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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報導電子報 第448期 (2010/09/29)

【法令焦點】

1.工程師過勞死 勞保局不認職災
2.南亞工程師猝死 職災給付掀爭議
 3.腦心血管疾病猝死是否符合職災,尚須考量工作關聯性

【最新報導】

1.工作超時 亞洲比歐美更嚴重
2.勞(就)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提繳工資比對財稅資料,自99年10月1日起逕行調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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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師過勞死 勞保局不認職災

張舒涵

過勞死已成為當代最危險的工傷,在南亞科技公司任工程師一職的徐紹斌,今年1月心因性休克過世,被家屬發現猝死在堆滿公司文件的電腦桌前。徐紹斌死亡前一個月加班時數達111.5小時,南亞公司不願認定為職災過勞死,勞保局亦否定職災死亡。家屬及立委強烈質疑勞保局刻意偏袒資方,簡直是「資方的勞委會」。

家屬指出,民國97年公司因徐紹斌表現優異,將他調升為資深工程師,工作型態改為「責任制」,超時工作且需24小時待命。家屬提出徐紹斌死亡前一個月加班時數為111.5小時,勞保局堅持採用公司提供的已扣除午晚餐的工時105小時,第二次送審又改核定為94.5小時。


徐爸爸說,公司疑似下達封口令,答應幫忙的同事近日都聯絡不上。立委黃淑英直指,勞保局行政作業反覆,單方面採信公司提供數據,行事過於草率。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說明,徐紹斌時常工作14至19小時,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32條款;依條款平均每日加班時數不得超過4小時。至於徐紹斌死亡主因,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驗屍證明為「心因性休克」,其他影響之疾病為「過勞加重心臟病變」;勞委會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醫生判定為工作過勞死。受害者家屬徐爸爸指出,向勞保局申請職災給付,勞保局則以「心因性休克猝死與工時無關」表明院方鑑定未通過而駁回。

家屬質疑勞保局作業問題,申請調閱死亡給付案件審查資料反遭拒,轉委請律師發文才得以申請,卻發現勞保局送予醫師的審查資料與家屬原附資料不符;家屬發現審核資料遺漏了重要證據,包括每月加班時數統計表、臺大醫院職業病診斷證明、公司的無塵室刷卡紀錄等。勞保局則表示是作業疏失,矢口否認偏袒資方。


勞保局給付處副理蔡素櫻表示,本案不同醫師有不同的醫理見解,部分醫師認為超時加班不會影響徐紹斌的病情,本案9月已交付「職業病鑑定委員會」調查,3個月後會出來。


對於「責任制」的定義,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專門委員王素琴解釋,許多資方都會擅自濫用責任制,勞委會從來沒核定過「製造業」是「責任制」,核定勞工工作為責任制不是業者片面認定,應經過勞委會認定,並經過勞資雙方協議認定工時,且須向勞委會報備。業者誤用責任制,已經涉及違法,依法可處業者6千元至6萬元罰金。

【立報 2010/09/27 】


南亞工程師猝死 職災給付掀爭議

顏若瑾

南亞科技29歲工程師徐紹斌元月在家中猝死,勞委會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也鑑定「工作過勞相關之猝死」,屬職業病;勞保局卻以「無相關研究顯示死因與過勞有關」,拒絕職災死亡給付;家屬昨天控訴勞保局冷漠,根本是「資方勞委會」!


勞保局給付處副理蔡素櫻解釋,勞委會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醫生判斷時依據的鑑定資料皆由家屬提供,勞保局不能直接採用,因此另請3位醫生鑑定,結果認為超時加班不會引發徐紹斌的心臟病變並導致死亡,但家屬有異議,此案已送交勞委會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預計12月會有定論。


徐父昨天在立委黃淑英陪同下泣訴,兒子死亡前6個月平均每月加班超過80小時,死前1個月更高達111.5小時,事後,資方不承認是職災過勞死,還說徐紹斌是「自願留下來加班」,「別人家小孩不會死,只有你家的會死」。


台北地檢署相驗屍體後認為直接死因是「心因性休克」,而會對死亡有影響的疾病或身體狀況為「過勞加重心臟病變」;後經勞委會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台大醫院環境及職業醫學部醫生杜宗禮診斷,證明為「工作過勞相關之猝死」,屬職業病。

【自由時報 2010/09/27】


腦心血管疾病猝死是否符合職災,尚須考量工作關聯性

安全衛生處

針對科技公司徐姓勞工猝死,家屬主張係因超時工作以「過勞死」(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致死)申請職業傷病死亡給付,指勞保局審查過於嚴苛及公司濫用「責任制」剝削勞工權益一事,說明如下:

徐姓勞工家屬以「過勞死」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病死亡給付,經勞保局審查醫師審查結果認為其死因為肥厚性心肌病變造成的心因性休克,與個人體質有關,但其死因與工作無關,不屬於職業傷病。家屬對勞保局核定有異議,認為工作時數計算方式有誤,再將詳細工作情形、造成工作壓力因素及工作時間的資料送至勞保局,經勞保局再送請第三位職業醫學專科審查,仍持同一見解。但勞保局為求慎重,日前已函請勞委會成立之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鑑定。

