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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報導電子報 第73期 (2003/4/11)
1.企業最愛 成大畢業生7連霸 2.SARS重創旅遊業3萬人將失業 1.製造業服務業 變形工時延至八周 2.變形工時 製造及39服務業適用 1.勞動法中的法、罰、乏 1.以技術股激勵員工的規劃實務 氣回升60% 企業要招新人 學士貶值41%優先進用碩士文/林麗雪 6月將有30萬名大專校院應屆畢業生進入職場,昨天公布的國內1000大企業人才需求調查發現,今年就業市場景氣回轉,60%企業有招募社會新鮮人的計畫;而學士學歷在職場成為弱勢,91%企業反映大學生素質逐年下降;41%企業表示徵求新人時,優先考慮任用碩士。另外,「企業最愛的大學生」由成功大學畢業生連續蟬聯7年。
天下CHEERS快樂工作人雜誌進行的「企業最愛的大學生」等項目調查,調查期間為2月底到3月中,調查對象為1000大企業的人資主管,共發出1400份問卷,回收301份有效問卷。
大學畢業生人數從81年的16萬人,增加到今年的30萬人。受訪的1000大企業坦言,大學生素質一年不如一年,如果要晉用新人,41%企業優先錄取碩士。而在3年前,只有33%企業表示會優先晉用碩士。
企業應徵新人是否在乎畢業學校的「血統」?企業人資主管面對國立、私立或技術學院畢業生同時應徵工作時,64%受訪者強調三種畢業生都一樣,但有28%表示會優先選擇國立大學畢業生。
企業普遍認為國立大學畢業生在專業知識、具國際觀及外語能力、創新思考等方面表現較優;私立大學的畢業生有學習意願強可塑性高、具溝通協調能力、具表達能力、忠誠度高並能配合公司發展規劃、能團隊合作等優點。
技職體系學生的強項在忠誠度高且能配合公司發展規劃、能團隊合作、學習意願強且可塑性高、具專業知識與技能、抗壓性高。
綜合來看,企業普遍認為國立大學畢業生最大的弱點是抗壓性低,私立大學畢業生則是國際觀與外語能力最弱。
成功大學畢業生今年連續7年蟬聯「企業最愛的大學生」寶座,台灣大學緊接在後,第3到第10名為交通、清華、政大、台北科大、台灣科大、淡大、中原及逢甲。
39%企業認為台灣的大學生素質比較好,領先對岸學生的強項為「專業知識與技術」、「具達成目標的能力」、「具有解決問題的能力」三方面;不過,企業普遍表示,大陸學生的學習意願較強,願意吃苦耐勞,台灣學生若不努力進取,3到5年內將喪失競爭力。
【2003/04/11 民生報】加計航空 旅館業 恐逾5萬人 外勞仲介也喊苦 都盼政府伸援手文/高泉錫 SARS 疫情嚴重衝擊旅遊業者生計,旅行業者籌組自救會,昨天在立委簡肇棟陪同下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指 SARS 已造成旅行社國外旅遊業績下滑九成五,不少旅行社宣告倒閉,如果情況不見好轉,預計兩個月內將有三萬人失業;如加上周邊產業如航空業、旅館業,影響人數遠超過五萬人。另外,外勞仲介業表示,由於防疫考量,泰勞暫緩來台,預料6月前將有一波倒閉風,盼政府伸出援手。
「這是旅遊業 30 年來遭遇最嚴重的衝擊,遠超過九二一大地震、九一一恐怖攻擊」,旅行業自救會要求政府幫助業者,希望行政院勞委會提撥就業安定基金,挽救面臨失業的旅遊業勞工,並請觀光局降低新設旅行社保證金門檻,由現行綜合旅行社的 1000 萬元及甲種旅行社 150 萬元,調降至100萬元及5萬元,讓旅行業者有更多周轉資金。
業者也希望國稅局考量比照九二一大地震,給予旅行業者一年免徵所得稅、營業稅,並請政府出面統合國內觀光設施,以三成價格收費,刺激國內旅遊,彌補國外線損失。
中華民國旅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曾盛海表示,根據統計,3月下旬至5月為止,全台灣地區已有98%預定赴大陸旅遊團體取消,有85%東南亞線團體取消;日韓線也因旅客擔心遭SARS感染,約八成團體取消。「活不下去是大家共同的恐慌」,曾盛海指出,SARS衝擊是前所未有的震撼,而目前只是開端,沒有人知道何時結束,旅行業者從營收減少到沒有營收,「看不到春天的燕子才讓人恐慌」。
自救會表示,觀光局雖提出低利紓困貸款方案,但幫助有限,除建請民航局將目前由旅行社代徵收的機場稅撥出一定佣金給旅行社,協助業者度過難關外,也建議中央部會及事業單位92年度旅遊文康活動提前,在8月底委由旅行社辦理。
【2003/04/07 民生報】其他未被指定行業也可申請放寬 勞基法行業皆適用兩周變形工時文/林燕翎 90年起法定工時調降為兩周84工時後,由於工時彈性不足,僅能在兩周內挪移一日正常工時(8小時)至其他工作日,相較於法定工時調降前48工時規定,兩周調度兩日(16小時)工時的彈性,明顯不足,導致四班二輪的半導體及光電廠商,加班費成本遽增,一年增加11.4%的人事成本。
經過產業界爭取,立法院去年通過變形工時修正案,使企業可集中零碎工時,提高人力調度彈性。
勞委會指出,除上述指定行業外,其他行業有適用變形工時需要,可透過同業公會或直接以個別公司名義,直接向勞委會申請指定適用。
目前包括營造業、台北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遊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正向勞委會申請適用八周變形工時,勞委會將於月底前核定是否指定適用。
