能有結果。


另外,為了更能保障勞工權益,立法院近日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草案,對於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勞工亦可將透過《勞資爭議處理法》的機制裁決。


新修訂的《工會法》亦首次規定,教師有組織、加入工會的權利;未來工會之間結盟、內部組織,都由工會自行決定。


【旺報 201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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