勞委會表示,該鑑定委員會由17位專業醫師及相關專家組成,將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程序,由「法定人數多數決」提供家屬更客觀專業的鑑定意見。針對家屬質疑部分,除請家屬提供相關資料外,並將再行調查補充相關事證,如鑑定資料齊備,預計3個月之內可完成鑑定程序,鑑定時亦將邀請家屬列席鑑定委員會予以說明。

有關過勞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是否太過嚴苛,勞委會表示已委託職業醫學專業團體蒐集彙編本土性相關案例,除作為醫師診斷參據外,並將據以檢討修正該指引。

針對公司以「責任制」剝削勞工權益部分,勞委會明確指出,現行勞動基準法明確規定勞工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不得超過84小時。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雇主如需勞工延時工作,除應依法定程序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實施外,並應徵得勞工本人同意。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此外,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例假工作。雇主不得恣以「責任制」為由,要求勞工超時工作或任意使勞工假日出勤,違反者,除依法處六千到六萬元之罰款外,並要求雇主立即改善;未改善者,將連續處罰,決不寬貸。

另徐姓勞工家屬認為勞檢員穿著該公司服裝,對出勤紀錄之認定有疑議部分,勞委會北區勞檢所鄭重澄清其檢查員工作服與該公司型式相同純屬巧合,而出勤紀錄經進一步查證徐姓勞工進出無塵室之紀錄,認定該公司違反勞基法加班超時及未給加班費之情事,已依規定處分。

【行政院勞委會 2010/09/26】


工作超時 亞洲比歐美更嚴重

譚淑君

南亞科技工程師徐紹斌疑似過勞死,這種情形不只發生在台灣,像日本這樣的先進國家,也有年輕人為了拼經濟,苦命加班,最後暴斃。而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統計,亞洲國家的工作超時狀況,的確遠比歐美地區來的嚴重。


擔任餐廳經理的前澤隆之除了要餵飽自己,還要要養活母親跟妹妹,他平均每天上班14到17個小時,每個月最多只休息2到3天。2007年10月某一天,他突然在餐廳昏倒,送醫後因為腦溢血,不治身亡。厚生勞動省認定,32歲的前澤,死於過勞。


談到超時工作,西方人也得甘拜下風。洛桑管理學院在2007年全球競爭力報告中指出,全球實際「年」工作時數最長的前四名分別是南韓、墨西哥、香港與印度。台灣也不惶多讓,排名第五名。另外,綜合各國數據比較,從2000到2006年,亞洲地區的台灣、南韓、新加坡與日本,每週實際工時逐年下降。只有苦命的香港人,工作時間愈來愈長。2007年每週平均工時50個小時,是全球第二,僅次於印度,比國際勞工組織建議的工時高出20%,許多上班族因此興起出走的念頭。


相較下,歐美國家工時比較短,平均每週不超過40小時。不過也有調查顯示,美國有1/4的上班族,一年到頭沒有長假可休,另外有1/3的人,是有假休不得。拼經濟不等於拼命。不用為了保住飯碗犧輸了健康,想必是所有上班族與勞工的最大心願。

【民視新聞 2010/09/18】


勞(就)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提繳工資比對財稅資料,自99年10月1日起逕行調整提高

勞保局

為維護勞工的勞(就)保及退休金權益,勞保局依97年度財稅所得資料比對,發現勞(就)保被保險人投保薪資及提繳勞退新制勞工提繳工資偏低者,將從今年10月1日起逕行調整提高,逕調通知及調整人員名冊將於本(9)月底前寄發,逕調後金額與健保投保金額不符者,請於文到3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寄勞保局辦理更正。


勞保局說明,依照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投保薪資申報不實者,由該局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就保月投保薪資、投保薪資調整除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外,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適用勞退新制的勞工如同時為勞保或健保被保險人,除每月工資總額低於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者外,其月提繳工資金額不得低於勞保投保薪資或健保投保金額。


為免勞、健保局均依財稅所得資料逕調,造成投保單位申復困擾,先由健保局逕調處理,勞保局運用健保調整處理後資料查核比對勞(就)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提繳工資,將各投保(提繳)單位所屬被保險人(提繳勞工)投保薪資、提繳工資偏低者逕行調整提高,逕調通函及調整人員名冊將於本(9)月底前寄發,並將從逕調日10月1日起按調高後的金額計收勞(就)保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


勞保局提醒投保(提繳)單位,如被保險人(提繳勞工)逕調後金額與健保投保金額不符,請於文到30日內,檢具健保投保金額佐證資料(如健保保險費計費明細等)寄該局辦理更正。又其餘員工此次雖未經該局逕行調高,惟勞(就)保投保薪資、勞退提繳工資偏低者,請速填具投保薪資、提繳工資調整表覈實申報調整,以維護勞工權益並免勞、資爭議。

【勞保局 201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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