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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報導電子報 第472期 (2011/03/23)

【法令焦點】

1.雇主負過勞死刑責 六大工商反對

【最新報導】

1.保全員猝死 勞工局認定過勞死
2.維護勞工身心健康,勞工局從重裁處
 3.首次國道客運勞檢 4成5不合格
4.面試要帶驗孕報告 派遣公司挨罰面試要帶驗孕報告 派遣公司挨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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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負過勞死刑責 六大工商反對

高嘉和

六大工商團體昨日聯名反對勞委會擬修法將過勞死課以雇主刑事重罰。他們同聲籲請政府切勿矯枉過正,將最近發生的過勞死個案通案處理,無端增加企業經營風險,影響企業投資意願與競爭力。


工業總會、商業總會、工商協進會、中小企業協會、工業協進會及電機電子公會聯名指出,最近發生的疑似過勞死個案,多半是從事「責任制」工作,如果要限制其工作時數,不讓「超時加班」,在施行上確實有困難,即使強迫其下班離開辦公室,但因其所負責的工作是屬責任制,且為使工作如期完成,必會將其在辦公室做不完的帶回家做。


他們說,在促進及鼓勵國內外、民間投資,提升企業及台灣競爭力下,政府在配合鬆綁相關法令的作法上,大多採取除罪化,如果只是為了制止過勞死個案,通案處以雇主刑事重罰,實是矯枉過正、開倒車的作法。

【自由時報 2010/03/17】


保全員猝死 勞工局認定過勞死

民視新聞

去年底爆發的千翔保全人員姜定國猝死案,台北市勞工局判定是過勞死,家屬可以獲得補償,不過保全業超時工作的案例卻依舊層出不窮,日盛保全被勞工局抽查發現,員工每月上班時數普遍超過400小時,最嚴重甚至高達520小時,因此判罰12萬元。去年底爆發保全人員姜定國猝死案,讓失去獨子的姜媽媽傷心欲絕,該案經過審理後,台北市勞工局認定屬於過勞死,家屬依法可以獲得45個的平均薪資112萬5000元的補償,一旦經由勞委會核備,這將成為過勞死認定標準在去年底修正後的第一宗過勞死案例。

不過保全業超時工作的狀況還是層出不窮,在保全公司上班的吳先生說,超時工作已經是家常便飯,不過忍無可忍的不只他,台北市勞工局接獲投訴後,對日盛保全進行勞動檢查後發現,業者和勞工約定每月工作342小時,不過員工實際上班時數普遍超過400小時,甚至高達520小時,而且51人在國定假日或例假日上班,業者也沒加倍給薪或擇日排休,因此日盛保全被處以最重罰12萬元。

對業者罰太輕,引起立委不滿,如何終止過勞死事件再度發生,政府應該事先預防,而非事亡羊補牢。

【民視新聞 2011/3/23】


維護勞工身心健康,勞工局從重裁處

全國就業E網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陳局長業鑫表示,為保障從事保全員工作勞工之勞動權益和身心健康,避免保全員因工時過長導致疑似過勞死之案件再度發生,由勞動檢查處配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於99年10月1日起至99年10月30日期間執行「保全服務業勞動條件檢查專案檢查計畫」,自100年3月14日起由勞動檢查處許明倫處長率科室主管對本市前10大保全業者進行企業訪視,進行過勞預防宣導、安全職場健康促進以及邀請業者參加臺北市勞動安全衛生學院,以共同建立職場過勞預防機制。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2月8日勞動2字第0980088616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旨在允許事業單位與特殊工作者得就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經核備等法定程序另約定之。其依前開規定就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另行約定,並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實際工作時間若逾所約定之延長工時者,可認違反同法第 32 條之規定」之函釋,近期本市有1家保全業者違反上開函釋,勞工局業已從重裁處在案。

勞工局陳局長業鑫亦再次呼籲保全業及所有事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事業單位,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勞動法令之規定,勿輕忽,若經查違法屬實者,本局將依法從重處罰決不寬貸,以維護勞工之勞動權益。本市勞工如有勞動權益受損情形,可撥1999向勞工局或勞動檢查處(02-25969998)提出申訴。


【全國就業E網 2011/03/23】


首次國道客運勞檢 4成5不合格

陳沂庭

勞委會今天(21日)公布第一次國道客運駕駛員工時專案檢查結果,本次檢查在今年3月針對經營國道客運35家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共有12家、16件違反法令情事,違法比率超過4成5。

  勞委會表示,本次檢查以「延長工時超過法令規定」共10件,占全部受檢家數28%為最多。違反比例次高者為「未依法令規定給予例假」共5件,佔全部受檢家數14%。違法者除責其立即改善外,均即移送地方主管機關依法裁罰。

【中央廣播電台 2011/3/21】


面試要帶驗孕報告 派遣公司挨罰面試要帶驗孕報告 派遣公司挨罰

林良哲

台中市國立台灣美術館的女性派遣員工被負責派遣的仟代昌公司要求繳交驗孕證明,女員工不滿到台北抗議,台中市政府對派遣公司處以十萬元罰鍰,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判處仟代昌公司敗訴。

國美館委外僱用女性服務人員,原本有十多位服務人員,由人力派遣公司以「保全人員」名義聘用,在國美館擔任展場服務、英語導覽工作,九十八年間改由仟代昌公司負責派遣,該公司要求面試女性提出驗孕報告,資料正本交由國美館保存。

一位蔡姓女員工被要求繳交驗孕報告,她認為此舉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即向台中市政府陳情,並透過全國自主工聯號召多位受到不平等待遇的女性員工,在九十八年七月間到文建會抗議,質疑身為女性的當時文建會主委黃碧端,是否在上任時有繳交驗孕報告?

業者辯稱未要求驗孕

台中市性別工作平等會去年三月間針對本案進行評議,認定仟代昌公司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規定,對該公司處以十萬元罰鍰,仟代昌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勞委會駁回,因而提起行政訴訟。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仟代昌公司辯稱當時在刊登徵才廣告時,並未要求提供驗孕報告一事,公司幹部也沒有人在徵才說明會上提及此事,但法官傳喚多位證人出庭,發現該公司主管確實在說明會上,以明示及暗示方式指稱其合約才半年,員工若是懷孕生子將不符成本,部分員工也指出,原勞動契約中的確有要求繳交驗孕報告,在市府調查之後才抽換勞動契約。

違性平法 罰10萬元

法官認為,要求女性員工繳交驗孕報告的行為,對參加說明會者造成心理影響,以為自己若是懷孕的話,可能不被錄用或遭解僱,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判處仟代昌公司敗訴,必須繳納十萬元罰鍰。

【 自由時報 201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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