勞委會第一波指定製造業及適用勞基法第30條之1行業可適用八周變形工時,但因營造業、交通運輸業等無法適用八周變形,為提高輪班彈性,日前向勞委會提出申請。
營造業者表示,即使放寬營造業可適用兩周變形工時,但營造業因工作特性,有工時集中的需求,例如工地進行灌漿工程無法中斷,假使延長排班彈性,將可有效利用人力。
此外,航空業者也認為,地勤人員需要配合飛機航班時間,早已實施排班制度,若比照製造業放寬至八周變形工時,將因排班多樣性,可望降低人事成本。
【記者林燕翎/台北報導】
勞委會指出,兩周84工時實施後,因每周產生2小時的零碎工時,造成企業必須另付加班費因應,根據統計,73.6%企業認為成本增加,34%企業認為84工時造成排班困難。
勞委會指出,兩周84工時因仿照公務員當初隔周休二日的設計,一周工時44小時(工作六天半)、一周工時40小時(工作五天),造成許多24小時輪班產業,因人力調度出現缺口,造成加班費大增。
為彌補84工時修法缺失,勞委會參考其他國家變形工時的設計,提出勞基法第30條修正案,將工時彈性放寬至八周。
例如美國公平勞動標準法第7條規定,勞資雙方透過團體協約約定,變形工時可達52周,雇主可在52周的總工作時數2,080小時內,安排勞工出勤,不需另外支付加班費。
至於德國變形工時期間長達24周,假使因緊急業務狀況,需要勞工連續工作8小時者,還可延長至連續工作16小時。
日本法定工時縮減至40小時後,另外設計一周、一個月、三個月、一年的變形工時。日本還特地針對行業特性,例如未達30人的零售、旅館、餐飲業,每日工時可達10小時,增加雇主人力支配的空間。
勞委會指出,工時彈性化已是國際趨勢,法定工時為40小時的國家,工時彈性幅度大多已達半年至一年;我國配合84工時,延長變形工時至八周後,將可掃除排班障礙,大幅降低人事成本。
【2003/04/02 經濟日報 】文 / 徐國淦 行政院勞委會昨天公告變形工時適用行業,指定勞基法行業皆可適用兩周變形工時;製造業及銀行業、加油站等39個服務性行業適用八周變形工時,亦即全體製造業可適用兩周、八周變形工時,將可大幅減輕業者的加班費支出。
立法院去年底完成修訂工時條款,放寬二周、四周、八周變形工時,但明訂必須由勞委會指定行業才能適用,經勞委會審慎評估討論後,昨天公告適用行業。
依據勞委會的公告內文,適用勞基法行業,都可將二周84工時做合理調配,但每天正常工時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工作總工時不得超過48時, 如此一來各行業可解決零碎工時問題。
適用八周變形工時還有環境衛生汙染、加油站、銀行、信託、資訊、商品零售、醫療保健、保全、建築及工程技術、法律服務、信用合作社、觀光旅館、證券、一般廣告、不動產仲介、公務機構、電影放映、建築經理、國際貿易、期貨、保險、會計服務、存款保險、社會福利、管理顧問、票券金融、餐飲、娛樂、國防、信用卡處理、學術研究、一般旅館、理髮及美容、其他教育訓練服務、大專院校、影片及錄影帶、社會教育、市場及展示管理、鐘錶眼鏡零售業等。
【2003/04/02 聯合報 】 在憲法上規定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及政策,所以整個勞動法制是依據憲法而來的,另透過立法方式給予勞工工作權的保障,而在這些立法的勞動法制中之元老-勞動三法(都是於民國十八及十九年施行),就是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團體協約法,卻因為現行工會居多屬於小型工會,並沒有太大的實力,不太可能透過大規模的抗爭或罷工,來逼迫雇主釋出更多的福利或更好的勞動條件,因此勞基法(可稱為勞動第四法)就很受重視了,不但如此,去年勞動法制又大量且快速的制定通過,對勞工的保障更完整,對雇主的義務也相形加重了,而且這些法在法的位階上都是勞基法的特別法,不但要優先適用,更形成第五法、第六法、第七法、、出來了,那就是企業併購法、兩性工作平等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就業保險法、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此外即將立法適用的退休金條例草案、勞動派遣法,這些未來也都是傳統勞動法的特別法,也要優先適用,除上述這些新立法的法令以外,在過去已立法上尚有就業服務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職工福利金條例等等,這象徵著勞動法真是越來越多,越來越複雜,也愈來愈重要了。
而在所有的勞動法中,如果雇主違反則訂有罰則,有些立法方式是採「兩罰規定」(例如勞基法,應可稱之為勞動法中的「憲法」,因為部份罰則中所規定的都是刑法中的處罰,算是刑法中的「特別刑法」),也就是違反法令之規定,除了處罰行為人外,對法人或自然人也應處以罰金或罰鍰,但先決條件必須是「執行業務」之行為。雇主違反時,輕則處以行政罰鍰-罰錢了事(稱為行政罰);重則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有前科(稱為行政刑罰),而「雇主」在勞基法上分為三類,一為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二為事業經營之負責人,三為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至於那些是公司的責任、代表人的責任、經理人的責任、甚至處理勞工事務者的責任,就應該看各類雇主本身執行業務範圍而定,有關連的才是執行業務的行為,依一般觀念廠長、經理或會計都有可能因其業務關係,被歸類為處理勞工事務的第三類雇主,是「雇主」違法就有可能觸及刑事責任,反之則不是。面對著越來越複雜的勞動法令,相信事業單位也勢必遇到更多的勞動法令問題,而觸法與否?擔心與否?則在於「懂」與「不懂」了。文/ 林玉寬
