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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報導電子報 第449期 (2010/10/06)

【最新報導】

1.國道六號北山交流道新建工程工安意外有關安全檢查後續報導之回應與說明
2.
 3.公共工程非法外勞?勞委會:徹查包商責任
4.農民罹癌治療未滿一年農保不給付已修法取消 但因兩年後實施的日出條款限制 勞保局無法逾越法令核付
 5.勞委會開放受僱公職人員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工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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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六號北山交流道新建工程工安意外有關安全檢查後續報導之回應與說明

勞檢處

國道六號北山交流道新建工程工安意外事故發生,各大媒體仍持續關心報導,多位民眾及專家亦陸續投書表達意見,本會對於報導及投書有關安全檢查議題說明如下:


(一) 國道六號北山交流道新建工程工安意外事故,有關罹災者莊永和身分是否為雇主部分,經本會中區勞動勞檢所實際查證結果,罹災者莊永和先生為「極進工程行」所僱之勞工,發生本次災害其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45個月平均工資的職業災害補償,勞委會也會協助罹災家屬辦理後續補償及慰助事宜。


(二) 對於公共工程層層轉包問題,經查營造業及公共工程發包制度規範之權責機關係內政部營建署及工程會,對於如何限制層層轉包之規範宜由權責機關研議,或由工程主辦單位透過工程合約予以限制。


(三) 有關營造工程之承攬管理,目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7條及第18條已訂有相關規定,原事業單位應採取預防職業災害之必要管理措施,勞動檢查機構檢查時會針對原事業單位是否依規定實施危害告知、人員管制、現場巡視及協助承攬人辦理勞工教育訓練之部份做檢查。


(四) 對於本次工程勞動檢查機構已實施檢查12次還是發生災害部分,本標工程前經中區勞動檢查所審查通過其所提出之危險評估計畫,惟現場施工屬動態行為並事涉支撐架結構強度及事業單位是否按圖施作等多種因素,勞動檢查屬監督性質,檢查員檢查時僅能就檢查當時狀況實施檢查並要求改善,施工過程之安全維護依法令規定應由雇主負責,針對本次災害責任之追究,檢查所將根據災害發生原因,除追究罹災者雇主之責任外,對於主承包商及監造單位也將追究其依法令或合約應負之責任,如有業務過失將一併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勞委會 2010/10/4】


公共工程非法外勞?勞委會:徹查包商責任

職訓局

勞委會為保障國人就業機會,已明定政府公共工程,除百億以上重大經建計畫外,一律不得申請進用外勞。為加強防範公共工程包商違規僱用外勞,勞委會已將公共工程列為勞動檢查重點對象,並持續透過地方政府外勞查察員加強訪視公共工程。國道六號北山交流道工程包商違規使用外勞,勞委會將依法追究大小包責任,決不寬貸。

依規定雇主必須在外勞逃逸後3日內通報勞委會及移民署專勤隊,並由移民署專勤隊負責查緝、收容及遣返作業。為掌握逃逸外勞動態,勞委會已建立跨部會的外勞動態資訊網絡,能即時透過資料交換,掌控外勞逃逸通報及查緝遣返資料。為查報非法雇主、非法仲介及非法外勞,勞委會已成立檢舉專線,鼓勵民眾檢舉並核發檢舉獎金;為嚇阻非法雇主僱用逃逸外勞,勞委會已明定最高裁罰態樣,督導地方政府從重裁罰非法雇主、非法仲介及非法外勞,並且加強宣導非法雇主勿存僥倖,持續落實重罰。

改善外勞逃逸問題,為行政院及跨部會所重視的維安議題,也是勞委會主管外勞聘僱與管理的重要職責。逃逸外勞人數增加,不僅會排擠到國人就業機會,影響到社會安定秩序,其權益也容易遭受不法侵害。因此,從外勞發生逃逸成因分析,勞委會近期將會同移民署從預防面及查緝面共同研商,徹底從政策、法規及執行層面深入檢討原因及改善對策,以期能在短期間內降低外勞逃逸人數,避免影響社會安定及我國國際人權形象。

【勞委會 2010/10/1】


農民罹癌治療未滿一年農保不給付已修法取消 但因兩年後實施的日出條款限制 勞保局無法逾越法令核付

勞保局

有關媒體報導農民罹癌治療未滿一年農保不給付新聞,勞保局說明如下:

勞保局依農保條例規定,接受內政部委託辦理農民健康保險業務,審查農保給付案件,一切須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同條例施行細則及內政部函示等規定依法辦理。

勞保局強調,依據目前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6條第2項及內政部91年1月22日台內社字第0910065166號函示規定,機能性障礙『須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不能復原者,始符合請領規定。本案林姓被保險人,因所患癌症於98年9月9日至高雄醫學大學中和紀念醫院初診,而於99年1月11日經該院診斷成殘,其並於同月14日提出申請,因治療未滿一年,不符合前開規定,勞保局只能依現行規定核定其所請農保殘廢給付不予給付。

勞保局說明,有關農保條例第36條規定,「治療未滿一年」不得申請殘廢給付,經行政、立法部門檢討後今年一月修法取消,但立法訂有兩年日出條款,也就是後年 (101年) 一月才實施,勞保局對於癌末農民申請殘廢給付,只能依法核定不予給付,否則就違反相關法令。故本於依法行政原則,在本修正條例未施行前,申請農保身心障礙給付案件,仍應依農保條例99年1月5日修正施行前第36條規定辦理。

又農保主管機關會利用這段二年期間,召集醫療專業人士,研議身心障礙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及治療期間等,訂定合理的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因此,在新的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表施行後,農民罹患傷病,仍應經一定期間的治療,始能認定殘廢。在治療期間,由健保局給予醫療照護,認定殘廢後再申請殘廢給付,以照顧其生活。

農保業務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勞保局僅係接受內政部委託辦理,農保爭議案件也由內政部農保爭議審議委員會審理,對於不幸罹癌農民遭遇,勞保局至表同情,但限於法令規定,只能依據審議結果辦理。

【勞委會 2010/09/30】


勞委會開放受僱公職人員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工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勞保局

我國近年來選舉頻繁,為保障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所僱用工作人員之工作及生活安全,勞委會已開放中央及地方級公職人員候選人,包括總統及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共9類候選人,可以為所僱用從事競選活動之工作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勞委會表示,公職候選人的競選總部都有一群辛苦的工作人員為參選人掃街、拜票,並處理競選相關事宜,這些人每天在外奔走,發生職災風險很高,為避免該等工作人員因未能參加勞保,發生事故致衍生各種責任及管理問題,因此勞委會開放該等工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相關事宜。

勞委會強調,勞保和就保皆係在職保險,並以僱傭關係為前提,故同意受僱公職人員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並獲致報酬之工作人員,可以分別依勞保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及就保法第5條規定,以候選人(自然人)為投保單位辦理參加勞、就保。但為避免僱傭關係難以釐清,公職人員候選人不得為其配偶、直系血親尊(卑)親屬、二親等內血親、姻親申報加保。

勞委會指出,由於勞保其他投保單位多屬有登記之公司、行號等單位,而候選人為自然人,為確認加保資格,目前規劃擬參選人向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時,即得檢附其國民身分證及選舉委員會「受理登記為候選人之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向勞保局申辦參加勞、就保手續,於其僱傭關係消滅時,候選人應為其申報退保;如未離職者則應自投票日起10日內為其退保。但經選舉委員會審定不符資格之候選人,勞保局將逕予退保。在保險有效期間,被保險人可享有各項保險給付(含職災)的保障。

【勞委會20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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