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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報導電子報 第500期 (201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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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年「金展獎」揭曉,勞委會王主委頒奬表揚進用身障者績優單位 2.勞委會嚴正譴責就業歧視的違法事業單位,並將依法嚴處。 3.回應《工商時報》100年10月11日A6版有關『就業不歧視?』之投書乙文 4.求職網有「詐」 騙徒假徵才 5.身障退休,立委籲提前到50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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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10月13日於樹德科技大學網站(官方FACEBOOK粉絲團)刊載「徵活動主持人與導覽人員」相關資訊,並於該網頁註記須提供照片,限制年齡、身高、體重、性別等情事,明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禁止「就業年齡、容貌、性別等歧視」規定。對此,勞委會已嚴正譴責違法廠商,並將責請高雄市政府依法給予查處。
本案勞委會職訓局另已責請南區職業訓練中心,澄清本案純屬廠商單方行為與採購需求無關,且涉及違反法令規定部分除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法裁處外,並要求廠商確依採購契約規定不得有任何就業歧視情事。如有違反者,將依契約規定辦理。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雇主如有違反前述規定,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皆可檢具相關事證,依法直接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或社會局)申請評議,如經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成立就業歧視的案件,將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勞委會將持續加強辦理防制就業歧視業務宣導及就業歧視防制相關業務,避免求職者或受僱者於招聘過程或僱用上受到不公平或不同的差別待遇,並請雇主於招聘人才以求職者工作經歷及能力等條件,做為人員進用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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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工商時報》100年10月11日A6版有關『就業不歧視?』之投書乙文
隨著時代的進步,防制就業歧視制度的建構,已成為檢視國家保障其勞工基本人權的重要指標,也是國際勞工組織所認定的普世價值。
按《就業服務法》所訂之就業歧視禁止項目,係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除法定16項禁止歧視項目外,雇主仍可依職類所需,訂定求才條件。勞委會將持續加強辦理防制就業歧視業務宣導,並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防制就業歧視相關宣導業務,避免求職者或受僱者於招聘過程或僱用上受到不公平或不同的差別待遇,並建議雇主於招聘人才應以求職者工作經歷及能力等條件,以作為人員進用的參考。
另《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後段也設有「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的條文,舉例來說,《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第1款規定保全人員之「年齡」限制。所以,「保全業」的經營業主,刊登須年滿20歲始得應徵,或逾65歲免應徵的招募廣告,並不會違反法律規定。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或升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所謂「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指非由特定性別之求職者或受僱者從事,不能完成或難以完成之工作。 上述均屬例外規定解釋。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於96年5月完成修法,增列「出生地」、「性傾向」、「年齡」為禁止就業歧視項目,法律條文:「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也就是說,為了保障國人就業機會平等,法律明文列舉「就業歧視禁止項目」有16項,其中又多屬個人與生俱來,無法改變的事實特性(如種族、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容貌、五官、身心障礙均屬之。),禁止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以「與從事特定工作無關的特質」來決定其受僱機會或勞動條件,而為直接或間接不利的對待,造成「就業歧視」。
【職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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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自由時報報導,網路已成為求職重要管道,但個資外洩、帳戶遭盜用案件層出不窮。還有「人力派遣公司」成為剝削勞工血汗的公司,明明薪資3萬元,到勞工手上只有2萬元。昨天眾多桃園縣議員要求縣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管一管。
報導指出,議會昨天由勞動局工作報告,縣議員黃婉如、劉茂群等人指出,市面上知名求職網站幾乎都被詐騙集團滲透,求職者碰到詐騙集團最後只能提供帳戶資料作為人頭帳戶,有的被判刑,一輩子都有前科,未來不好找工作。
黃婉如直言,詐騙集團常常約當事人到縣府咖啡廳或派出所門口見面,故意讓求職者安心。另,縣議員楊朝偉也指出,外勞仲介單位良莠不齊,民眾有需求,挑選仲介單位好像要看運氣。縣議員舒翠玲也認為,逃逸外勞管理很糟糕,往往大工廠沒事,家庭式小店很快被抓,她質疑是選擇性執法。
簡秀蓮說,全國外勞仲介中心有178家,由勞委會評比並分「A、B、C」等級,未來勞工局網站會提供連結,讓縣民有所依據。至於人力派遣公司因為要負責勞工的勞健保、退休金提撥,因此,員工不可能要人力派遣公司給全數的金額作為薪資,不過人力派遣公司還是要符合勞基法規定。
【就業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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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央社報導,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及勞工退休權益,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管碧玲今天提出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草案,希望讓年滿5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的身心障礙者,可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報導指出,管碧玲表示,現行退休機制主要規範在勞保條例中,老年給付年金設定在60歲後才可請領,且將逐漸提高給付年齡到65歲,許多身障者因身體狀況提前老化不堪負荷,未滿60歲就無法繼續工作,導致不符領取老年年金給付規定。
她說,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為因應身障者提前老化,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身障勞工提早退休機制,保障身障者退出職場後的生活品質;為落實這項立法精神,應修改勞保條例,讓身障者有合法提早退休機制。
管碧玲提案修法,明定年滿60歲或身障者年滿50歲、合計有15年保險年資者,可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未滿15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就業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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