一、 前言
依據公司法規定,股東的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的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技術、商譽抵充。而以技術作價出資取得股票,相對於保留發行新股讓公司員工承購、員工分紅配股或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購,其取得的代價最低且時程最快 (毋須等到公司獲有盈餘時),故其網羅優秀技術人才的誘因也最大。不過,技術作價出資的辦理程序,技術人的資格及條件及技術人員離職的處理,仍應妥善規劃並執行。
二、 技術股發行作業
股東以公司所需的技術作價出資時,其抵充的數額需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通過後行之,不受公司法第272條限制。不過,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保留由公司員工承購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優先分認,須留意的是,股東以專門技術作價出資並不得排除員工及原股東的法定認股權益,因此會增加技術股發行作業的困難度。
三、 技術人的資格及條件
依現行公司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法人或自然人皆得以公司所需的財產出資抵繳股款,專門技術作價出資即屬於公司所需財產其中一項。但應注意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時,依公司法第128條規定,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公司為限。因此,財團法人組織等非公司組織的法人 (如:工業技術研究院等)不得擔任公司的發起人,其如擬以專門技術作價出資抵繳股款,應安排於公司辦理增資時申請。
雖然現今法令對技術人的資格及條件並無明文規定,但在實務上,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於審核技術股申請案件時,仍大多認為技術股的持有者必須為公司產品核心技術提供者。技術的提供者如為法人,則以該公司的營業項目、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或專利權做為其以技術出資是否妥適的判斷依據。如為自然人,一般則是以其學歷及經歷做為判斷是否與公司產品核心技術相關依據。簡言之,技術出資人如是公司員工,則應為公司內與產品發展相關部門人員,方有資格取得技術股份。
另,依公司法第274條規定,以專門技術作價出資實行後,董事會應送請監察人就其出資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財產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標準,及公司核給之股數查核加具意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而其所提供技術的價值,則由公正的機關團體或專家以客觀立場作合理鑑定,並出具審查意見書作為判斷依據。必須釐清的問題是,技術提供者並不必然為公司員工,且股東係以其所擁有的公司所需的技術出資抵繳股款,至勞務及信用均不得為出資標的。如持有特殊技術的人提供其技術上勞務為出資者,或者公司自行研發的技術充作員工出資者,均非法令所允許。
四、 技術人員離職的處理
實務上,以專門技術作價出資的個人,通常為公司員工,故公司於該等員工就職時,應先行與其簽訂保密約定書,訂明任職及離職後一定期間內,相關的保密及競業禁止事項、損害賠償責任及發生爭執時的處理方式。
公司股東以技術出資抵繳股款,如技術無法分割成多筆而分開估價時,該技術為整體價值認定後,得分次發行。惟以專門技術出資第一次發行股份時,出資標的、技術出資人及技術出資整體價值均已衡量確定,公司並同時取得技術的使用權及收益權,嗣後不得調整各技術出資人員名單或其出資比例。
故技術作價人員離職時,不得逕行由其他技術人員填補其尚未發行股份,其已取得發行的技術作價股票部分,也不得單獨辦理減資註銷,這些都是必須事先釐清的要點,以免事後發生始料未及的憾事。作為強力的員工激勵工具,技術股的發行應予妥善規劃,俾能真正有效領導員工群策群力,創造營運績效,增進股東權益。
【2003/04/08 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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