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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報導電子報 第133期 (2004/8/4)
1.工作委外 美銀行大步跟進 2.景氣歹歹 已婚女性復職率創新 3.暑假打工 當心薪水遭灌水 1.國營企業遇缺不補規定 可望鬆綁 2.勞退自提6%「延後」課稅 3.外勞將強制設銀行專戶 1.工資有何法律性格? 1.給員工個人化的尊重 文/蕭麗君 企業委外風愈吹愈盛,連金融業也難以抵擋這股趨勢。根據顧問機構Celent的報告表示,美國銀行與證券業在二○一○年以前,將可能把一七五億美元的營運成本外移到海外,導致全美二三○萬名員工恐怕面臨失業命運。
目前全球金融機構,將近有三分之一已把工作委外到成本相對較低的國家,如印度等。然而據專門調查資訊科技與金融業的人力顧問機構Celent指出,未來幾年這股委外趨勢,只會大幅增加而不見減少。
其中又以銀行部門對於委外的接受度高於證券業。早在之前,銀行業約有六%的營運成本,與科技預算早就流入到海外低成本國家,如印度、中國大陸或菲律賓等。銀行部門的總營運成本預估為四四五億美元。
Celent認為在二○一○年前,該營運成本將還有三○%會繼續外流,這將為銀行業省下約四○億美元的成本。
報告中也指出,在主要的委外銀行中,奇異資本〈GE Capital〉最積極,預估將有一萬五千個工作機會外包至海外。匯豐控股八千個,至於花旗集團則是三千兩百個。
報告指出,儘管調查預估,將有潛在的一五○萬個銀行工作,很可能在二○一○年前外移至國外,年成長率約為二四%。
如果以成本來計,銀行委外的確占有相當明顯的優勢。以二○○三年為例,在印度金融服務部門的MBA〈工商管理碩士〉,所得薪資只有美國的一四%。印度資訊科技員工薪水只有美國一三%,至於電話服務中心員工更只是美國的七%。【2004/8/2工商時報】文/于國欽 行政院主計處昨日發布「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指出,受近年景氣趨緩,男性失業居高不下影響,在分擔家計的壓力下,民國九十二年底已婚女性復職率三八.八七%,創下民國六十八年開辦此項調查以來的最高。
主計處指出,近三年受產業外移,景氣趨緩的影響,失業率急劇升高,其中男性失業率連續三年皆在五%以上,前年更升至五.九%,對於一般家庭經濟已帶來極大的壓力。
有鑑於此,長期以來已婚婦女婚後復職率不高的情況出現轉變,九十二年底曾復職的女性升至五十八萬五千人的歷年最高,這一人數占因結婚而離職的人口比率(復職率)同步升至三八.八七%的新高。
依主計處歷年的統計顯示,七○年代初期女性婚後復職率不到一七%,自七○年代至八○年代約在兩成,自失業率走高後女性復職率連年走高,至去年底已達三八.八七%。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底女性復職不止出現「量變」,也出現「質變」,過去復職女性都以經理主管人員居多,但在去年底這一結構已出現轉變,復職女性中主管經理人員雖仍占五三%,但是較三年前的六八%已呈大幅下滑,其餘專業人員與藍領勞工比重則明顯上升,這凸顯收入較低的家庭迫於經濟壓力,婦女外出工作情況日趨普遍。
與八十九年的調查比較,復職女性以國、高中教育程度者增加最多,大專以上者未有太大變動,主計處官員表示,這可能與去年底政府實施的「擴大就業方案」吸引已婚婦女重新走入職場所致。【2004/8/1工商時報】文/唐玉麟 暑假打工學生要小心!根據台北國稅局統計,去年被人虛報或浮報薪資案件計五千一百八十人、補稅金額達三千一百三十四萬元,主要發現是暑假打工學生將身分證、印章交給他人,導致打工學生擔負鉅額稅款,或涉及幫忙他人逃漏稅,遭受無謂麻煩,因此北市國稅局提醒要慎選企業。
這些虛報薪資企業,北市國稅局副局長陳文宗說,以營造建築工程公司、保險業及一般貿易公司為主。
暑假到來,不少學生利用暑假打工以賺取零用錢或籌措學費,動輒遭易人虛報或浮報薪資,導致年底打工學生收到或未收到扣繳稅額時,因有企業虛報灌水情況,導致打工學生無辜要擔負鉅額稅額。
陳文宗表示,若有打工學生碰到類似情形,必須逕行向國稅局單位檢舉,且表明自己並無此所得,受理國稅局將要求該公司說明。不過他說,若該公司已倒閉,打工學生則要先負擔虛報稅款,俟國稅局查明屬實後再退稅。
北市國稅局指出,近來受理被人虛報資案件中,發現有學生將身分證、印章交給他人,或不明不白地在空白的薪(工)資表上簽名蓋章,經該局核定通知須補稅時,始接獲這些民眾提出檢舉。
為避免打工學生,莫名其妙變成不肖公司逃漏稅幫兇,北市國稅局提出建議守則,供暑期打工學生及家長參考:
一、不要將身分證、印章輕易交給陌生人,也不可將身分證隨便提供他人影印。
二、不可在未填明工作期間或金額薪工資表上簽名蓋章。
三、在未充分瞭解工作契約上,不要輕易簽名蓋章。
四、領取薪資時,應詳細核對印領清單上金額與實際核發的金額是否相符,且保留通知領取薪資相關文件,憑以與扣繳憑單相核對。
五、不可因貪圖小利而答應雇主虛報薪資,幫助他人逃漏稅。
六、收到扣(免)繳憑單時,要核對給付總額及扣繳稅額有無被虛報或浮報情形。
北市國稅局提醒,除了要慎選工作環境注意安全外,不要輕易將身分證、印章交給陌生人,以免打工的結果反要擔負鉅額賦稅,或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惹上無謂麻煩。北市國稅局呼籲民眾,應勇於檢舉虛報薪(工)資公司、行號,以保障自身權益。【2004/8/3中國時報】文/王莫昀 國營事業員工遇缺不補規定可望放寬。經濟部昨天透露,國營事業採取專案精簡及優離退員工多年,根據現行規定,員工離職後固定員額也必須降低,同時遇缺不補,惟部分單位發現,「遇缺不補」規定,不但加速國營事業員工平均年齡上升,技術人才也出現嚴重斷層,中船與漢翔近期不約而同向經濟部報告此一現象,經濟部已初步同意將評估放寬。
由於長年穩定經營,台電、中油、中船、漢翔與台糖等國營事業單位員工流動率相當低,普遍存在員工「老化」問題,事業員工平均年齡高達四十五歲至四十九歲,加上近年來強制要求國營事業單位申請專案精簡,優離優退員工時,公司固定員額須同步降低,並且遇缺不補,令國營事業人才結構亮起紅燈。
相關問題對於員工人數較多的台電、中油來說影響較小,惟對於規模較小的中船與漢翔則衍生較多經營阻力,特別是這些單位正進行組織變革,擴大多元化經營腳步,只是受限人才不足難有突破性成長。
為尋求改善之道,中船與漢翔等單位紛紛向國營會與經濟部反映,希望專案精簡後仍能保留員額。據瞭解,經濟部正評估放寬專案精簡條件。【2004/8/3工商時報】文/唐玉麟 財政部常務次長林增吉昨天表示,目前勞退自提六%不課徵綜合所得稅,未來財政部將修正所得稅法,在勞工領取退休金時,予以課稅,以符合有所得就要課稅原則。
至於保險年金課稅問題,林增吉說,由於保險年金屬國民年金一環,因此保險年金將與其他保險全盤考量後,加以處理,此列為財改中期方案裡。
目前行政院決定的財改中期方案裡,對人身保險費仍維持每人每年二萬四千元限額減除,且保險給付課稅問題將與國際接軌方向調整,對健保、勞保及軍公教保等保險給付,維持免稅;死亡保險改採定額免稅;期滿給付扣除已繳保費後的餘額,比照現行稅法規定歸類課徵所得稅;年金給付提供合理的租稅優惠。
財政部主秘凌忠嫄指出,有所得就要課稅,但現行規定勞退自提六%不課徵所得稅,既然「前端」不課稅,那麼就延至「後端」勞工領取退休金時,加以課稅。
凌忠嫄表示,根據國外經驗,只有紐西蘭採勞工是在領薪水時課稅,其他大部分國家則採勞工領取退休金時課稅,因此我國將比照大部分國外例子處理。【2004/8/4中國時報】文/林倖妃 勞委會為加強外勞管理,考慮強制國內三十萬外勞以及即將入境外勞,必須在指定銀行設立專戶,所有薪資及仲介等費用都經由帳戶收支。勞委會官員表示,銀行界已表達高度參與興趣參與這套「錢流管理系統」,一旦政策確立,最快明年即可推行。
職訓局指出,目前在台外勞三十萬二千人,估算每年相關流通金額超過七二○億元,錢流管理系統若能建構完備,對金融市場大有助益,包括菲律賓首都銀行、泰國盤谷銀行和國內建華銀行都表現出高度興趣。
鑒於目前國內外勞管理體系出現諸多弊端,外勞逃跑人數不斷竄升,勞委會日前和相關部會、仲介業、勞工團體、銀行業者三度開會後,進行相關幕僚規劃作業,在現有人流(外勞、仲介和雇主)為主的管理體系之外,新增「錢流管理系統」。
勞委會職訓局表示,目前「錢流管理系統」的構想為,外勞來台工作前,必須先在指定國內外銀行設立帳戶,供雇主定期匯入薪資,並從中扣繳仲介服務等相關費用,以進行支出管控。銀行若發現帳戶資金有異常流動,向勞委會提報,由該會介入查察,以杜絕非法仲介及業者超收仲介費。
同時,為避免外勞逃跑後發生意外可能產生後續醫療,以及遣返回國所需費用問題,職訓局表示,外勞所設帳戶須每月提存三千元(暫定)擔保金,持續約一年以為因應。外勞返國時若無疑義,可全數領回,亦可藉該帳戶進行退稅,以免遭雇主侵吞。
職訓局強調,錢流管理系統就是將外勞薪資納入金融管控機制,追蹤外勞薪資及仲介異常情形,以維護外勞在台工作權益。牽涉「個人資料處理法」有關隱私權部分,將修改現行外勞來台切結書,經本人同意,由銀行提供勞委會異常進出資料,進行必要查察。
另一方面,勞委會也將修改「就業服務法」,逃逸外勞遣返費用從雇主負擔改為外勞自行承擔。
根據職訓局規劃,將有條件開放銀行登錄,銀行必須承辦國際匯兌業務、可提供異常資料、廣泛服務據點,透過勞委會提供外勞自行選擇。利率、服務手續費等亦將一併列出作為參考。【2004/7/29中國時報】文/李明沅
在勞基法施行前,是依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應依工廠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為之;再工廠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工資係指工人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以工資、薪金、津貼、獎金或其他任何名義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給與者均屬之。依該條規定,凡因工作獲得之報酬均屬之。
而勞基法施行後,是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一、紅利。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九、差旅費、、、。」。相較之下,得知在工廠法施行細則「工資」的定義中並未有「---經常性給與---」的字眼,但在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就有此規定,到底「經常性給與」是輔助性亦或主要性之判斷標準。
參照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四號)要旨,工資定義之重點應在該款前段所敘「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至於該款後段「包括」以下文字係例舉屬於工資之各項給與,規定包括「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但非謂「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必須符合「經常性給與」要件始屬工資,而應視其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定。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二月十日台勞動二字第一0三二五二號函說明參照)。是雇主若為改善勞工生活而給付非經常性給與或為單方之目的,給付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即非勞工之工作給付之對價,無論其係固定發放與否,倘未變更其獎勵恩惠給與性質,亦不得列入工資範圍之內。(參照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上字第二四二號判決要旨)
又按「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所謂經常性之給付,衹要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即屬之。舉凡某種給與係屬工作上之報酬,在制度上有經常性者,均得列入平均工資以之計算退休金。」(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五四號判決要旨參照,同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號、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號判決意旨亦同此旨趣)。是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規定之工資係指凡實質上為勞工之勞動報酬,不論係以任何名義所為之經常給付,均屬之,而所謂經常性給付,則指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即屬之,不以固定金額給付為必要。至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所規定之各項給與,係指實質上確為各該項之給付,並不包含實際上為工資之經常性給付。惟其給付究屬工資抑係該條所定之給與,仍應具體認定,不因形式上所用名稱為何而受影響。(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三號判決要旨參照)。文/穆景南 「尊重別人」是大家都會掛在嘴上的一句話,在執行上卻一直都有所偏差,尤其是職場上有職位尊卑之分,所以尊重的分際也就比較模糊不清,爭議性也比較高。
有一次一位員工告訴我,在公司裡是無法和老闆談尊重的,因為基本上只有和你平起平坐的人,才可能談「互相尊重」這樣的概念,領薪水的人只能看人臉色做事,只有尊重老闆的份。看他說的慷慨激昂,我就請他舉個例子,他說他任職的公司是個密閉空間,一切仰賴空調,偏偏老闆是個大煙槍,平時在自己的辦公室抽煙也就罷了,可是開會的時候也是煙不離手,他因為對尼古丁極度過敏,所以一開會就會很不舒服,雖然向老闆說明了,老闆卻說他需要抽煙,言下之意,你自己看著辦好了,所以他只能選擇坐在離老闆最遠的門邊,以免咳嗽太多影響會議,反而成為眾矢之的。
現在很多地方都禁煙,這是和大眾健康有關係的事情,我相信這個老闆在其他地方一定會遵守吸煙規定,可是在自己的公司裡,就會因為自己的身分地位而忽略了尊重別人的部分。
真正的尊重是和身分地位無關,我們尊重的是一個人的價值,每個人都有不同的個性、成長背景、做事方式、說話習慣,甚至不同的穿著風格等等,可是身為一個領導者,因為有職位上賦予的權威,所以就容易忽略了別人的需要。
一個領導者應經常捫心自問:「我是否只顧到自己的風格習慣,希望大家都能配合我呢?」無時無刻給員工一些個人化的尊重,當他們察覺到老闆是誠心誠意尊重他們的時候,自然會生出一種向心力和忠誠感,產生「士為知己者死」的心態,試想,如果前面提到的老闆,可以顧慮到員工的健康,尊重拒吸二手菸的權利,那這位員工將會多麼感激,對外所傳達的老闆形象必定也是截然不同。
以下一些建議,可以幫助領導者將尊重這2個字由名詞變成動詞:
1、先檢視一下公司的規定,有哪些是因應自己的習慣制定的?可以如何調整?
2、允許員工佈置自己的工作環境。
3、發掘每一個員工的特點,找機會讚美他,即使他和你是極端不同的人。
4、撥時間聽聽每一位員工的想法。【2004/8/3工商時報】
台北:台北市110信義區基隆路一段141號4樓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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